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激励作用,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1、申报自愿

2、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凡具备有关文件精神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者,自主申请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个人申报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

二、聘任原则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级职务岗位职数,按岗位职数聘任。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原则上不高聘。

三、应聘条件

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任职资格与聘任岗位相适应,具备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能力。

3、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

⑴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

⑵按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薪资、福利待遇。

⑶对公司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⑵爱岗敬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聘任办法

1、公司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根据实际和企业发展需要,核定各单位(部门)的编制和下达职务职数,不因人设岗。实行统一考核,择优聘任。

2、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组,负责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研究决定聘任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组人员由公司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3、在同一个单位(部门),当岗位职数能满足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时,经对应聘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予以聘任,当符合聘任的人员多于岗位职位职数时,实行择优竞聘。因职数限制竞聘落选者,可直接聘任下一级职务;因考核不合格者只能参加下一职务的竞聘。

4、聘任期限为1—2年。

六、聘任程序

1、公布竞聘方案。根据公司实际公布各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任职条件、竞聘办法等。

2、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志愿,填写上报应聘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应聘申请表的人员不得参与竞聘。

3、各单位(部门)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聘申请表后,按照规定组织考核及民主测评,审查认可直接聘任人员和竞聘人员资格,提出是否聘用的建议意见,报专业技术聘任办公室。

4、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应聘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公司专业技术聘任领导组审定。

5、公司专业技术领导组对办公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聘任名单。由总经理实施聘任,并下发聘任文件。

七、聘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相应职务后,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职务职称薪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八、其它事项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完善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现将****人(2006)175号文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作相应的补充修订,即对《办法》中的“三、应聘条件”的

第三款进行修订,并在其后补充“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条款,补充修订内容如下:

三、应聘条件

3、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⑴初(新)聘

初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取得更高层次技术资格的员工,公司视其专业技术实际能力和现任工作状况以及公司专业岗位需要,平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⑵续聘

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届满,能胜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且公司专业岗位需要,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者可续聘。

⑶高聘

高聘人员应具备所聘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在本岗位、本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审定后可高聘。

⑷低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低聘:

①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专业技术职责或承担相应工作的;

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低聘一个档次。

③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低聘二个档次;

⑸解聘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聘:

①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的;

③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⑹其他

因岗位调整从管理或工程技术岗位到工人岗位的,保持原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次年转为相应工人技能等级。

此补充规定与久蓬盐化人(2006)175号文《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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