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单位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绿容[2009]124号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 DB31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5-2011(上海市地方标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xxxx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荣屿、杜恋恋、夏苏湘、裴钟钰、瞿颖、胡建伟、陈一军、张旻皓、朱其玉、陈洁、王彦林、冯海燕本标准于2011年xx月首次发布。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类别划分、一般保洁服务要求、公共厕所标志及导向标志的设置要求、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设置在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质量和检查评价以及保洁服务,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厕所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DB/TJ 08-401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B31/T 525 绿化和市容环卫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规范3术语与定义本标准除采用CJJ 14中的定义外,还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缺陷defect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影响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3.2缺陷的物理量physical character of defect缺陷的物理量指缺陷的长度、面积、体积和强度等。
3.3缺陷当量equivalent of defect缺陷当量指以人的最小感觉厌恶度衡量的各种缺陷所对应的物理量。
3.4臭味强度odor intensity指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的气味的强弱程度。
中国采用6级强度表示法:0级为无气味;1级为勉强感觉到有气味(感觉阈值);2级为能够确定气味性质的较弱气味(识别阈值);3级为很容易闻到明显气味;4级为较强的气味;5级为很强的气味。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卫生水平,方便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指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厕所;(二)配套公厕,指在公交场站、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码头、文体、医院、学校、公园、公共绿地、绿道、广场、商业街区、市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或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和管理的厕所;(三)协议公厕,指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四)农村公厕,指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厕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功能完好、美观协调、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环卫公厕及协议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配套公厕或农村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义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标准规范)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公厕设计标准,将公厕纳入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崇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行业审查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崇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行业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沪绿容 (2023) 105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崇明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行业审查意见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于2022年11月报送的《关于〈崇明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请示》收悉。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组织了行业审查,会后你局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一、关于规划原则、目标。
同意按照统一协调、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城乡一体的规划原则,推进崇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升环卫管理水平。
同意规划提出的,到2035年(远期)崇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5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80%等规划指标。
规划主要指标二、关于固废收运处置规划方案(一)关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近远期生活垃圾四分类垃圾预测量基本合理。
同意按照“转运为主、直运补充”的原则,在全区规划布局7座生活垃圾中转站,其中现状保留5座(新河、庙镇、三星、长兴岛、横沙中转站)、迁建2座(城桥、陈家镇中转站);同意餐厨垃圾采用“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
同意按照每个乡镇1座的原则,在全区规划布局18座可回收物中转站(均为现状保留提升),并于近期在固废处置中心园区新建1座可回收物集散场,用地面积不小于35亩。
同意全区干垃圾进入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1000吨/日),并保留崇明填埋场(300吨/日)和长兴填埋场(150吨/日)作为全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场所。
同意湿垃圾按照“集中为主、分散补充”的处理原则,在全区设置1处湿垃圾处理厂(规模360吨/日,餐厨垃圾90吨/日厨余垃圾270吨/日),服务范围包括崇明本岛和长兴岛,横沙岛内产生的湿垃圾就地处理利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沪绿容[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绿容〔2010〕4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2010年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更好地关注民生,服务世博,进一步提升公共厕所服务水平,提升公厕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实现“更美的环境、更好的生活、更深的情谊”战略构思,特制定开展公共厕所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成功、精彩、难忘”世博会,开展公共厕所规范化服务建设活动,以“提素质、树形象、讲规范、求优质”为总体目标,建设“服务设施一流、服务品质一流、服务水平一流、服务环境一流”的公共厕所服务体系,达到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质量目标化。
二、主要任务1、优化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做到内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障碍设施完善、导向标志规范设置;2、提升公共厕所文明服务规范:服务人员形象端庄、文明服务、用语规范,内外环境整洁无异味;3、完善公共厕所服务公示内容:服务制度内容统一并醒目公示;4、深化公共厕所文明创建活动:公共厕所具备基本的便民措施。
三、实施范围和主体1、实施范围:重点是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2800余座公共厕所,其它区域内的环卫公共厕所参照执行。
2、实施主体: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四、实施时间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其中2010年4月前,全面完成市府实事项目规定的完善设施服务、导向标志规范设置的任务。
根据2010年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文件精神,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绿容〔2009〕371号)的具体要求,公共厕所规范化服务建设活动分为四个阶段交叉展开: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至2010年1月7日至2月20日)1、广泛宣传。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22•【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遵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3年奉贤区人民政府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方案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3年奉贤区人民政府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方案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3年奉贤区人民政府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方案的审核意见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关于2023年奉贤区人民政府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景观项目设计方案审核的请示》(沪奉绿容请〔2023〕2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沪绿委办〔2023〕1号,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一、原则同意设计方案。
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绿化景观提升以及增设硬质地坪活动场地、景观小品及游憩设施等。
二、应根据所在单位特点分析潜在人群的需求,提升绿化景观同时合理优化服务功能,满足使用性要求。
三、应按照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四化”要求,减少色块植物、球类植物等应用,进一步优化各类植物的配置与施工密度,以植物造景体现所在区域主题特色。
四、请根据《技术导则》要求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尽快修改方案,并将完善后的方案上报我局。
五、请抓紧项目程序推进,加快项目建设。
改造完工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空间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2〕461号)组织竣工验收,并根据《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项目验收评定表》进行最终评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4年1月1日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沪绿容[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批复(沪绿容〔2012〕131号)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关于审批《上海市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请示”(沪松绿容发〔2012〕16号)和《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加强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的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地环境质量,促进基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松江区叶榭大型居住社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本《规划》实施范围东至铁路金山支线、南至规划新艳公路、西至车亭公路、北至大叶公路,总用地面积约为2.49平方公里。
二、原则同意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划的相关内容。
生活垃圾按照“小分类”收运处置方案,进行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后密闭化分类运输,厨余垃圾采用密罐车直运至松江区垃圾综合处理厂处理,其他垃圾采用集中转运,近期进入松江区固废综合处理厂,远期进入拟建的垃圾焚烧厂处置。
三、原则同意环卫设施设置规划。
规划设置3座生活垃圾收集站、3处环卫作息场所、8座公共厕所,环卫作息场所结合收集站、公共厕所集中设置,满足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要求。
四、大型居住社区内的环卫设施建设和环卫装备的配置应按照《规划》纳入基地的建设计划,结合控规分期实施示意引导图形成环卫设施近远期建设计划,与配套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五、大型居住社区内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应按照市政府“沪府办〔2010〕62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
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叶等严禁与日常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应单独收运后送区内相关专业处置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处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2bcc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54.png)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现将《<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2013年3月1日《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的《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3)(以下简称《要求》)已通过审查批准并发布,现就执行《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1、进入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应符合《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市环卫行业管理、使用部门,以及从事本市环卫作业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根据《要求》开展采购、配置、生产等相关活动。
二、检验方法1、新购车辆检验初次进入上海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委托检验机构对送检新购样车进行检验。
2、在用车辆检验(1)同型号车辆在本市当年销售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2)同型号车辆在上海当年销售不足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该型号车辆在本市环卫行业内累计销售超过10辆后的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3)本市环卫行业管理或使用部门认为产品在一致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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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单位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的若干意
见
正文: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单位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绿容〔2009〕124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社会单位公共厕所的设置和管理,规范社会单位公共厕所开放和服务管理,使社会单位公共厕所作为政府建设公共厕所的有效补充,更好地在世博会期间向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08-401-2007 J11049-2007),就加强社会单位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单位公共厕所基本定义
社会单位公共厕所是指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区域内配套建设、运营,供服务对象(消费和非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单位公共厕所设置基本要求
(一)社会单位公共厕所厕所设置标准
1、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
加厕所面积或座数。
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2、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综合性商业大楼、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展览馆、影剧院、大型体育馆内等应设置一类厕所;一般商场(含超市)、体育场馆、招待所、餐饮点等服务性单位内对公众开放的厕所类别不得低于二类。
(二)社会单位公共厕所厕所设计和建造要求
1、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2、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3、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4、厕所内卫生设施配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4.2.5款要求。
三、社会单位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社会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迎世博--“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的分纲要》要求,完成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
(二)社会单位公共厕所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
1、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2、在现有的公共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
3、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的设计规定,详见《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4.4.3款。
四、社会单位公共厕所的导向标志要求
(一)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厕所,应当设置明显地导向标志。
(二)厕所内男、女及残障人厕间的标志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附录A公共厕所标志。
五、社会单位公共厕所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一)厕所规范作业服务的要求
总体要求是:服务文明礼貌、作业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满意。
1、作业人员:着装规范、整齐,佩戴工号牌。
2、作业工具:清洁、整齐、无破损。
3、与顾客交谈时:表情要自然,态度要诚恳,用语要文明,表达要得体。
(二)厕所保洁质量标准
以跟踪保洁为主,做到“四勤”:勤冲、勤刷、勤擦、勤换,达到“一少、五清、四无”。
1、“一少”--少臭气
每1小时使用除臭剂或喷洒空气清香剂,同时使公厕内空气流通、使除臭设备运转正常,达到少臭气的目的。
2、“五清”,即:
(1)地面清--勤拖,做到地面清爽,无痰迹。
(2)厕位清--用厕后,随即保洁,做到人走厕位清,侧位内无卫生死角,无粪迹、无堵塞。
勤换废纸篓里的垃圾袋。
(3)隔离板清--用厕后,随时检查,勤刷、勤擦。
(4)小便斗(槽)清--用厕后,随时保洁,做到人走小便斗(槽)清。
(5)洗手台清--勤擦,做到洗手台及其周边的干爽整洁、水盆无堵塞。
3、“四无”,即:无死角、无涂写、无粪迹、无堵塞。
六、已纳入市容环卫部门管理指导或由社会单位自行管理并已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亦应按照以上意见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