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法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政府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 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 资活动,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 业证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种类。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所调整的证券对象 只有股票和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 可以比照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不分配股利的情况。公司当年没有盈利的,不得向股东分 配股利,包括向少数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东(例如公司的内 部职员等)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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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我国证 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相关的行为的基本 法律,也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 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 为能力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法的基本原 则主要有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
(三)证券的承销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证券的发行 必须由专门的发行机构进行,这个专门机构就 是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业务有代 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 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 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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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第6章-证券法ppt课件(全)

(1)证券市场的构成。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 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 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 节货币资金的运行,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有重要的作用。证 券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它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 部分组成。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股票上市的程序为:1)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2)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 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报告书等有关文件。3)股票上市交易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 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证券公司的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 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
4)证券是流通凭证。证券权利是通过证券的转让来实现的。 证券流通性的目的就是实现证券的最大价值,促进财富积累。
依据证券权利的性质不同,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 券和股权证券;依据证券的效力不同,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依据证券的作用不同,证券可分为货币证券与资本 证券;依据证券持有人的记载要求不同,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 不记名证券、指示证券;依据证券是否上市,证券可分为上市 证券与非上市证券等。最常见的证券是股票与公司债券。
(3)公开原则就是指信息公开,证券的发行、交易 必须由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以使投资 者充分了解公司状况做出正确选择。
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教案教学课件

对重大事件的列举(续)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
发行信息披露
证券发行时发行人依法承担的信息披露义 务,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募集或发行证券而 进行的信息披露,(强制性发行信息披露) 仅存在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发行股票时,依法向社会公 众披露的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 息的书面文件
是为了募集股份而向社会公众发出的法定文件 内容与格式具有要式性 应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签署人(发行
人、发行人的董事或发起人等)及相关中介机构 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主要内容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制作准则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 信息披露:募集说明书
对重大事件的列举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转融通证券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转融通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融通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并由客户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偿还该资金或者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风险控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转融通证券业务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规则;(五)具备合格的风险控制人员;(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证券公司出借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借金额或者证券数量。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转融通证券业务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安全。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转融通证券业务进行审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转融通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证券业务,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比例;(二)担保比例;(三)负债比例;(四)流动性比例;(五)风险覆盖率;(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风险控制线;(二)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六章证券发行制度关键术语证券募集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直接发行间接发行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概要核准制登记制信息披露新股发行增发股份配售股份转增股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交付证券的行为,包括制作证券和交付证券两方面。
从主体构成看,证券发行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人、认购人。
从发行过程看,证券发行包括:销售、申购、认购、缴款、交付。
二、募集行为的法律性质1.公布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招募股份的单方意思表示2.投资者填写认股书并进行申购,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3.发行人核定投资者认购数额,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一)三种学说1.契约说2.单独行为说3.折中说(二)单独行为之发行说1.投资者与发行人达成股份授受协议,不能当然产生证券权利2.投资者持有证券或者证券记载于投资者名下,即构成投资者享有证券权利的外观证明3.阻断证券权利与证券授受协议的效力联系,是实现证券和证券权利流通性的法律基础4.单独行为说分为“发行说”和“创造说”,“发行说”较好地解释了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三)证券发行的法律特征:1、直接融资性。
其最大的功能是连接起资金的需求人与供给人之间的关系。
2、商业性。
是一种商业行为。
3、规范性。
对证券的发行有严格之要求。
第二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不同)(一)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私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定向发行或私下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以外的投资者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
(二)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意义1.在信息披露方面2.在发行条件方面3.在发行监管方面4.在法律适用方面(三)定向募集1.原有规定2.当前做法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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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法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1•证券法•第一节第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第节券市成•第三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第四节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第节证券市及交易法律制度第五节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第六节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规定•第七节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第节券度律责2•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第节券券•一、证券概述•二、证券法概述券法概述3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券•一、证券概述•(一)证券的含义•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某种权利的凭证。
•证券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金融商品,又是一种融资工具,体现着金融资产。
•证券不同于证书。
证券不同于证书•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包括有价证券与证据证券。
如邮票、汇票、支票、本票、提单、广义证券包括有价证券与证据证券如邮票汇票支票本票提单股票、债券、仓单、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发行的粮票、油票、布票等。
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定资本所有权益与分配请•狭义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券以及金融衍生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狭义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4一证券概述一、证券概述•(二)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证券的经济功能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货币证券、货物证券和资本证券。
•2、按证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券与不记名证券。
•3、按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
•4、按证券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
5一证券概述一、证券概述•(三)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根据我国新《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包括:•1、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债券: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
•3、投资基金券:投资基金券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按照所持基金单位数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
•4、证券衍生品: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它更基本的标的变量。
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6衍生证券。
股票的法律特征票律•①股票是要式证券•②股票是证权证券•③不可偿还性•④收益性•⑤流通性•⑥风险性7股票的分类•①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①记名票和不记名票•②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③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④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⑤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这是我国股票的特殊分类)8债券的法律特征•债券同股票相比,具有如下特征:•①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股票则是股权凭证;•②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②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股票一般没有期限。
•③流通性。
•④收益性。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一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般企业债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债券是指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
9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分类•(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
10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含义•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予以修订。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11议修正。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
•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12(三)证券法的法律特征•1、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相结合•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以强制性内容为主13(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和禁止欺诈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4(五)证券法的作用•1、保护证券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调节社会资金供求关系。
•3、推动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4、加强对外筹资能力,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15•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一、发行人•一发行人•二、投资者•三、中介机构•四、证监会四证监会•五、其他市场主体组成16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证券市场一般由证劵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证监会及其他市场主体组成。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公司、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
主要有:主要有•1、股份有限公司•2、政府部门•3、金融机构•4、其他企业17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二、投资者二投资者•1、基金:证券市场最大的投资群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基金等•2、金融机构:指投资银行,是证券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企业:企业不但自己可发行股票、债券,也可通过特定方式和途径行券投资,如作为战略投资者委托理财等方式和途径进行证券投资,如作为战略投资者委托理财等方式。
•4、个人投资者。
18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三、中介机构•指的是在证券发行中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承销商,是指接受发行人委托,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相应费用的机构。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四、证监会•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角色直接决定发行人是否可以在证券证券市场的个重要角色,直接决定发行人是否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同时也是证券发行及交易市场监督和管理的19部门。
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组成五、其他市场主体组成(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协会(四)证券业协会20•第三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二、股票的发行•三、债券的发行三债券的发行券•四、证券承销21第三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券•1、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行为。
•2、证券发行的种类根据发行范围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根据发行范围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为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不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22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法》•《证券法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相公开方式23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证券发行保荐制度•3、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A、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B、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24二、股票发行票•1、股票发行的条件(第13条)股票发行的条件(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二股票发行二、股票发行•2、股票发行的程序•(1)核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核准程序:初审和复审(明确注册制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股票发行审•(3)报送文件及格式26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7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参阅股票的发行程序)行28四、证券承销四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指承销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一)证券承销的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