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来水公司管理系统水费收入真实完整合规性审计

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事业单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极大。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业务量逐年增长,年供水量达到了100多万立方米。
从近几年该单位的效益情况看,却出现了亏损不断增加的趋势。
该公司用水单位户数多,范围广,进行有效控制比较困难,2006年实际用户达13000多个。
由于以前年度该单位对各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实行手工控制,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无法详细核实该单位的收入明细情况。
2006年6月起该公司对全市自来水用水、收费等情况通过用水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该公司的审计可以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解决了单纯手工审计费时费力,而且覆盖面难以保证的局面。
但从审前调查情况看,该单位业务软件运行时间较短,软件对数据缺少加密功能控制,业务员可对有关的数据进行直接改动,而不需用更正程序。
因此,重点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则可以扬长避短,查找收入管理方面的缺陷,通过对收费系统的所有业务数据进行检索,取得较好效果。
所需资料利用此经验进行审计,需要从被审计单位取得如下资料:-- - 4利用此经验进行审计,需要从被审计单位取得如下资料:业务数据:(一)用户基本信息表UserInfo包含13189户用水单位。
主要内容如下:1、用户编号ID2、用户名称Name3、用户地址Addr4、用户类型UserType—0,代表个人用水;1,代表单位用水5、付款类型PayMode(二)抄表及水费征收历史记录表RateHistory,保存了各月的水表抄表数据及水费征收记录,主要内容如下:1、用户编号ID一共13189户用水单位(户)2、水表编号MeterID3、操作月份CurMonth4、第一水价编号PriceID5、第二水价编号SecPrice6、第二水价比例Rate7、第三-第五水价编号ThdPrice-FifthPrice8、第三-第五水价比例ThdRate-FifthRate9、计划水量Scheme10、水表口径 Caliber 11、上月数SYS12、本月数BYS13、上月日期SYRQ14、本月日期BYRQ15、录入日期LRRQ16、抄表异常CBYC17、抄见水量CJSL18、子表水量ZBSL19、加减水量JJSL一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20、起码水量QMSL一底度费21、第一-第五水价水量 SL1-SL5,SL11-SL5322、合计水量HJSL,合计金额HJJE23、上月水量SYSL24、第一-第五水价金额 JE1- JE5, JE11- JE5325、滞纳金ZNJ 26、开票金额KPJE27、实收金额SSJE28.代收合计金额DSHJJE29.换表费HBF30.实际征收滞纳金SSZNJ31.本月结余BYJY32.上月结余JYA33.合计结余JYB (三)水价表price 保存了当前在用的水价记录及以前用过的水价历史记录,主要内容如下:1、用水类型Name2、基本水价Price13、城市附加费Addit14、污水处理费Addit25、水资源费Addit3(四)历史水价记录表PriceHistory记录征收水费的历史价格构成。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15•【字号】鲁政发[1987]61号•【施行日期】1987.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4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鲁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菏政办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4〕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是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筹集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足额征收。
二、加强规划,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依法办事,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大局出发,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逐步建立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再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体系,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
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程 中 破 坏 地 下 水 层 、 发 生 地 下 涌 水 的 活
动 。
第 七条 水力 发 电 和火 力 发 电 贯 流式
( 不 含循环 式 ) 冷 却 取 用 水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式 为 :
应 纳 税额 = 实 际发 电 量 X 适 用 税 额
三 (
)
水 利 工 程管 理单 位 为 配置 或 者
调 度 水 资源 取水 的 。
四 (
)
为 保 障 矿 井 等 地 下 工程 施 工 安
全 和 生 产 安 全 必 须 进 行 临 时 应 急 取 用
排 水 的 (
)
。
五 (
)
为 消 除 对公 共安 全或者 公 共利
号 8 0
)
精神 ,
结合 我省 实
本 际 定 法 制 ,
办
。
第 二条 本办 法适用 于全省水 资 源税
征 收 管理 。
第 三条 除 本办法第 四 条规定 的情形
外 , 其他直接 取用 地表水 、 地 下水 的单位
和 个人为 水资 源 税 纳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本办
省 政府各部 门 、 构 各 直 属 机 :
现 将 《 山 东省水 资 源 税 改革 试点 实 施办 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彻 执行 。
山 东省 人 民政府
年 月 2 0 1 7
12
1 日
山 东省 水 资源 税改 革 试点 实 施 办法
第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规定征 收水 资源税 :
火 力 发 电 贯 流 式冷 却 取用 水 , 是 指 火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7-09-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发布),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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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
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
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
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
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为15%;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市、区)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分成比例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
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 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 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 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
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
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
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
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
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
料的;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