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冲突先刑事还是先行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思考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行政违法因数额较大、后果严重而涉及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成为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执法目的、价值追求、程序规范等诸方面的差异,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运用遇到问题。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两法衔接方面唯一的法律依据,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法律支撑,破除了理论上的一些争论。
但值得思考是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抽象性规定,并无相关的配套衔接制度。
一、两法衔接相关问题介绍(一)背景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权力的扩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行政违法案件不断增加,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日益增多。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相应增大,以打击日益严重经济领域内、行政管理领域内关系国计民生违法行为。
[1]虽然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实中发生行政案件较多,但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较少;第二,行政案件涉及犯罪由行政机关主动移送较少;第三,对行政犯罪案件中保护伞缺乏深挖;第四,行政案件涉及犯罪判处较轻。
(二)现实意义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特别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是国家凭借法律授权而具有的使行政相对人(单位或个人)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权力,是行政机关独有的,对立法机关(人大)负责。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当家作主,行政权力执行体现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宗旨。
刑法调整对象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调整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对刑事案件与治安行政案件采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不同于国外法律有重罪与轻罪或重罪与违警罪之分一元立法模式,两法衔接紧密是让犯罪或违法分子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关键。
二、证据衔接分析(一)衔接必要性分析探讨证据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立完善机制等,必须首先探讨证据衔接的必要问题。
关于先刑事后民事有合法律规定?

关于先刑事后民事有合法律规定?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互关联,即适⽤“先刑后民”原则。
1985年8⽉19⽇,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3⽉11⽇,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对这原则进⼀步规定:“⼈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和第五⼗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我国经济审判⼯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分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已经⽴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最⾼⼈民法院⼜于1998年4⽉21⽇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确⽴了以下原则。
最⾼⼈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民事、行政和刑事是法律上常见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它们在处理对象、性质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下面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 民事案件:
-处理对象: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的纠纷,涉及个人、组织或公司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冲突。
-法律性质:民事案件是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民事权利。
-法律程序: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强调平等、公正、充分听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2. 行政案件:
-处理对象:行政案件是指政府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法律性质:行政案件是根据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程序:行政案件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3. 刑事案件:
-处理对象: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追究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性质:刑事案件是根据刑法进行处理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
-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警察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
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和其他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行政案件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刑事案件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它们在法律性质、处理对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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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区别与联系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为。
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有显著的区别。
⽽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分重要。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公安⾏政⾏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切能产⽣⾏政法律效果的⾏为,也就是公安⾏政法律⾏为。
刑事侦查⾏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切侦缉调查⾏为,也就是刑事法律⾏为。
⼆、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安机关在同⼀案件或同⼀事件中,同时使⽤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段,使某⼀公安执法⾏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产⽣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政⼒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采⽤公安⾏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案件和同⼀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对违法犯罪⼈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实事求是。
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个⽅⾯:1、同⼀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作秩序等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政处理,对为⾸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民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注意机构设置与编制的区别:设置,名称与职能。
编制,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3、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财产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返还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该支付利息。
在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6、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7、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无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赔偿请求应单独立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诉讼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不是判决前,判决可能是择日作出)9、注意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10、注意三个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不能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担任县级及以下职务)亲属回避(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或某一方担任审计、组织、财务、人事、监察、纪检)离职回避(领导3年,其他2年,在此时间内不得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同级公务员部门处理,甚至同级工商部门没收营业所得)11、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1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辞退。
13、职权立法——条例或规定,经授权的立法(准法律)——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14、国家局负责特定业务,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四会、两局等)15、市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
16、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7、上下级如果是领导关系,监督机关对立法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
18、行政法规由国办在30天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由法制机构在30天内向相应机关备案。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二、填空题1、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和()2、根据法律的内容分类,国家的法律大体上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那么刑事诉讼法属于()三、单项选择题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A、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B、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活动C、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D、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总称2、刑法同刑事诉讼的关系是()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为辅B刑诉法为主,刑法为辅C先刑法后刑诉法的关系D刑法与刑诉法是平等并列关系3、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作出裁决的机关不同B当事人称谓不同C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D立法的根据不同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A、抽象与具体的关系B、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母法与子法的关系D、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5、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A、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四、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A、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B、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C、是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的工具D、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E、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为()A、起诉制度上的差别B、执行程序上的差别B、实体解决问题的差别D、都实行两审终审制E、陪审制度上的差别3、宪法中以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体现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害B、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D、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E、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一、判断题1、《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依照我国刑诉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释字〔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已经2021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按照管辖案件类别办理。
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在办理时听取其他办案部门的意见。
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刑事转行政是什么意思

刑事转⾏政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是相关⼈员触犯了刑法然后⽴案侦查的案件,与⾏政案件是有差别的,但是相互之间也是可以转换的,那么刑事转⾏政是什么意思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转⾏政是什么意思”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转⾏政是什么意思
刑事转⾏政:
1、刑事案件转为⾏政案件,意思是说对于刑事⽴案的案件,经审查主认为构不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于刑事追究的,刑事案件撤案,交由⾏政机关按⾏政法规处理。
2、转为⾏政案件的会按⾏政法规定进⾏处理。
如伤害案件,对于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拘留、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的,可以按照⾏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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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冲突先刑事还是先行政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是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冲突时,是否应向民事那样,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意见不一致。
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点,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服从于刑事诉讼,应当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相同之处,但有许多质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在诉讼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被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先刑后行,否则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后刑。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均有偏颇。
笔者认为是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到人权保护林的案件,则不宜先刑后行,而应当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因交通肇事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象这类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惯例,而应当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先刑后民是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只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审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
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全国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写入我国的宪法,这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先刑后行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途径,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途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提起
行政诉讼,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权。
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即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等问题。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先刑后行,这样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