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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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水利局、发展计划局: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下列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地表水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下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二)地表水日取水量0.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0.0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4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青政发[1996]159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6]159号发布)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工作。

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不断加大对水保事业的投入,是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的基础,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以下简称“两费”)是筹措水土保持资金的主要途径,是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物质保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文)、《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和《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两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两费”征收工作的认识。

“两费”是国家依法开征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缴纳“两费”是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征收“两费”是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重要内容,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一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法规和征收“两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依法征收“两费”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防治义务和缴费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两费”征收。

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部门应在认真学习水保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保法规在本地区的全面贯彻落实。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
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而言,每个月的前10吨水的价格为X元/吨,
超过10吨后的水费价格为Y元/吨。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考虑到了居
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对过度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
度的惩罚,从而鼓励市民节约用水。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户,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水
费收费标准。

工商业用户的水费收费标准相对于居民家庭来说会更
为复杂,通常会根据用水性质、用水量、用水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
考虑和计费。

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的用水需求,保障了城市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此外,青岛市自来水公司还对特殊行业和特殊用水需求的用户
制定了个性化的水费收费标准。

比如,对于农业用水、公共设施用
水等特殊行业和场所,水费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化的收
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特殊行业和场所的用水需求,同时也能够保
障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青岛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民的用水需
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既保障了市民的用水权益,又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青岛市自来水公司还不断完善和调整水费收费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市民的实际情况。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理解和支持青岛水费收费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的青岛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文字号】青财综[2016]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2016〕4号)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为规范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16年2月2日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青岛市作为中国的海滨城市,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也面临着水资源的紧张和管理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青岛市制定了相应的水费收费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水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并合理使用水资源。

首先,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用水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每月用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每月用水量在15吨以下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15吨至30吨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居民家庭中有老人或者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用水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标准可咨询当地水务部门。

其次,对于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来说,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用水情况通常较为复杂,因此其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行业特点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式价格来计费的,即用水量越大,单位水价越低。

此外,对于一些高耗水行业,比如餐饮、游泳馆等,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额外的排污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在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青岛市一直倡导节约用水的理念,鼓励市民采取各种措施来节约用水,比如修复漏水设施、安装节水设备、合理安排用水时间等。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水资源。

总之,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水情况而有所不同的,市民在使用水资源时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费,并且要注意节约用水,共同保护水资源,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了解青岛的水费收费标准,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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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取水;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
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
(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初将上月份用水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取水量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和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等征收的水资源费归市财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以外的水源地(不含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返还水源地所在区(市)财政。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大沽河等边界河道取引水工程)和水源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上缴市财政。

各区(市)从前款以外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10%上缴市财政,按照征收额的15%上缴省财政。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市、区(市)两级分成的水资源费上缴或返还比例。

各区(市)财政将应当上缴省财政的水资源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代缴。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办理水资源费的返还上缴,并按照年度结算。

第十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三)调水、补源、水源等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及奖励等。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可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对各区(市)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水资源费征收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取水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或者拒不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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