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
综合处岗位职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综合处岗位职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综合处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各个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
首先,综合处需要协调和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确保各部门的工作有序开展。
综合处需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和流程,同时督促各个部门执行符合规定的工作。
其次,综合处需要协调和管理与外部相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与其他国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贸易协会、政府部门等的联系和合作。
综合处需要组织和参与各种协商谈判,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同时协调外部方面的资源,助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综合处还需要承担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综合处需要制定和落实员工的绩效评估计划,同时协调人事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从而保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果和效益。
综合处还需要协调和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财务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经费审批、项目支出等。
综合处需要对各个财务项进行审批并进行管理,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综合处还需要负责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综合处需要起草和执行相关工作方案,开展系统应用和系统升级工作,并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
总之,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处具有复杂的工作职责和重要的财务、人员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需要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执行有力和高效的综合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国境卫生检疫规程类行业标准调整的探讨

程序是通过行业标准 , 特别是规程类行业标准来规 定的, 因此检验检疫规程类标准是合格评定程序的
重要 表现 形式 , 方法 标准 被规 程标 准直 接引用 , 为 成
合格评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已经发布的检验
合格 评 定活动 中的作 用 , 确定 规程 类标 准体 系结 构及 编 写原 则 , 定规 程 标 准 的基 本要 素 内容 , 确 提
出对已经发布的规程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转化的建议 。 方法 回顾现有卫生检疫标准的分类、 发展及
现状 , 实 际工作 中发挥 作 用及存 在 问题 , 究卫 生检 疫规 程 类 标 准的 属 性及 定 位 , 讨 调 整 必要 在 研 探 性及 紧迫 性及 过渡 方案 。 结果 目前所 建立 的卫 生检 疫 行 业标准体 系就 是合 格评 定程序 , 体现 了规
程类标准的制定编写的原则。 结论
关键 词 卫 生检 疫 中图分 类号
现有标准体 系基本能够体现规程类标准体 系的要求, 暂时不必
调整
要 重新 建立 和调整 卫 生检 疫规 程 类标 准的 结构 。
规 程类行 业标 准 R 8 文献 标识码 15 B d i 1 . 9 9 ji n 10 5 7 . 0 0 . 0 o 0 3 6 /.s .0 8— 7 7 2 1 .5 0 5 s 1
监 管模 式 。 国际上 合格 评 定 程 序 是 以标 准 或 技 术 法 规 为依据 的 , 检验 检疫 工作 中许 多 具 体技 术 要 求 和
疫工作人员深切地认识到 , 建立国境卫生检疫专业 行业标准体系, 制订行业标准是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管理制度)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运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于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交下列资料:(壹)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第十壹条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SN商检标准大全】SN-T1883.1-2007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第1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1883.1—2007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第1部分:肉类储藏犎狔犵犻犲狀犻犮狊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狊狅犳狊狋狅狉犪犵犲犪狀犱狋狉犪狀狊狆狅狉狋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犲狓狆狅狉狋犪狀犱犻犿狆狅狉狋犿犲犪狋—犘犪狉狋1:犛狋狅狉犪犵犲2007 12 24发布2008 07 01实施前 言 SN/T1883《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共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肉类储藏;———第2部分:肉类运输。
本部分为SN/T1883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诸乃彤、温劲松、高建、张澜君、庞震。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第1部分:肉类储藏1 范围SN/T1883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保藏过程中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肉类,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肉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88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1948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SN/T1883的本部分。
3.1 低温仓库 犾狅狑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狊狋狅狉犪犵犲冷藏库及冻藏库的统称。
3.2 冷藏库 狉犲犳狉犻犵犲狉犪狋犲犱狑犪狉犲犺狅狌狊犲具有制冷装置,可维持库内温度于4℃以下,且能维持产品品温于7℃以下冻结点以上的能力的储存库。
3.3 产品品温 狆狉狅犱狌犮狋狋犲犿狆犲狉犪狋狌狉犲产品的任何部分于储存温度达成平衡的温度,一般指产品中心温度。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三)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内容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月21日修订发布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160号令),并于2015 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发布的160号令较原83号令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大部分医用特殊物品不再需要前置审批。除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入境的人体血液、血 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特殊物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医用特殊物品不再需 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调整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有效期。《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有效期,根据特殊物品的不同由原来的90天分别调整 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并且规定了有效期内特殊物品可以分批核销使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 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 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 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 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修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 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 改,具体内容如下: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8-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3对象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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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
一、标准申报
根据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和下达制(修)订标准指导性建议,
如:现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2005-2007年制修订规划”
为例。我处收到申报通知后,全单位转发,通知申报事宜。我局
标准委员会将对所有上报的计划项进行筛选,经选合格的各个项
目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写《计划任务书》(数量通常比认监委申
报通知中要求份数多收一份备查),并同时通过
http://www.cnca.gov.cn/全国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至
认监委。(见系统)。科技处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
订项目汇总表》,盖章后发函上报。
2、标准下达
国家认监委组织系统内专家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
计划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批准后,下达该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制(修)订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我处收文后转发,并将审批后
的《计划任务书》复印给各相关项目负责人,原件留档。补助经
费到帐后,向财务处提供计划项目清单,制作“经费使用表”,发放
给各项目负责人,发放时请领取“经费使用表”的人员在事先制作好
的“领用表”上签名留档备查。
* 经费使用表的制作:经费使用表有专门制作好的表格,将
2
项目名称,计划编号、项目负责人、补助经费金额大小写等相关
信息嵌套打印好后,由相关局领导、科技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
人、制表人分别在每张表格的下方签名。签名后复印两份,一份
留档备查,一份作日后经费使用记录用。复印完毕后,在签名的
原件右上角盖“原件”章,作为项目参加人员日后经费使用的唯一凭
证。
3、试验验证
标准起草小组收集制标资料,并进行必要试验验证,整理验
证结果。验证费发放标准和程序按照《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
研、制标经费管理规定(修订)》执行。项目计划内容若有调整,
需填报《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待审批后方可执行。
4、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小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
我处提供征求意见的函,连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出入境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发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外贸公司、生产、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得
少于15个单位,征求意见的反馈时间以2个月为限,回函率不得
少于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局向我局征求意见的,先作收函记录备
查,然后送相关单位提出意见)
现认监委要求征求意见一律通过“全国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
息系统”进行。(见系统)
3
5、申请审定
标准起草小组对反馈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
列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提出送
审稿及其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检验检疫标准的审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审查
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审定前一个月向国家认监
委提出审定申请,送审稿所附文件资料见表1,批复后方可进行
审查。同时审定申请的所有材料需从网上提交电子版本。
6、审定(会议审定)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采用按专
业分期分批审定的方式进行。审定会议程一般分为标准起草小组
汇报、审定委员会质询、评议等三个部分。会上应当填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定结论表》和《出入
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由有关专家签名,并
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对送审稿
及其编制说明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对于在其它局召开的审定会,我处收到开会通知后,通知相
关起草人和专家,并审查其送审材料。
7、标准报批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审定意见整理修改送审稿,在通过审查后
的一个月内提出报批稿。我处将报批稿及报批必备的文件资料(目
4
录见表2)审查盖章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审批,
并将报批公文同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8、标准发布
国家认监委对报批稿审批后发布,我处收到标准发布通知后
全局转发,资料室收到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后发送有关业务处室
和实验室。
9、标准复审
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每年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
审结论等四个阶段。标准经复审后分为有效、需修订和废止。
国家认监委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复审的组织和管理
工作。对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每隔四年复审一次。
(未完成的计划项目,应在超出规定完成时间的一年后每年清理一
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复审的初评工作。
5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标准项目任务书
报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①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任务书 如果是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
并下达当年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标准计划 ② 审批后下达国家标准标准制、修订计划
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制标工作计划(成立标准制、修订起草小组)
负责起草单位收集制标资料,并进行必要试验验证,整理验证结果 ③ 如必要请协作验证单位验证并出具验
证结果
负责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负责起草单位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④ 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反馈意见编制标准草案(送审稿),增补编制
说明,必要时再次验证
负责起草单位就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增补后的编制说明的审定方案
(包括审定方式、时间、地点、邀请单位及邀请人员等)报国家认监
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 ⑤
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的 函审或会议审定
批复组织并进行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定 ⑥
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编制标准草案(报批稿),写出
审定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综合函审结论,连同标准编制说明等一并
报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⑦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编号,经批准
后发布、备案、出版、发行 ⑧
6
标准审定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1)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份数 备注
1 申请审定标准的公文 1
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申请书 3
3 标准草案(送审稿) 1
4 标准草案(送审稿)英译本(必要时) 1
5 标准编制说明 1 按征求意见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6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1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
别
7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
8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1
(文件份数各加1份,科技处留档)
7
标准报批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2)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份数 备注
1 报批标准的公文(科技处出) 1
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 2
3 标准草案报批稿 3
4 标准草案报批稿英译本(必要时) 3
5 标准编制说明 2
6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2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区别
7 征求意见表 1
8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2
9 会审结论表或函审结论表、函审单 2 (找会务组、专家签名)
10 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 2
11 会议纪要 2
12 标准审定会指定审定委员签名的标准修改稿原件 1
13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必要时) 1
1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1
(在原来文件数量的基础上多加1份,科技处留档)
注:1. 上述材料均用A4纸。
2. 在报送报批稿同时,有图者必须附墨线图(按国家标准机械图有关规定绘制)一份,有照片的须另附清晰照
片一份,供出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