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地养护标准

上海市绿地养护标准一、绿地养护的基本原则。
绿地养护是指对城市中的绿地进行科学管理和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美观的景观效果。
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拥有大量的绿地资源,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养护标准,以确保城市绿地的质量和形象。
绿地养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
首先,要保护绿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持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其次,要进行必要的修复工作,及时修剪、修复损坏的植被和设施,确保绿地的整体美观。
再次,要充分利用绿地资源,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发挥绿地在城市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最后,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养护制度和规范,保障绿地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绿地养护的主要内容。
1. 植被养护,对绿地内的植被进行定期修剪、修枝、浇水和施肥,及时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保持植被的健康生长,确保景观效果。
2. 土壤养护,对绿地土壤进行松土、施肥、保水和排水等工作,保持土壤肥沃和通透性,为植物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3. 设施养护,对绿地内的各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座椅、休息亭、游乐设施等,确保其安全和完好。
4. 绿地清洁,定期对绿地进行清扫、垃圾清理和垃圾分类处理,保持绿地的整洁和卫生。
5. 绿地安全,保障绿地内的安全,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市民在绿地内的安全。
三、绿地养护的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养护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养护工作的落实。
2.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加强对绿地养护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绿地养护的重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绿地养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上海市绿地养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城市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促进市民健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上海的绿地更加美丽、更加宜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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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各相关单位市机管局、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城管办、市路政局、卢浦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置业有限公司、浦江桥隧公司、市容景观事务中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城市景观灯光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的的项目、内容、程序和标准要求,提高维护质量,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按时高质亮灯,特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结束——。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1984年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和县属城镇。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市容卫生第四条广大公民要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维护社会公德,保持市容整洁。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准乱丢果皮、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日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制,除四害、消除蚊蝇孳生场所,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五条各主要道路的沿街单位和居民户,挂晒衣被杂物等,要注意市容整洁,不准在护栏、电杆、行道树上晾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商店和其他单位的门面,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绿化地带和市政、交通设施,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各主管单位应经常维修整理,定期更新。
禁止在公共场所任意招贴、涂画、刻划。
第六条市区和县属城镇范围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
严禁在市区买卖苗禽苗畜。
单位因实验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的,要落实卫生和除害措施,确保市容环境整洁。
第七条严禁违章搭建、堆物、设摊。
凡市政建设、修理房屋等各类施工,除紧急抢修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围栏标牌,保持周围整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超越批准期限。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
砂浆、混凝土拌和机不得擅自放置在路上操作。
第八条凡涉及开挖道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掘路执照,与地区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施工期的除害保洁工作,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二)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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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11〕184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
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
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
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
(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
(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
(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
(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第六条二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区(县)次重点商业、旅游中心周边的公共绿地;
(二)位于次重点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
(三)三星级以下的公园(含三星级);
(四)其它需二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第七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以外的公共绿地为三级养护公共绿地。
第八条根据行道树所处区域、属性等特性,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养护等级。
第九条一级养护行道树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内的行道树;
(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行道树;
(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的行道树;
(四)其它需一级养护的行道树。
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行道树为二级养护行道树。
第四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认定
第十一条认定主体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为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的主体,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划定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经市绿地养护等级认定专家组评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送市绿化市容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若需变动养护等级,按上述程序予以调整,调整认定周期一般为1年;新建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在养护单位落实后,即可按上述程序予以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认定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认定办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重点区域
2、市级重点道路
3、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备案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备案表
注:1、编号参照“上海市绿化林业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中的ID码。
2、类别填写“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高架桥荫绿地、交通枢纽绿地、屋顶绿化等”。
注:路段编号(ID码)参照“上海市绿化林业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中的编号。
注:编号参照“上海市绿化林业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中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