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新会公共绿地方案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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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公园绿地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公园绿地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公园绿地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公园绿地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报普陀区公园绿地专项规划的请示》(普绿容建〔2019〕28号)及相关文本材料收悉。

我局组织了专家评审及部门意见征询会,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

结合《上海市生态空间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一、关于规划范围和规划指标原则同意规划范围为普陀区全区范围,构建绿色开放、活力宜人的公共空间,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2000米见水的规划目标。

其中:近期至2025年的公园绿地总面积为750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5.77平方米;远期至2035年的公园绿地总面积为905.1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6.96平方米。

二、关于规划结构和规划理念原则同意“一带两楔、十字骨架、点状体系”的公园绿地空间结构,按照城市公园、地区公园、社区公园、微型(口袋)公园的分类标准,完善普陀区公园绿地体系,并结合线性开放空间的打造,展示以水为脉的景观基底,提升绿化空间的环境品质。

三、关于规划策略和建设原则原则同意圈层分区、精品建设、盲区覆盖、品质提升、系统网络的规划策略,并遵循以下建设原则:通过存量提升,优化景观品质;打造一园一品,拓展文化主题;做好四化引导,提升绿地综合效益;探索开放共享,鼓励附属绿地的公益化使用。

四、关于街镇指引和实施机制保障原则同意街镇指引中关于公园绿地的规划策略和设计手法方面的特色引导,结合重点地区的建设,形成普陀区近期建设项目安排,落实相应的规划指标并优化保障措施。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1、将本专项规划列明的近期建设项目同步纳入区“十四五”规划生态建设项目库,并梳理近期分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落实资金安排,稳步推进公园绿地建设;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优化为核心,加快真如绿廊、桃浦楔形绿地、苏州河滨水环境品质提升等项目建设。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沪绿容 (2017) 190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7) 190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近期,本市反映居住区树木遭过度修剪、毁绿、占绿等情况的投诉呈上升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现对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居住区绿化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摸,利用区网格平台等,加大对市民投诉集中、综合改造项目、老旧居住区的巡查力度,主动发现违规修剪、毁绿占绿等行为。

对市民投诉及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对城管执法部门已在查处的违法案件,绿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二、严格实施居住区绿化改造居住区绿化调整应严格遵守《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绿化调整改造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询,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应按程序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居住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中,在确保房屋、道路、管道等设施得到改造完善的同时,同步提升居住区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

鼓励居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空间和立面,发展住宅小区立体绿化。

三、着力提高居住区绿化养护水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对接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中“养护导则”设定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

倡导聘用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包括修剪、移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沪绿容 (2021) 4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印发)、《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2021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我局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职责分工)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统称“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公文制发程序。

第四条(初审流程)起草处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一)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二)判断是否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三)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四)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沪绿容[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沪绿容〔2010〕10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局将“对公园停闭的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下放实施事项根据《通知》中关于对“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求,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1、对公园停闭的许可;2、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3、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核发;4、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5、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6、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

二、审批标准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请遵照有关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加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机关印章。

三、审批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1、审批信息公开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要求,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及时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开。

2、报备时间暂无条件通过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实行网上审批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处报备。

四、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后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沪绿容〔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绿化市容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地产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城投公司:为进一步用好生态补偿政策,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拟从2022年起,对本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作调整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为各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公益林、经济果林,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养护补贴的公益林。

二、考核内容包括公益林和经济果林面积、公益林养护质量,以及林地生态补偿工作等三方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一)面积。

以上一年度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数据为依据。

(二)养护质量。

按照《上海市公益林管护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林业总站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验资料和现场踏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公益林养护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三)工作考核。

依据《上海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对各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重点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本市公益林和经济果林生态保护补偿年度工作要点,包括公益林抚育、小微开放休闲林地建设、林业灾害预警防控设施设施建设、苗木经济林调整为公益林,以及经济果林安全优质生产、老果园改造与结构优化等年度任务落实情况。

四、考核时间2022年7月底之前完成,之后每年二季度前完成;工作考核每年三季度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一)抓好任务落实。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0.02.10
•【字号】沪绿容[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沪绿容〔2010〕44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精神,即日起将下列7项绿化林业、市容环卫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
一、对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的核实

二、对一级保护的古树鉴定

三、对二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确认

四、对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的确定

五、对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审核

六、对自行收集、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七、对单位(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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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新会公共绿地方
案的审核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12
•【字号】沪绿容 (2021) 165号
•【施行日期】202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普陀区新会公共绿地方案的审
核意见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关于普陀区新会公共绿地方案审核的请示》(普绿容建〔2021〕5号)收悉,我局于近日组织开展了方案论证,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上海市绿化基金扶持本市绿化景观优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街心花园建设导则(试行)》等要求,现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2021年新会路公共绿地新建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方地形、广场铺装、绿化种植、景观小品和灯光等。

二、街心花园建设必须按照“四化”中彩化和珍贵化要求,体现植物特色,在专类、专属植物营造上下功夫。

三、请按照《关于绿化基金扶持本市绿化景观优化重点项目实施流程》规定,根据街心花园建设技术导则要求及评审意见尽快修改方案,并将定稿方案、市级补贴情况上报我局。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请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并根据《上海市街心花园项目工
程验收评定表》进行最终评定。

请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合理组织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行人的影响。

建设方案需征询周边居民及相关单位意见,并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普陀区新会公共绿地方案评审意见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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