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促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特制定《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2.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附件一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到2020年底,本市拟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
现就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政策配套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展规划,全力打造由“回收点、中转站、集散场”构成的“两网融合”体系。
在居住区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市民可回收物交投便捷、企业可回收物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建成政策引导有力、市场参与有效的保障系统,最终建成8000个“两网融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若干个布局合理的中转站、10个区域性和若干个托底保障的“两网融合”集散场,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投、转运、集散需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沪绿容办[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办〔2011〕16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减量目标的重要基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垃圾分类减量宣传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各项要求,通过新闻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等方式,广泛、深入、持久、系统地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知识、要求和规定,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管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和熟悉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基本知识,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行动。
二、基本要求(一)丰富渠道,广泛覆盖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和手段,丰富渠道、创新方式,做到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互动,宣传动员与单位、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培训相融合,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宣传工作覆盖到城市的方方面面。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重点加强对环卫职工、志愿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针对学校、单位和试点小区开展宣传,对全社会民众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市分减联办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分减联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切实发挥可回收物体系对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可回收物工作按照“回收体系主体企业托底、各区负责”、“利用体系市场为主、低值可回收物市级托底”的原则,主要完成三大目标:一是完善“点站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体系建设,实现可回收物日均回收量达6000吨。
二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扶持和培育一批可回收物精细化分选及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1-2个具有一定规模可回收物(如杂塑料、织物类等)利用项目或企业,保障可回收物出路。
三是加快政策实施。
细化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出台政策细则,实施政策内容,扶持回收主体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任务1、完善回收体系。
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进一步明确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与管理标准,在2019年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基础上,完成1.5万个可回收物服务点、170座中转站和10座集散场的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作。
由各区政府和市城投集团分别加快属地化和托底型集散场建设,街镇级派出机构或政府完成中转站和服务点提升,实现集散场和中转站管理规范、运营正常。
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把握标准,做好“点站场”建设后的审核、验收、登记入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沪绿容 (2023) 6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城投集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22〕52号),现将新一轮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结算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结算价格生活垃圾进江桥焚烧厂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269元/吨。
生活垃圾通过内河集装化转运系统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75.95元/吨;生活垃圾通过散装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88.38元/吨。
生活垃圾通过直运方式进入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89元/吨。
宝山区以外的生活垃圾通过蕰藻浜码头集装箱转运进入宝山焚烧厂的末端处置结算价为177.29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上海城投老港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老港”)结算。
二、生活垃圾水运结算价格各区生活垃圾委托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环境”)通过内河集装化转运系统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水运结算价为71.07元/吨;生活垃圾通过散装水运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的,水运结算价为65.14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城投环境结算。
三、蕰藻浜、徐浦码头转运管理结算价格生活垃圾经蕰藻浜、徐浦集运码头集装化转运的,卸力服务价格为21.98元/吨。
生活垃圾经蕰藻浜、徐浦集运码头压缩转运的,压缩服务价格为59.51元/吨(含源头除臭费1.5元/吨)。
以上费用由相关区与城投环境结算。
四、陆路集装箱转运结算价格生活垃圾通过蕰藻浜码头转运至宝山焚烧厂的陆运价格为69.73元/吨,蕰藻浜码头卸力服务价格为21.98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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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2.21
•【字号】沪绿容[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
(沪绿容〔2011〕5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注重社会参与,切实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管理部门至少选择一个街镇开展试点工作,对街镇内有条件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试点街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应在辖区内具有代表性,具有推广价值。
在试点街镇全面推进全程分类的基础上,选择至少三个居住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创建对象的选择应考虑不同类型居住区的代表性。
(一)在试点街镇内完善装修垃圾、餐厨垃圾、枯枝落叶、大件垃圾专项管理系统,因地制宜建立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辅助分拣、分类运输、分类中转、分类处置的全程物流模式;
(二)在试点街镇内建立以减量为目标,以街镇、分类收运作业企业、居住区为对象,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三)在试点街镇内建立有效促进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激励机制;
(四)在试点街镇内推进分类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形成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
三、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试点及创建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规范全程分类物流系统
在试点街镇内完善装修垃圾、餐厨垃圾、枯枝落叶、大件垃圾专项分流管理系统。
配合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在居住区设立装修垃圾堆点,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产生装修垃圾时,应设置临时堆放点或及时预约规范收运企业上门收运;餐饮单位配置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应报尽报、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合理安排枯枝落叶处置方式,禁止混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制度。
在试点街镇内深入开展日常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工作。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指南(见附件1),安排试点街镇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物流系统,指导街镇组织各居住区业委会、物业企业、居委会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居住区内分类容器设置数量、位置、各类别垃圾常见品种、居民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收集组织等具体方案,便于居民分类投放;在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按量收费政策”,单位合理安排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区县商务部门健全完善废品回收系统。
合理安排各类垃圾物流,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二)设置分类投放容器
根据各类垃圾的性质、投放频率、投放量等合理设置居民户内、居住区公共区域分类投放容器。
居民户内应设置“厨余果皮(湿)”、“其它垃圾(干)”分
类投放容器;公共区域应在每个垃圾投放点配置“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投放容器;对于产生频率较低的专项分类及废品回收品种,如“有害垃圾”、“玻璃”、“废旧衣物”、“可回收物”等应选择居住区内合适区域设置适量投放容器。
(三)建立分类志愿者队伍
指导试点街镇建立属地化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及日常考核机制。
志愿者队伍可由居住区居民、居委会干部等组成,负责居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宣传、指导,对居民的分类投放、保洁员的分拣实施监督、评价等。
(四)规范保洁员分拣
联手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企业负责落实保洁员分拣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有效分拣、规范操作”;保洁员分拣时一般可将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拣为“有害垃圾”、“玻璃”、“纸板、报纸、废纸”、“塑料瓶罐及制品”、“金属”、“织物及皮革”、“饮料纸包装”、“厨余果皮”、“其它垃圾”,并与相应的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相衔接。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考评激励机制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减量实效对试点街镇进行奖励;指导试点街镇相应建立对试点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减量实效对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进行奖励。
四、工作分工:
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相关标准、作业规范、激励机制;统筹分拣后各类垃圾的末端处置流向;落实市级相关配套资金;验收考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创建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试点工作的日常指
导,监督街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落实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组织分类收运,安排处置流向;按照要求实施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确保与分类处置有效对接(详见附件3),对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建立街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减量实效评价体系。
在试点街镇内完善装修垃圾、餐厨垃圾、枯枝落叶、大件垃圾2011 协调房屋管理、财政、商务、工商、文明办、妇联等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试点街镇要负责辖区内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建立分类志愿者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日常宣传。
联手房管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做好居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日常管理,“枯枝落叶”的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收集容器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居住区保洁员分拣制度;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日常宣传。
督促居委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日常宣传及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监督收运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确保与分类处置有效对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区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落实节能减排的工作实践,作为“十二五”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聚集人力、财力、物力,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有序推进试点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区域特点、结合全市总体工作安排,形成具有操作性的试点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送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联系人:杜恋恋,电话:52567405)。
市绿化市容局将定期对各区县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考评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考核结果向区县政府通报。
(工作进度安排见附件4)
(三)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区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加大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财政投入,努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资金保障体系。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科学预算工作经费,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及收运装备配置、生活垃圾分流处置设施建设等重要环节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工作实效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按照“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树立“垃圾减量、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文明概念;有效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监督。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指南(略)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收运装备标识(略)
3、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作业要求(略)
4、工作进度安排(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