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总则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水闸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水闸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或修复。

二、鉴定程序1. 鉴定前准备鉴定前,应对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和文献调查,搜集水闸的设计资料、施工资料、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等。

同时,要了解水闸的功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 定性评价:根据勘查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水闸的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描述,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2) 定量评价:根据水闸的计算和测试结果,对水闸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计算,确定数值评分。

3. 鉴定内容水闸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闸的基本情况:包括水闸的位置、河道情况、建造年代、规模等。

(2) 水闸的结构和功能:包括水闸的类型、机构设备、泄洪能力、调节能力等。

(3) 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对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进行审查和分析,了解水闸的维护情况。

(4) 水闸的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水闸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滑动、倾斜、裂缝、设备老化等。

(5) 水闸的安全评定:根据水闸的安全隐患和维护情况,对水闸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水闸的安全状态。

4. 鉴定结果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包括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的内容和结果。

同时,还应提出对水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改进和修复措施,以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鉴定机构水闸安全鉴定应由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利工程鉴定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客观的鉴定工作。

四、鉴定结果的应用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水闸维护和改进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同时,还可以作为水闸的使用和维护单位进行决策的依据,以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

五、鉴定的周期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较大的水闸,可以缩短鉴定周期。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对于保障水利安全和防洪减灾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鉴定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闸安全管理责任。

1.1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水闸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1.2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水闸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3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水闸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确保水闸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

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1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由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包括水闸结构、设备、运行状态、安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全面评估水闸的安全状况。

2.3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根据水闸的不同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4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及时更新,随着水闸设施的老化和技术的发展,定期进行鉴定更新,确保水闸设施的安全性能。

三、水闸安全管理措施。

3.1 加强水闸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故障,确保水闸设施的正常运行。

3.2 健全水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和资料,对水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和归档。

3.3 加强水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闸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水闸安全应急预案。

4.1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闸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水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4.2 水闸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水闸安全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闸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稳定。

五、结语。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 ,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保障水闸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 ,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 ,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 ,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 ,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 ,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 ,工程存在一定损坏 ,经大修后 ,可达到正常运行。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1.总则1.0.1为了对水闸进行全面有效的技术管理,确保工程的功能完好和运行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

根据水利部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上海市水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水闸,包括船闸、套闸、节制闸、泵闸。

其他水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水闸管理应当贯彻水量和水质管理并重,工程运行安全第一的原则,水闸社会效益和工程经济效益兼顾,兴利服从防汛、局部服从全局,注意做好同有关方面的配合与协调。

1.0.4水闸技术管理内容为: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技术进步。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参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5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或者修改各自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用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审批程序同上。

2.控制运行2.1一般规定2.1.1水闸的控制运行按下列要求确定:(1)内、外河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水位差以及相应的内外河水位,最大过闸流量和相应单宽流量,内外河的安全流量;(2)防汛抗旱,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防淤减淤,引清调水,洗碱冲污,航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水闸工程的运行要求;(3)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汛,与相邻有关水利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2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或者分阶段制订控制运行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2水闸的控制运用2.2.1水闸运行应当根据河道来水情况、区域用水和水位控制要求,水闸本身及河道管理的需要,适时调节内河水位与引排水流量。

(1)控制内河水位在规定的范围内;(2)当预报将有灾害性天气影响和暴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排水预降内河水位;(3)有纳潮任务的水闸,在接到纳潮指令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开闸纳潮;(4)干旱或者改善区域水环境需要引水的,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运行,有防淤减淤要求的,应当充分利用泄水与潮差冲淤;(5)船闸在做好通航工作的同时,应当配合节制闸完-1-成上述任务。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水闸安全鉴定的指导、鉴定专家的管理、协助实施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类别)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五条(鉴定周期)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工作;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水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鉴定程序)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闸安全鉴定、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进行。

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按照依据充分、结论科学的原则,对水闸进行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分别编写工作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上海市闵行区黄浦江沿线水闸防洪标准安全现状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黄浦江沿线水闸防洪标准安全现状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黄浦江沿线水闸防洪标准安全现状分析张伟东;伍晓涛;叶伟【摘要】上海市闵行区黄浦江沿线的水闸建成于不同时期,原设计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与修建的年代有关.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浦江高潮位多次超历史记录,区域防汛形势严峻,黄浦江上海城区的防洪标准不断更新.基于多年来闵行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践,重点讨论了不同时期修建的闵行区黄浦江沿线水闸工程的防洪标准安全,对比了几个典型水闸原设计和现状工程规模等别,原设计、加高加固工程设计和现阶段区域规划的外河高水(潮)位,分析了现状防洪标准安全状况.成果可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也可为类似工程的安全鉴定提供参考.【期刊名称】《人民珠江》【年(卷),期】2018(039)007【总页数】5页(P97-101)【关键词】水闸;防洪标准;设计高水位;安全;上海【作者】张伟东;伍晓涛;叶伟【作者单位】上海金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海 201199;上海市闵行区水利管理所,上海 20110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大坝安全与管理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66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平原,东临东海,南濒杭州湾,北接长江入海口,三面临海,属典型的平原感潮河网地区,易受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袭击[1]。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上海市的水利工程逐渐形成了沿江沿海的千里海塘、黄浦江两岸千里江堤和水利分片综合治理的新格局,相继在沿江沿海一线主要干、支河口及控制圩区建设了一线重要水闸,这些水闸在防洪纳潮、水资源调度、排涝、挡潮、调控内河水位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2]。

近年来,水闸还在调活城区水体、改善河网水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3]。

闵行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城区西南部,地跨黄浦江东西和淀浦河南北两岸。

“淀南片”位于淀浦河以南,黄浦江以西;“浦东片”位于黄浦江以东,东临长江口,西靠黄浦江。

近年来,随着水闸老化病害问题的日益突出、影响日益严重,国内学者对水闸安全评估和老化病害机理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与工程实践[4-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水闸安全鉴定的指导、鉴定专家的管理、协助实施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类别)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五条(鉴定周期)
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工作;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水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鉴定程序)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闸安全鉴定、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进行。

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按照依据充分、结论科学的原则,对水闸进行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分别编写工作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是指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是指鉴定审定部门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第七条(水闸管理单位职责)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三)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委托安全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四)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安全检测;
(五)落实安全鉴定工作经费;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承担单位资质)
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检测资质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或复核工作。

大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中、小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承担单位职责)
鉴定承担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水闸管理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水闸存在主要问题、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五)按照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审定部门)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市水务局负责审定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且拟定为三类、四类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其他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库;
(二)组建专家组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三)审定、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四)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处置措施)
经审定为三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审定为四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其中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水闸的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市水务局批准。

水闸管理单位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