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在此背景下,声誉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展开探讨。
一、声誉权的概念与内涵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社会声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是个人权利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人格权利的延伸。
声誉权包含了个人或法人的名誉、信誉、形象等与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方面。
个人的声誉与名誉是其在社会中建立的良好形象和评价,它们是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
然而,当他人以侵犯名誉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或进行不当评价时,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往往受到损害。
因此,保护声誉权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二、声誉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声誉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个人和法人享有声誉权,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声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他人捏造事实、虚构信息以及恶意诽谤;禁止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恶意中伤;禁止他人利用媒体、网络等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禁止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和故意抹黑等。
在实际操作中,声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个人的声誉评价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时效性,如何判断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传播具有了无国界的特点,跨境的声誉权保护尚待完善。
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保护声誉权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声誉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个人声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在保护声誉权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言论自由。
对于合理的信息评价、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不应过度限制,而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知情权的保护。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旨在阐述我国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和法人,享有客体为名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尊严、荣誉和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名誉权具有绝对性。
名誉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制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但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名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与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侵犯名誉权往往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动作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侮辱,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分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肢体侮辱等。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分为口头诽谤、书面诽谤、网络诽谤等。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4. 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公开他人名誉受损的录音、录像等。
四、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
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名誉造成的损害。
(3)赔礼道歉。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有关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有关⽹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规定,可以责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或者⼝头⽅式进⾏,内容须事先经⼈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对于⽹络侵权,我们可以按照这些⽅式进⾏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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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或者⼝头⽅式进⾏,内容须事先经⼈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应该赔偿侵权⾏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第⼀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3、第⼀千零⼆⼗五条【名誉权的限制】⾏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1、保存好证据,拷贝⽹上对当事⼈攻击诋毁的图⽚或者⽹页(最好是⼀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络名字。
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
3、掌握⼀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证据查出此⼈,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1025条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名誉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明确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要求1.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如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论等。
2.侵权行为的实施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如侮辱、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等。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名誉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2019年,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甲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言论,称甲为“贪污犯”、“骗子”等,严重损害了甲的名誉。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以及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言论,称甲为“贪污犯”、“骗子”等,这些言论明显带有侮辱性质,具有贬低甲人格、损害甲名誉的效果。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
2.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给甲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因此,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判决乙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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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号学号学校代码10487密级硕士学位论文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学位申请人: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答辩日期:2013年5月日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NetworkReputationCandidate :Major : Juris MasterSupervisor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Wuhan 430074, P.R.ChinaMay, 2013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通过论坛、QQ、MSN、微博等方式自由地交流和表达各种信息,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
如何在法律范畴内,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这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调和。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由于言论自由属于基本权利,而名誉权也属于人格权,同样为宪法所保障,因此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并无优劣之分。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为尽可能约束司法的恣意,依赖规范路径,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
第二,网络名誉权作为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自然属于其范畴之内。
由于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
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
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同样具有公示性。
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主体在该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评价也属于名誉的内容,如果他人的行为导致其网络社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现实社会中的评价并未降低,也可以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害。
第三,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该就网络言论是否具有违法性、网络用户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以及该言论是否具有公开性进行综合判断。
就网络言论而言,将言论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通常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看法或立场,以此分别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有关公众人物和公共议题的言论,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该更具有容忍性,以避免过度地扼杀言论自由。
网络名誉权侵害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害、公正评论以及合理引用及传播等。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是因为其针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不作为,从而导致损害扩大的行为。
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无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保护措施,设置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规则,第3款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的情形。
在责任的承担上,无论网络服务者是明知还是应知他人侵害网络名誉权,都要与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评价公共利益避风港规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users use the Forum, QQ, MSN, Microblogging to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a variety of information,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n important basic human rights, reput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 right,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need to reach. Thi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network and network theory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of legal practice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protection, the network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Internet Reputation three aspects of interpretation and exposition.Firstly, the network of honorar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network theory of infringement. Network citizen’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recognized in law or circumstances, through the network that shows or public transfer of ideas, opinions, views ,ideas, feelings, or information, knowledge, etc. of others without interference, restraint or punishment of free. Internet defamation is the online release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 of speech infringed the reputation of citizens or legal persons, and to reduce the social evaluation or derogatory behavior, which means of communication,including text, images, sound and other forms of.Secondly , the network of Legal Protection of reputation practice. First, the way the case was introduced four major networks currently form of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disputes triggered release information, the network users to infringing content publishing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ervices, Internet users publish a blog or personal homepage infringing content, network users dissemination of infringing content by e-mail.Published online users in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of speech caused by defamation,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hether or not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legal experts attributed this proposed three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exemp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publish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due to infringement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network users to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infringement. Disclaimer principle refers to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is not available online content users in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infringement.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is not i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etwork users to make content available online to a reasonable duty of care, we should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Thirdly , the network and the network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s of reputation. Networks need to be protected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human spiritual need, if the individual can not fully enjoy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meaning of the individual as a person would be questioned. Internet Reputati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have reasonable boundaries, especially for a particular person's intemperate comments of public figures, these statements constitute defamation ,resulting in the victim's lower social evaluation, and comprehensive to be judged. Points from the nature of speech,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actual statements, limiting the expression of false statements of fact should be, but on the advice of a mistaken view of speech be limited in it is inappropriate, the views of speech and the fact that constitute defamation of speech should be different that standard, our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to learn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other countries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and the practice of speech, freedom of expression to establish a more comprehensive rules. Legal norms in the use of our network of honorary violations corrected, we must promote moral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healthy network environment.Keywords: Right of reputation Free speech on the web Network evaluation Public interest Haven Rules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摘要 (I)Abstract ......................................................................................................................... I II 引言 (1)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4)(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 (4)(二)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6)(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路径 (9)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争论与构建 (12)(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12)(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通常认识 (13)(三)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重构 (15)三、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 (20)(一)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概述 (20)(二)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1)(三)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25)(四)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 (28)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31)(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类型 (31)(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2)(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其分担 (38)结语 (40)致谢 (41)参考文献 (4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一、研究缘起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以几何级的速度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大大增加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