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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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简要了解)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简要了解)

四、证券法的特征(简要了解)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020注会经济法70分讲义

目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1)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1) 第二节法律关系 (3)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7)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7) 第二节代理制度 (14) 第三节诉讼时效 (17)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0) 第二节物权变动 (22) 第三节所有权 (25) 第四节用益物权 (28) 第五节担保物权 (31) 第四章合同法 (39)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39)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40)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43) 第四节合同担保 (47)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52) 第六节合同的终止 (53) 第七节违约责任 (55) 第八节买卖合同 (57) 第九节赠与合同 (62) ·1·

第十节借款合同 (64) 第十一节租赁合同 (68) 第十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72)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76)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76) 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 (83)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6)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88)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88)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 (99)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106)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110) 第五节公司重大变更 (111)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114) 第一节股票的发行 (114) 第二节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123)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124)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128) 第五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13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40) 第一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140) 第二节管理人制度 (144)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145) 第四节破产债权 (153)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155) 第六节重整 (158) ·2·

证券交易讲义整理汇总

交易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都有出现。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方式、证券投资者的种类 3.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经营的业务 4.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 5.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6.掌握证券交易程序 7.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8.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9.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例1·单选题】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A.持有人 B.发行人 C.管理者 D.承销者 [答案]A 【例2·单选题】下面的()不属于证券交易特征。 A.安全性 B.流动性 C.收益性 D.风险性 [答案]A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重点把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当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0.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重要)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 【例3·多选题】证券交易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原则有()。 A.公开 B.实时 C.公平 D.公正 [答案]ACD 【例4·判断题】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 [答案]对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重点,考点众多)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例5·单选题】按照()划分,证券交易种类可划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A.交易规模 B.交易对象的品种 C.交易性质 D.交易场所 [答案]B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二)债券交易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与答案(完整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2017 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 10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 是( )。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4.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营贸易和国营贸易企业的表述中,准确的是( )。 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确定 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一概由授权企业经营

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答案】C 5.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是( )。 A.国家发改委 B.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案】C 6.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其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 )。 A.直接定价 B.竞价定价 C.网下询价

辅导讲义(最新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原则性规定 一、立法宗旨 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三、立法原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

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节证券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1学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五章证券法 本章要点有: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的发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及报送文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利证券衍生品种等。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了解) 四、证券法的特征(了解)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题·判断题】(2006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答疑编号911050101】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答疑编号911050102】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1)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对象,都属于公开发行。(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2.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不超过200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 3.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 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1)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证券法讲义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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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 (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 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 第二节股票的分类 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经济法笔记-公司法

x 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法律特征 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企业法人(什么是非法人企业?) 1)独立法人财产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公司分类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信用基础 1)人合: A.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 B.Eg. 无限责任公司 2)资合: A.以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 B.典型EG. 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子公司——根据控制和依附的关系 1)通过股份持有达到实际控制 2) 3.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分支机构 2)分公司能独立从事法律行为,但无法承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 1.特征 1)人数:<50人 2)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不能公开募集,转让受限 5)设立手续、组织架构简单 A.小公司可不设股东会,有一名股东即可 可不设董事会,有一名执行董事即可 可不设监事会,有一名监事即可 2.法律地位 1) 1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须标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2)自然人只能投资一家该类型公司 3)不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1)人数:2-200人,半数须在中国有住所 2)可向社会募集资本,股份可转让 二、公司设立

(一)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须经专门法令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法定标准+行政批准 4.准则主义——法定标准 1)我国一般用准则主义,特殊公司采取核准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1)资本发起人须全部认购,不能向外招募股份 2.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外募集 2)我国规定,发起人认购至少35%股份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要件 1)【股份公司】住所要求: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 2)发起人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责任 B.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4.认缴出资 5.确立公司机关——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 6.申请登记 (五)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 1)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足法定比例的股份——35%以上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公告和招募股份 5)召开创立大会 A.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 B.大会前15日通知认股人或公告 C.须有代表股份过半数的出席;决议也需半数通过 D.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E.通过公司章程 F.选举董事会成员 G.选举监事会成员 H.对公司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 I.对发起人入股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 J.不可抗力、重大变化时,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证券法讲义PPT(魏天慧)-2016年投资银行总部新员工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魏天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证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99年《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006年、2013年、2014年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的《证券法》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4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题主要内容 1 取消了国务院证券监管 机构的部分核准权限①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即可。无须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 主题主要内容 1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在“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 设立”的前提下,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 品种将“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将证券衍生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3 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 律空间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 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 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 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 为客户融资交易”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 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会 经济法口诀

行政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人大,诉讼处罚所得税。一般法律是常委,一般后面是法字。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细则或规定。部门地方是规章,地方法规人大常。民族自治有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相互冲突找家长,法律法律是常委,法规法规国务院,规章规章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适用规章找常委。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相对方,一方必须是行政。相互关系不对等,内容一般是法定。主体权力和义务,重合且不能放弃。争议解决有程序,申诉复议和诉讼。关系要素记三点,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机关和组织,相对内部和外部。

客体物质和精神,货币财务和权利。内容职权和职责,依法行使和程序。行政相对人权利,参与受益请求权,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管理和决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中央和地方,部委行署和直属,直属事业局会院,授权行政的主体。地方机关和职能,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和管委会。机关工作公务员,职务关系享权利,获得工作的条件,非因法定事程序,不得免降退处分,工资福利和保险,有参加培训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可以申请去辞职。下列情形不能用,犯罪受是刑事罚,曾经被开除公职,法律规定其他的。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是确定性,非依法不能改变, 相对人不得否认,其他人不得否认。 拘束力是限制性,主体相对受拘束。 公定是效率原则,推定为合法有效。 执行力是强制性,使得内容能实现。 公司法: 经营范围章程定,必须依法去登记, 前置项目须批准,范围之内来经营, 改变范围应登记。 公司可以去投资,连带责任不能投。 章程规定董股定,数额限额不能超。 公司可以去担保,章程限额不能超。 他人担保董股定,股东担保股东定。 记忆要点有四个,出席、其他、表决权、过半数。

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

《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四、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形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二)公司的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券法讲义

证券法讲义 作者:佚名日期:2010年05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5 次【大中小】 一、证券原理 证监会监管下的我国证券市场 证券公司(承销商)证券公司(经纪商)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 ↑↑ 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收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 证券是指证券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证券代表了投资者的权利,如请求分配股息的权利、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等。 2、证券是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财产权利,如股票代表着股权,债券代表着债权。 3、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即证券具有可转让性和变现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 4、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凭证。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等。 1、根据《证券法》规定和证券法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证券法上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 B、证券代表的权利可以是债权 C、所有证券投资均具有风险性 D、所有证券发行均应公开进行 二、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概念与机构(F10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F113) (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针对个别股票)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针对所有股票)。(F114)(3)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F115) (4)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2、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公司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 全部业务: I证券经纪; II证券投资咨询; III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前三项业务之一,5千万元 IV证券承销与保荐; V证券自营; VI证券资产管理; VII其他证券业务。后四项业务之一,不少于1亿元,之二的,不少于5亿

(整理)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 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二、考试题型 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 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 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考场注意贴士】(1)注意题干问的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2)看到题目,想知识点。 2.多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均有2~4个正确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汇总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经济法(公司法)重要知识点2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工业产权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 此外,若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020年CPA经济法笔记

2020年CPA经济法笔记 钟方源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0年10月11日16:30~18:30 2020年10月17日17:00~19:00 开始时长120分钟 二、考试题型 【解释】2019年CPA经济法只进行了一场考试,根据考生反馈的信息,A卷和B卷的案例分析题各不相同,客观题有1/2左右的题目相同。 单选题共24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 1、单选题 多选题共14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2~4个,四个选项有可能全部正确。如果正确答案为AC,考生只有选AC才能得1.5分,不选、错选或者漏选均不得分。 2、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共四个题目,合计55分,每个题目的分值不尽相同(题目中会标注分值)。一般情况下,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10分,第三个题目的分值为17分,第四个题目的分值为18分。 3、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有一个题目(机考试题中会清楚地标明)考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者英文”解答,如果使用英文解答,该题目必须全部使用英文,答案正确的话可以多拿5分。因此,CPA经济法的最高分数为105分,但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三、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方向和答题步骤 1、命题方向 破产法律制度(10分) 票据法律制度(10分) 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17分) 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18分) 2、答题步骤 2016年第4个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本小题3分) 第一步,作出明确判断(1分)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第二步,说明理由(2分) 【解释】不要求考生必须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条文,但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如果考生能写出“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只要关键词(1%)交代清楚了,一般情况下照样可以得分。 三种模式 最优:判断+条文+具体分析 推荐:判断+条文 不得已:判断+具体分析 2020年教材的基本情况 章节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 2020年教 材变化幅度 复习难度考试重要性 第1章22未进行重大 调整 ★★ 第2章 3.5 2.5★★★★★第3章9.522★★★★★★★第4章12.51★★★★★★★ 第5章77未进行重大 调整 ★★★★ 第6章129★★★★★★★★第7章16.519.5★★★★★★★★★第8章1111★★★★★★★★★第9章12.512.5★★★★★★★第10章 3.5 3.5★★★★★★★第11章44★★★★★★★第12章66★★★★★★★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重要数字 一、1%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 (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PA经济法章模拟题(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D 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居间提供媒介服务。 3、C 4、B 该情况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只有进入10月1日的后10天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5、D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从事民事活动。 6、C 7、A 8、B 9、A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其3各月内缴清。 10、A 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中方120万美元,则外方38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380*15%。 11、D 12、D 13、C 14、B A是董事会职权、CD是监事会的职权。 15、D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去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6、B 17、C 18、B 二、多选题 1、AC 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责任。 3、ABC 根据规定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ABCD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经管人员。 5、ABC 6、CD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7、ABD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ABC 根据规定,董事会或联合经管委员会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9、BCD 中外合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AD 涉及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C选项应为核准而非备案。 11、CD 12、ABD A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13、AC A选项不足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B单独一个监事不能提议召开;C最大股东李某持股超过了10%,可以单独提议召开;D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14、ABCD 15、ABD 16、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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