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材料作文《秋叶不扫-留下城市的诗意》写作指导及范文

22.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60分)每到秋冬季节,都是落叶飘零的时候。
为了加强城市的管理,有的地方甚至是让环卫工人24小时连续工作,相同的地点组成四个小组,轮流值班,坚守在“落叶第一线”;有的城市还喊出了口号“确保地面没有一片落叶”,确保生活环境的干净清洁。
但《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16日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获悉,市属公园首次尝试不立即清扫景区落叶,打造出了20处“最美落英缤纷”赏秋景点,引来无数市民前往拍照留念。
对此,你怎么看待?你是否有过类似的经历或体验?请选好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写作;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22.(一)命题背景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2017年3月29日,泉州七中微信公众号发出《未来7天,泉州七中落叶不扫》的倡议,校园内启动“只捡垃圾,不扫落叶”模式。
学校此举收获好评如潮。
3.2017年11月15日,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介绍,今年申城有29条落叶景观道路,涉及徐汇、长宁、虹口等9个区,今天开始这些道路将陆续实行“落叶不扫”的措施,从传统的环境保洁升级为环境美化,让城市呈现自然美。
4.2017年12月,为了让市民更好的就近赏叶,洪山广场林荫休闲广场(西广场)落叶暂时不扫留作景观。
此举也是为了让市民游客能够最大限度的感受到深秋的美景,让秋天在广场多呆些时候。
武昌公园、楚望台公园、洪山公园,以及首义广场也将推迟清扫落叶,让市民感受深秋落叶之美。
(二)材料理解作文材料为两部分,即对待落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是“确保地面没有一片落叶”,后者是“不立即清扫景区落叶”。
这两种态度的出发点也不一样:前者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管理”,后者是为了打造“最美落英缤纷”赏秋景点。
连接两部分的关键词是一个“但”字,这一转折,既表明前后态度和行为的对立,也表明后者更是材料的关注点。
材料陈述的是现象,对材料的理解,要透过现象去看,去悟。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绿容[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1〕1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为配合《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和水平,现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公共绿地处联系沟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共绿地和行道树。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共绿地的分类第三条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根据公共绿地的功能和规模等属性,将其分为三类,即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街旁绿地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
(三)道路绿地是指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三章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等级的划分条件第四条对照《上海市绿地养护概算定额》确定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取费标准,结合公共绿地所处区域、功能、属性等特性,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等级。
第五条一级养护公共绿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位于市级重点区域(附件1)周边的公共绿地;(二)位于市级重点道路(附件2)两侧的公共绿地;(三)位于市、区(县)行政、商业、旅游中心等区域的公共绿地;(四)四星级以上的公园(含四星级);(五)其它需一级养护的公共绿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
知
正文:
----------------------------------------------------------------------------------------------------------------------------------------------------
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各相关单位市机管局、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城管办、市路政局、卢浦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置业有限公司、浦江桥隧公司、市容景观事务中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城市景观灯光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的的项目、内容、程序和标准要求,提高维护质量,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按时高质亮灯,特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结束——。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胥传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形象,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美化城市、维护环境整洁、更好地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环卫条例》),《城市环卫条例》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2001年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城市环卫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4月24日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
《城市环卫条例》和《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加大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了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相继建成了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期工程、浦东垃圾生化处理厂等一批环卫设施。
加强了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生活垃圾处置、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使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
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与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大市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景观灯光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景观;二是户外广告设施布局零乱,缺乏统一的规划,损害城市容貌;三是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严重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现象仍较为严重,依据现有的执法措施尚不能有效治理;四是乱倒渣土垃圾的现象严重,现有的管理措施难以有效遏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了提升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实街镇,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推进“美丽街区”建设,固化已有的长效管理措施,发挥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在城市管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考评办法》(沪绿容〔2015〕213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要求,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继续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达标、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工业区)复评情况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委托社会第三方,在近年来全市成功创建的207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乡、工业区)和71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中,按照三年一轮复查、市民满意度靠后、上轮复查排名靠后的选取原则,选取了43个街道(镇、工业区)进行了实效复查。
其中,40个街镇在第一个周期的测评中一次性通过;3个街镇未达到合格要求,分别是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奉贤区庄行镇。
经过黄牌警告和及时约谈,并采用回头看方式,对上述3个街道(镇)进行了复查。
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经整改通过了第二个周期的测评,第二次考评结果已达到合格要求。
另有奉贤区庄行镇,仍然存在设摊聚集点,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考评办法》,取消奉贤区庄行镇的“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镇”命名。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沪绿容[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1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2009年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了修正,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据此,我局会同市建交委、市规划土地局、市水务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及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拟定了《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现将市人民政府核准的《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加强这些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2007)4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一、主要道路(90条段)1、罗山路杨浦大桥收费口--龙阳路2、源深路浦东大道--杨高路3、沪南路龙阳路--康桥路4、东方路浦东大道--浦东南路5、浦东南路浦东大道--上南路6、上南路浦东南路--外环线7、耀华路全线8、杨高路港城路--环南- 大道9、龙东大道罗山路--金桥路10、龙阳路南浦大桥收费口--罗山路11、浦建路浦东南路--龙阳路12、锦绣路罗山路--川杨河13、世纪大道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杨高路14、张杨路浦东南路--金桥路15、浦东大道浦东南路--浦东北路16、中山东(一、二)路外白渡桥--东门路17、四川(中、北)路延安东路--江湾路18、河南(南、中、北)路天目东路--陆家浜路19、黄陂(南、北)路南京西路--自忠路20、西藏(南、中、北)路柳营路--高雄路21、成都北路苏州河--延安中路22、中山南路东门路--西藏南路23、陆家浜路制造局路--外马路24、复兴(东、中、西)路外马路--华山路25、人民路河南南路--新开河路26、新开河(南、北)路人民路--中山东二路27、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虹桥路28、金陵(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成都北路29、延安(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剑河路30、福州路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3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32、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33、鲁班路徐家汇路--黄浦江边34、重庆南路延安中路--徐家汇路35、瑞金(南、一、二)路中山南一路--延安中路36、茂名南路延安中路--淮海中路37、徐家汇路陆家浜路--肇嘉浜路38、石门(一、二)路延安中路--新闸路39、江宁路南京西路--中山北路40、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41、武宁(南)路万航渡路--真北路立交桥42、陕西(南、北)路新闸路--肇嘉浜路43、宝庆路淮海中路--桃江路44、常熟路华山路--淮海中路45、衡山路桃江路--肇嘉浜路46、天钥桥路龙华西路--肇嘉浜路47、天平路淮海中路--肇嘉浜路48、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49、龙吴路龙华西路--淀浦河桥50、漕溪(北)路沪闵路1号桥--肇嘉浜路51、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龙华路52、漕宝路虹梅路--漕溪路53、肇嘉浜路徐家汇路--漕溪北路54、江苏(北)路华山路--曹杨路桥55、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56、虹桥路虹桥机场--肇嘉浜路57、天山(西)路延安西路--中环线58、长宁路曹家渡--中山西路59、曹杨路曹杨路桥--桃浦公路60、长寿路长寿路桥--万航渡路61、金沙江路中山北路--大渡河路62、宝山路天目东路--同心路63、共和新路虬江路--长江西路64、恒丰(北)路新闸路--沪太路65、沪太路恒丰北路桥北堍--锦秋路66、海宁路天目中路--溧阳路67、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68、大连(西)路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69、曲阳路四平路--邯郸路70、溧阳路四川北路--四平路71、吴淞路闸桥--四平路72、(东)大名路外白渡桥--惠民路73、周家嘴路溧阳路--军工路74、四平路吴淞路--翔殷路75、广中(西)路沪太路--中山北一路76、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77、平凉路杨树浦路--黎平路78、长阳路海门路--黄兴路79、控江路大连路--隆昌路80、逸仙路邯郸路--吴淞大桥81、同济路吴淞大桥--富锦路82、七莘路沪闵路--沪青平公路83、沪闵路沪闵路1号桥--虹梅路84、内环线地面道路85、沪闵高架地面道路全线86、中环线地面道路87、320国道上海段88、318国道上海段89、312国道上海段90、204国道上海段二、主要河道(50条段)1、张家浜黄浦江闸-长江口闸2、高桥港浦东北路桥-杨高路桥3、三八河罗山路桥-杨高路9号桥4、马家浜高科路-龙东大道5、赵家沟黄浦江-杨高北路6、护城河(浦东)城西路-听潮路7、日晖港开平路-黄浦江8、西上澳塘漕河泾港-蒲汇塘港9、漕河泾港龙华路-虹梅路10、北潮港淀浦河-虹梅路11、龙华港宛平南路-龙吴路12、联泾港双泾枝-纵泾港13、野奴泾新泾港-清溪路14、新渔浦新泾港-外环线15、新泾港苏州河-延安路16、曹杨环浜枣阳路-枣阳路17、桃浦河虬江-交通路18、中扬湖万荣路-彭越浦19、彭越浦延长路-灵石路20、俞泾浦邢家桥北路桥-宝山路桥21、虹口港四平路桥-黄浦江22、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长阳路23、虬江国顺东路-翔殷路24、东走马塘黄兴路-营口路25、马路河江杨路-杨盛河26、葑村塘祁连山路-桃浦河27、东茭泾蕴藻浜-共康路28、漕河泾港中环线-新泾港29、春申塘伟业路-中春路30、蒲汇塘漕宝路-七莘路31、北横泾淀浦河-春申塘32、环城河(嘉定)缪南桥-缪南桥33、练祁河东门水闸-西门水闸34、斜塘港茹塘-浙江界35、中运河(金山)龙泉港-惠高泾36、金卫城河学府路-东平路37、通波塘大涨泾水闸-旗天路38、沈泾塘(松江)人民河秀野桥-张家浜39、二里泾通波塘-沈泾塘40、龙兴港(松江)二里泾-通乐路桥41、张家浜(松江)通波塘-油墩港42、邱泾河(松江)中央公园亲水平台-张家浜43、环城河(青浦)城中东路-城中东路44、南大港淀浦河-漕平路45、浦南运河新横泾-金汇港46、南竹港解放西路-A30高速47、运粮河江水闸-港西水厂穿乡公路桥48、老南横运河(崇明)三沙浜路-西门路49、黄浦江杨浦大桥-鳗鲤嘴长桥港口50、苏州河东港口-真北路桥三、景观区域(25个)1、浦东国际机场地区:指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2、花木行政文化中心:指南起锦绣路,北到杨高中路,东起民生路,西到张家浜的区域。
3、世博会园区及周边道路:是指由耀华路-西营路-成山路-东明路-东方路-浦建路-董家渡路-中华路-大林路-西藏南路-徐家汇路-瑞金南路-黄浦江围合而成的区域。
4、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地下广场和地铁车站)。
5、外滩风景区:指东起黄浦江防汛墙,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新开河,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区域。
6、豫园地区:指南起方浜中路,北至人民路,东起安仁路,西至河南南路范围内的区域。
7、人民广场地区: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武胜路南侧人行道,北至上海大剧院和人民大道200号外墙沿线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地下广场和地铁车站)。
8、延中绿地地区:指北起大沽路-延安东路,南到金陵路,东起普安路,西至瑞金路范围内的区域。
9、新天地地区:指南起自忠路,北至太仓路,东起济南路,西至马当路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
10、静安寺地区:指东起常德路,西至华山路,南起延安西路,北至愚园路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地下广场和地铁车站)。
11、龙华旅游城地区:指东起龙华路,西至天钥桥路,南至龙华西路,北至华容路范围内的区域。
12、徐家汇商业区:指由天钥桥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衡山路-宛平路-肇家浜路合围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地下广场、通道和地铁车站和徐家汇公园、万体馆周边)。
13、上海南站地区:指南起石龙路,北到沪闵路,东起柳州南路,西至桂林南路的区域。
14、中山公园地区:指东至华阳路、安西路,南至安化路,北至万航渡路,西至中山西路-长宁路-凯旋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15、虹桥机场地区:指虹桥机场空港用地范围内区域(即机场内主要的道路及公共设施)。
16、铁路上海站地区: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铁路北侧围墙的区域(包括上海站站前广场、地下广场、地铁车站)。
17、国际客运码头地区:指南起黄浦江,北至东大名路,东起溧阳路,西至公平路的区域。
18、五角场地区:指经由政通路-国济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19、吴淞码头地区:指码头西至淞滨路28号,南至淞浦路114号,北至外环线泰和路越江隧道的区域。
20、七宝老街:指东起新镇路,南至宝南路,西到七莘路,北至漕宝路范围内的区域。
21、莘庄地铁站地区:指经由沪闵路-广通路-宝城路-莘朱路-广贤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22、嘉定镇州桥地区:指由博乐路-清河路-察院弄-张马路-南大街-塔城路-博乐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23、枫泾古镇:指东至枫丽路、白牛路,南至新泾路,西至泾波路,北至枫杨路范围内的区域。
24、松江大学城地区:指东起邱泾河,西至松辰路,南起文翔路,北至花园巷-张家浜范围内的区域。
25、朱家角地区:指南起祥凝浜路,北到课植园,东起油车浜路,西到漕平路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