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 七 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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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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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习题集:::..第一章绪论1. 什么是环境?环境资源保护法与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有何关系?2. 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类环境问题是什么?3. 什么是环境保护?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4. 环境保护有哪些基本手段?为什么说环境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中较有效的手段?5. 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其研究范围包括哪些?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研究状况如何? 第二章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概述1.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它与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有何区别?2.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其“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利弊是什么?3.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域外效力”有何意义?对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循哪种原则为好?4.为什么说环境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何意义?5.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现状如何?试论述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6. 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与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体系的关系如何?弄清其关系有何意义?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点?你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并简述其理由。

2.什么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为什么要实现这项原则?它与可持续发展有何关系?3.什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何意义?4.什么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有何意义?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基本法律制度1.什么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它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何关系?2.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何意义?简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3.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何关系?4.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有哪些特点?谈谈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

5.什么是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有何作用?第五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1.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

2.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它与一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何区别?3.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4.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公害民事赔偿责任中实行该项原则的原因和意义是什么?5.什么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何意义?6.公害民事赔偿纠纷中的行政调解是什么?有何意义?行政调解的处理程序应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是什么?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1.什么是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何区别?2.什么是犯罪构成?有何意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什么?3.污染环境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并简述其理由。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049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西南大学网教2019秋季作业答案

049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西南大学网教2019秋季作业答案

0493 20192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纳无过错/严格责任原则.环境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是环境侵权责任,指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我国环境侵权采取统一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纳过错责任原则2、 依照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 ). B. 页岩气. 风能、太阳能、水能. 海洋能,如潮汐发电 .生物质能、地热能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_________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占用补偿 . 占多少,补多少. 有偿使用 .占用着负责开垦4、在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的,而国家标准中已有的项目,应当______。

..制定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同时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上都不对5、环保部门据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应该履行的职责,这种行为属于______.侵权行为之诉.司法审查之诉.请求履行职责之诉.不作为之诉6、以下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________。

.土壤.潮汐能.矿藏.风能7、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_________。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8、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是_________。

.社会制度.社会治安.城市交通.生物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 ).《我们共同的未来》.《内罗毕宣言》.《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人类环境行动计划》10、下列罪名中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盗伐林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1、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 ).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时.间接损失.精神损失12、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标准13、以下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家养的猫.自然保护区里的水鸟.太阳.农田里的水稻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 ).技术性.综合性.区域性.社会性15、构成环境的环境要素不包括( ).环境投资.乡村.城市绿地.古墓葬16、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组成部分是( )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17、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 ).原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继发环境问题18、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室内环境、村内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大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等19、人类环境的中心事物是().人类.人类和其他生物.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和外部空间20、《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 )的污染防治.湖泊..海洋.水库.内陆地下水21、征收排污费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使企业承担污染防止费用.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对排污企业进行处罚22、最早确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是(). C. 美国. D. 德国. E. 日本. F. 中国多项选择题23、我国目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主要包括下列哪几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24、下列属于环境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方式的有:.行政处理方式.仲裁处理方式.环境侵权的私力救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25、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下列哪些原则().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原则.合理收费原则.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政府引导和市场相结合原则26、我国2014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原则太多,细则不够.环境权的宣告和认可不充分.重污染治理轻生态保护.效力层级不够: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非非基本法27、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雾霾型污染.放射型污染.烟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煤烟型污染28、我国2014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实效缺陷表现为().地方政府认为环保部门执法过严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财政收入.环保执法部门能力不足、难当大任。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环境质量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防治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提高环保水平。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工程技术支撑,加强公众环境教育,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能力。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条国家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经费的筹措。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需要,划定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控制区,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和标准。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推进生态功能区划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模式。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本(3篇)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本(3篇)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各个层面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共同保护环境。

第四条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达到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第五条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原则是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

第二章国家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六条国家机关负责制定和完善污染环境防治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环境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机关负责统计和发布全国的环境质量状况,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国家机关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第三章地方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九条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计划和区域性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并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确保其不造成环境污染,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企事业单位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经批准后执行。

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危险废物处理、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限值进行排放,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和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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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侵权责任法 》 第 28 条规定 ,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 90 条也规定 : “ 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 害海 洋环境的 , 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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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观状态 : 无过错责任 ( 一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 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 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 , 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同 环境问题的发展相 联系的 。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 , 现代工业 、 商品经济高度发展 , 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也空 前突出 , 由 于这些污染引起的赔偿案件也急剧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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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民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 律责任行为 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 它 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 根据 。 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巨大 损失 , 已为世界所瞩目 。 环境问 题产生之初 , 也曾运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以及普通民事责任形 式来解决问 题 , 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科学性 、 技 术性 , 以及环境污染因 素的 多 样性 、 复杂性 , 使得传统的民法理论显得无能为 力 , 因此必须 注入新的内容 , 重构环境法律责任的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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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由那些环境污染源企 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 , 并由他们组成基金会 , 作为环境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对受害者提供赔 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由众多企 业造成 ( 例如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 因 为责任 主体多 , 究竟谁是特定的原因者 , 究竟以谁作为 相对方请求赔偿 , 受害者难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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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 也就是说 , 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的 ( 故意和 过失 ) 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 , 只要对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 人身 造成损失 , 就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所以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属 于 《 民法通则 》 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种 , 即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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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于受害人自 己的故意行为导致损害 的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侵权责任法 》 第 27 条规定 ,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 人不承担责任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 85 条第 三款规定 :“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损害 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 身 的 故意造成的 , 则排 污单位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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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多数会侵害或损害他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环境权益 。 因此 , 环境民事侵权行 为人往往需要以一定的财产赔偿来矫正环境侵权行 为的后果 , 以恢复或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 失 。 基于此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形式 , 且多表现为赔偿损 失 。 这是由于在环境侵权行 为 中 , 往往是受害人在人身 、 财产或环境权益 遭受损害的情况下 , 才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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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环境损害赔偿也遇到了 与排除污染危害相同 性质的 难题 , 即 既要及时 、 妥善救济受害人所 受的损害 , 又要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 该问 题只不过没有像排除污染危害时表现得那样严重 、 尖锐而已 。 这一问 题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污染损害往往造成巨大损失 , 加害人 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 如要求加害人给予充分的 赔偿 , 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 , 甚至导致 破产 , 于社会和受害人都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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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整个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 其使用要受到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制约 ; 同时 , 又是与其他责任相区别的一种独立的责任 。 具体 来说 , 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 ( 一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属性之一 , 即指由 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 惩罚的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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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 , 无过错责任也是一 样 , 当 一些特定的 原因 和 情形出现时 , 这种 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得到免除或减轻的 。 关于具体 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一般均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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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不可抗力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抗拒 、 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 客观情况 。 即 在当时 、 当地条件下 , 主观上无法预见 , 客观 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 如一些自然灾害 , 地震 、 火山 爆发 、 山 崩 、 海啸 、 台 风等 ; 还有一些社会现象 , 如战争 、 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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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为自 己可能因致他人损害 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设臵的 保险 , 即以投保人对于 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的契约 。 责任保险 的主要功能就是行为人造成的损失的分散 、 转移 , 即损失由众多的投保人分担 , 其对受害人和加 害人双方均有利 。 作为对保险费的交换 , 每个致 害人都摆脱了 责任 ; 对受害者来说 , 则是不存 在致害人无力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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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 惩罚 性 , 如 我国 《 环境保护法 》 第五章所规 定的行政罚 款 ,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等 。 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 性 ,其 中的财产责任主要是为 补偿受害人的 损 失 。 当 然 , 这并不排除有的责任形式也以制裁性为主 。
第七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我国民法学者佟柔先生认为,民事责任是指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 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专章 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其中第106条规定了承 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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