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海上风电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1.光伏电站项目。
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1.光伏建筑。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
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条(支持方式)(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沪发改环资[2012]06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68号)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更好地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
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按农作物秸秆利用量支持部分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要求予以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1、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本次申报项目,应于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复文件。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沪发改环资[2012]03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30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业区管委会、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本市相关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领域和条件(一)建设领域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建设的工程项目主要涉及以下领域,一是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二是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二)建设条件推荐工程项目分为二类,一是示范工程(基地),二是骨干企业,推荐条件如下:示范工程(基地)申报条件:1、各类废弃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区县(园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区县(园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骨干企业申报条件: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沪发改公告〔2015〕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沪发改公告〔2015〕1号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提高能效等节能降耗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2〕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政府“十二五”单位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0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六个考核小组,对全市17个区(县)2014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各区县2014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超额完成: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青浦区、崇明县完成: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奉贤区基本完成:松江区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2015年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和各项任务。
附件:2014年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15年7月21日附件2014年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二五”节能目标(%)2014年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下降率(%)2014年单位增加值能耗实际下降率(%)考核等级黄浦区-15-2.6-7.11超额完成徐汇区-17-3.2-6.73超额完成长宁区-17-7.22 超额完成静安区-15-1.5-8.46 超额完成普陀区-17-2.8-9.63 超额完成闸北区-17-3.5-7.76 完成虹口区-17-3.6-9.46 完成杨浦区-17-2.6-9.08 超额完成闵行区-17-8.20 超额完成宝山区-18-3.0-7.33 超额完成嘉定区-18-2.5-6.19 超额完成浦东新区-18-3.0-5.98 超额完成金山区-16-3.7-4.06 完成奉贤区-16-3.0-5.69 完成松江区-18-5.94基本完成青浦区-17-2.0-5.52超额完成崇明县-16-1.0-5.41超额完成——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1月2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二)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第五条(支持方式)(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年4月22日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本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2023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各区、各领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应与“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相衔接,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全面落实双碳政策文件落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平台,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本地“光伏+”综合开发利用、杭州湾海上风电建设、市外清洁电力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南通-崇明500千伏联网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持续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和接入范围,推动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升级改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有关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7日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餐厨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4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七)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
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申报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