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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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 (1)

第七章 证券法 (1)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
练习:
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 )。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B.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D.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B.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对象性质 1.证券业从业人员 2.中介机构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的交易规定—第43条 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第45条 “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第47条。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
单选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 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内有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6个月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理论1K线理论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理论1K线理论
阳不重要



早晨之星开始是一根长阴线,它加强了原来的下降趋势。第二天价格向下跳空出现新低,交易区域发生在小的范围内,收盘同开盘接近持平。这个小实体显示了不确定性的开始。第三天价格跳空高开,收盘更高。显著的趋势反转已经发生。
黄昏之星的情况同早晨之星正好相反,是上升趋势出现反转的组合形态。第三天价格跳空低开,收盘更低。显著的趋势反转向下已经发生。
03.
第三节 K线组合形态
锤形线Hammer ;吊线Hanging Man 4个特征: 小实体在交易区域的上面 下影线的长度比实体长度长得多,一般要求是实体的2~3倍 上影线基本没有 小实体的阴阳不重要
锤形线处在下降趋势中。疯狂地卖出行动被遏制、投资者担心踏空。第二天较高的开盘价和更高的收盘价将使得锤形线的牛市含义得到确认。俄
三白兵的市场含义:
02
三白兵实例
01
三根第一根和第二根是长阳线实体
02
第三天的开盘接近第二天的收盘
03
第三天是纺轴线并极有可能是星形线
强弩之末Deliberation
强弩之末的三个特征:
2
1
是三白兵的“导出品”,出现在上升的末期。
强弩之末展示了原来上升趋势的弱化;强弩之末是黄昏之星的“前奏曲”。在上升的过程中,强弩之末的形态出现得越晚,不能继续上升的含义越强 。
01
上升三法的长阳线形成于上升趋势之中。
长阳线之后是一群抵抗原来趋势的小实体;最后一根K线的开盘价高于前面一根K线的收盘价并且收盘价出现新高,维持了原来的趋势。
下降三法是上升三法的熊市“版本”,其含义正好相反,是下降趋势经过停顿后继续下降的组合形态。
上升和下降三法的市场含义
K线表现市场有很强的视觉效果,是最能表现市场行为的图表之一

证券法原理

证券法原理

证券法原理引言: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市场交易和发行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原理作为证券法的基本理论,是指导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准则。

一、立法原理证券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和进步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符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保证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正当合法。

证券法的立法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的立法应当注重制度的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和变动,以免给市场带来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

3. 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适用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各种交易活动。

证券法的立法应当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建立适合不同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确保证券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 进步性原则进步性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和制度变革的需要,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

证券法的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创新。

二、市场监管原则证券法的市场监管原则主要包括公正监管原则、风险防控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和惩治违法原则。

1. 公正监管原则公正监管原则是指证券法的监管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合法权益。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2. 风险防控原则风险防控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加强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的监管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市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3.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是指证券法应当推动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和公正。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理论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理论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理论一、K线理论(一)K线的画法和主要形状K线又称为日本线,英文名称是蜡烛线(candle·stick)。

起源于日本的米市。

最初的K线理论被总结成sakata5法。

K线是一条柱状的线条;由影线和实体组成。

中间的矩形部分是实体。

实体的上下端为开盘价和收盘价,分阴线和阳线,开盘价大于收盘价为阳线,反之为阴线。

实体上方的直线为上影线,上端点是最高价。

实体下方的直线为下影线,下端点是最低价。

一根K线记录的是证券在一个交易单位时间内价格变动情况。

将每个交易时间的K线按时间/顷序排列在一起,就组成该证券价格的历史变动情况,叫做K线图。

证券价格涉及4个: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收盘价。

根据4个价格的特殊取值,K线一共有12种形状—叫种没有实体、2种没有上影线、2种没有下影线、2种上影线和下影线都没有、2种上影线和下影线都有。

单根K线的含义。

从单独一根K线对多空双方优势进行衡量,主要依靠实体的长度、阴阳和上下影线的长度。

单独一根K线的含义与它所处的位置有关。

一般说来,上影线越长,下影线越短,阳线实体越短,越有利于空方占优,不利于多方占优;上影线越短,下影线越长,实体越长,越有利于多方占优,而不利于空方占优。

上影线和下影线相比的结果,也影响多方和空方取得优势。

上影线长于下影线,利于空方;反之,下影线长于上影线,利于多方。

(二)组合形态K线组合形态中所包含的K线可以是单根的也可以是多根的。

K线组合形态分为反转组合形态和持续组合形态2种。

(三)应用K线理论应注意的问题K线分析的错误率是比较高的。

K线分析方法只能作为战术手段,不能作为战略手段,必须与其他方法结合。

K线分析的结论在空间和时间方面的影响力是不大的。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调整”组合形态。

二、切线理论(一)趋势分析。

1、趋势的定义。

趋势是价格的波动方向,或者说是证券市场运动的方向。

市场变动不是朝一个方向直来耳去,中间肯定要出现曲折,从图形上看就是一条曲折蜿蜒的折线,每个折点处就形成一个峰或谷。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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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简要了解)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简要了解)
四、证券法的特征(简要了解)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 投资顾问考试

证券 投资顾问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这部分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是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2.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包括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结构、工具以及市场的运行规则等。

3.证券投资基本理论:包括证券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理论(APT)等。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范围、职责、制度和规范等,以及客户投资建议和方案的撰写技巧和实际操作技巧等。

除了以上考试内容,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证券投资顾问,还需要具备扎实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对投资市场变化有准确预判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考试内容和难度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建议查阅相关考试机构或官方网站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来获取详细信息。

证券投资学第八章证券组合管理理论

证券投资学第八章证券组合管理理论
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B
即ρAB=0,则:
不相关情形下的组合线。
(一)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1、两种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3)不相关情形下的组合线。 由上述方程确定的σP与E(rP)的曲线是一条经过A和B的 双曲线。
E(rp)
(σp)
0
A
B
C
·
·
·
·
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两种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不相关情形下的组合线。 为了得到方差最小的证券组合,对方程 求极小值可得: 以及组合的最小方差:
协方差 协方差是刻划二维随机向量中两个分量取值间的相互关系的数值。 协方差被用于揭示资产组合两种证券未来可能收益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协方差 其中:
相关系数 相关系数是反映两个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关系数可用以衡量两种证券收益率的相关程度。 相关系数是标准化的计量单位,取值在±1之间。
D
F
A
B
C
E(rp)
(σp)
0
(一)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2、多种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一般而言,当由多种证券(不少于3种)构成证券组合时, 组合可行域是所有合法证券组合构成的E—σ坐标系中的一个 区域,其形状如下图。
E(rp)
(σp)
0
0
E(rp)
(一)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2、多种证组合的可行域 允许卖空时:
(σp)
(一)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2、多种证券组合的可行域 可行域的形状依赖于可供选择的单个证券的特征E(ri)和 σi以及它们收益率之间的相互关系ρij,还依赖于投资组合中 权数的约束。 可行域满足一个共同的特点:左边界必然向外凸或呈线性,即不会出现凹陷。
(二)证券组合的有效边界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一组证券组合,称为有效组合: 如果两种证券组合具有相同的收益率方差和不同期望收益率,即 ,而 ,且 ,那么投资者选择期望收益率高的组合,即A。 如果两种证券组合具有相同的期望收益率和不同的收益率方差,即 ,而 , 且 ,那么投资者选择方差较小的组合,即A。 这种选择原则,我们称为投资者的共同偏好规则。

证券投资组合理论与方法

证券投资组合理论与方法

2.在坐标系中,越是位于西北方向的无差异曲线上的证券组
合越为投资者所偏好。
2021/4/22
图7 .12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回本章2目1 录
三、有效边界的确定
(一)有效边界的概念
在风险和收益的权衡中,投资者必然采取如下策略:
(1)在风险相同的条件下,选择期望收益最大的证券;
(2)在期望收益相同的条件下,选择风险最小的证券。
着相关关系为-1的线段上进行运动,当运动至G点
时, p 0,此时的证券甲的比例为 B /A B ,过了G点,风
险又逐步回升。AG和GB上的点风险相同,但是存在着
期望值不同的对应的两个点,如L点和M点,这也表明
A点沿着GB运动比AG为优。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知,组合证券沿着所有线段
运动都是可以的,但存在着一些比其他效应为优的线
假设三种证券A、B、C,可以求得 关于 的函数:
XB XA
【例X B7.3】EE三RRCC种股EE票RRB的p 收益EE率RRCA、方EE差RRCB、协X 方A 差等数据如
表7.7所示。
表7.7 三种股票的收益率、方差、协方差数据
收益率
方差 协方差
A
B
C
5%
10% 15%
0.50
0.46
0.53
1、两种股票组合效应图示及其分析(续)
A、B点分别表示证券甲和乙的比例为100%,这里的三条直线
AB、AG、GB分别表示相关系数为+1和-1时,证券甲和证券乙分别
在组合证券中所占的比例,曲线AB是一条双曲线,表示 时的
证券甲和证券乙所占的比例。
RAB 0
(1)线段AB,相关系数=+1,一揽子证券未产生组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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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的差不多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证券的概念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要紧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

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认可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投资凭证。

它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和投资权利的载体,投资者依据它能够享有其代表的一切权利,如:分红权、还本付息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等。

(2)是一种权益凭证。

它是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的凭据,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分红等等,它又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的证券不同,风险亦有区不。

(3)是一种可转诖的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人能够随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实现其自身利益,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流通性是其本质特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它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采纳,证券的载体往往采纳电子信息或簿记方式,然而,其要求的代码、密码等依旧是其要式性的体现。

(二)证券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那个地点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要紧的证券分类作些讲明。

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作不同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

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财产权利,并能够依法转让的证券,如: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无价证券是指不能作为财产使用,也不能流通,仅代表特定功能的书面凭证,如证据证券、资格证券等。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这是依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

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即为产生,如:货币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如:资本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

这是依据证券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实物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的证券大多是实物证券;簿记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享有对应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它是通过记账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品种和数额记载于账册内,具有无纸化特点。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记名来划分的。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证载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能够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遗失或毁损时,能够挂失,并公示催告。

不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证券,其一般以交付方式转让,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

此外,依照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能够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

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矗.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因此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

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够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猎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巳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

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能够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要紧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因此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知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

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依照债券的种类不同.又能够分为圉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能够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能够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等。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因此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

这是指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

这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

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

3.证券中介机构。

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交易场所。

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历、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

这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治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的原则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的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和治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差不多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全过程。

依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

在内容上,凡是可能阻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讲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

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

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爱护。

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老实信用原则依照我国《证券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阻碍当事人决策。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老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三)守法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治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治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不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证券法》在规定分业经营、分业治理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预备了条件。

(五)政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治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照需要能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治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治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治理。

”这一原则关于制约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由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两种模式。

我国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监督有利于促使证券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爱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证券法的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治理的规定、国努院颁发的有关证券治理的行政法规、证券治理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地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治理的地点性法规和规章等。

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组织章程、交易规章和其他自律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然而,也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补充。

本章所述的证券法是指广义的证券法。

(二)证券法的特征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尽管证券法也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还体现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关系。

如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等。

在法律责任上,除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证券法既有证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大量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程序性的规定。

(三)我国证券立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 04年8月28日,依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做了个不条款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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