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宁价费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变动情况,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市、区)高校学费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归并专业类别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6类归并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
将外语类并入文史类,计算机、信息类并入理工农类。
二、调整学费标准(一)普通本科院校:按归并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学费标准,文史类由每生每学年2600元调整到4000元,理工农类由每生每学年2800元调整到4400元,医学类由每生每学年3000元调整到5300元,艺术类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到8000元,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1500元调整到2500元。
为重点支持“211”高校发展,允许宁夏大学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发展,允许其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重点、优势专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专业总数的30%;同时允许各高校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促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为减轻民族预科生经济负担,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准上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宁价费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54号)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公办幼儿园单位:元/人·月2、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有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班)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幼儿园收费前须持教育部门评定文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b58d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4.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9〕51号)银川景博中学:你校《关于提高学费标准的申请》(银景发[2009]03号)收悉。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的规定,在对银川景博中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了学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银川景博中学学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
课本费据实收取。
二、银川景博中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凡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以本批复规定为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

宁夏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专科)(第二批次)5294招生计划数(含免试)学费学制2101 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 135注:宁夏银川市。
01护理135 4600 三年7001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 136注:宁夏吴忠市。
19护理90 4600 三年20助产46 4600 三年7006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 46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1学前教育46 4600 三年7008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92注:宁夏吴忠市。
宁夏户籍学费400元/学年,非宁夏户籍学费4600元/学年22畜牧兽医92 4600 三年7116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生物与化工类) 114注:宁夏银川市。
01应用化工技术80 4600 三年02化工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117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能源动力与材料类) 34注:宁夏银川市。
03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4 4600 三年7118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资源环境与安全类) 183注:宁夏银川市。
04煤矿智能开采技术108 4600 三年05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35 4600 三年06煤炭清洁利用技术40 4600 三年7122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装备制造类) 94注:宁夏银川市。
07机电一体化技术60 4600 三年08电气自动化技术34 4600 三年7207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农林)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39园艺技术25 4600 三年7208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农林牧渔类畜牧) 54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户籍学费减免4200元/学年。
40畜牧兽医54 4600 三年7209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轻工纺织类) 80注:宁夏银川市。
41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针织品方向) 80 4600 三年7210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药品与粮食类) 25注:宁夏银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宁价[费]发[2000]12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20号二000年五月十九日)自治区教委、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为适应全国普通高校远程异地无纸化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决定对我区普通大中专及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含高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65元调整为80元(5门课);参加普通初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55元调整为70元(6门课);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100元调整为120元。
所收报名考试费,各地招办应按有关规定比例上缴自治区普通招生办公室。
二、普通大中专院校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50元调整为60元;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40元调整为50元;外语口试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30元。
三、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向招生院校收取录取费。
四、各地普通招生办公室是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报名考试费的执收部门。
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招生报名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1]169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69号)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解决艺术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区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调查、测算,研究同意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大学本科每生每年6500元;专科每生每年5500元;中专每生每年4500元。
住校生住宿费均为每生每年500元。
二、学费收取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住校生住宿费新老生实行同一标准.三、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师范类艺术专业实行减收学费政策。
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费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
减收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足。
四、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政策,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不应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20%。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五、各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要严格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实习费”、“采风费”、“折旧费”等费用。
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ba16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df.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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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表
幼儿园(公办)
单位:元/生·月(表1)
幼儿园(民办)
元/生.月 (表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 (表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单位:元/生·学期(表5)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6)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7)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学期(表8)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表9)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民办) 单位:元/生·年 (表10)
高等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元/生·年( 表11)
高等教育学校(民办)单位:元/生·年(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