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doc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3baf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7.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优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黄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强工兴城,强农兴文”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划定城镇扩展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
各专项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修改;规划期限不一致的,应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的控制范围。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硬约束。
(二)发挥供地计划的调节作用。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优先保障节地、环保、高效的重点产业和高科技项目用地。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前期供地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暂停后期土地供应。
有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探索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市场和网上交易;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土地的规定;盘活土地二级市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9b23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7.png)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为适应土地利用形势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
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结合我市优先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市“661”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株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决策机制(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两型”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刚性上升,土地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显现,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过度消耗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只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约节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重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科学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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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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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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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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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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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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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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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执法监察股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0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宣教中心
3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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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5-12月
培训考试、网上学法、送法下基层、编制普法读物
安全监管股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