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局: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1996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
本办法发布的同时,原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62号、闽水电〔1996〕管880号)宣布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供水工程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推进水利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及《福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境内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正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闽政[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九日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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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治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爱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收治理条例》、《福建省取水治理方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 为农业抗旱、爱护生态与环境、排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按照取水许可治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治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
(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不。
第七条按照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形和各地经济进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标
取用水类地表地下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
取用地下自来水公共管
覆盖区自来水共管网有覆盖区超采
限采一区
水力发电取用水0.008
火力发电贯流式
冷却取用水0.006
城乡生活取用水一类区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分类到
户价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类区0.05 工业
取用水一类区0.08 二类区0.07 除上述之一类区0.12
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
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治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打算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样缴款书就地缴库。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治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直截了当征
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紧用于水资源节约、爱护和治理,也能够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畴: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治理、爱护,水功能区治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
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形。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治理、使用等情形,发觉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方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治理,临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治理的原则确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讲明。
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