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2008年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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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容易被忽视的“纳税调减项目”——08年企业汇算清缴专题

关注最容易被忽视的“纳税调减项目”——08年企业汇算清缴专题
忽略 的主 要纳 税 调减项目进 行 汇总 , 醒 提
财 务 人员予以重 视。
1 债 利息 收入 , 业 持 有国务 院 国 指企
现 多缴 税款 的 不 必 要情 况, 对 容 易被 财政 部门发行的国债取 得 的利息收入 。 现
2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企 业 之 间 的股 笔 生 产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度 起, 一 . 第 息 、 利等权 益性 投 资 收 益 , 居民企 业 年 至 第三 年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红 指 第四年 至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居 民企 业 取 得 的投 资 第 六年减 半征 收企 业 所得 税 ; 收益。 不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企 业 公 开 发 3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环 境 保 护 、 能 . 节
应 该 作为纳 税调 减项目, 包 括: 主要 ( ) 征 税 收 入 一 不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度 起, 一 年至 第 第
3 中国境 内设 立 机构 、 的非 居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在 场所 第四年 至 第六 年
民 企 业 从 居 民企 业 取 得 与该 机 构 、 场所 减 半征收 企 业 所得 税 ; 4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民企 业 技 . 居 术转让所 得不超过5 0 元的部分, 0万 免
( 减 免 税 项 目 得 四) 所
1 事 农 、 、 、 业 项目的所 得 免 . 从 林 牧渔 征 或减半征 收企 业 所 得税 ; 2从 事国家重 点扶 持 的公 共基 础设 . 施 项 目投 资经 营 的所 得 项目自取 得 第一
这 些 差 异, 用合 适 的账 务 处 理 方 法 , 优 惠项目 具体 包括 以下四项: 并采 。 就 有可 能导 致 在 年 终 所 得 税 汇 算 时 出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一)商业企业“买一赠一”行为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商业企业为达到促销目的捆绑销售,不应视同销售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三)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根据新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五)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现的时间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

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六)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1、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参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以下规定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 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 时确认收入。
折让、退回
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 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 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 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的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 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 售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 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涉及商业折扣的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 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 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涉及现金折扣的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 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 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 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年度所得税汇算时,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1万元。
年度申报时,视同销售细化为以下三种: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 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的金额。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 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分别对应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14、15、 16行,相应的成本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的13、14、15行。 注意:附表一(1)和附表二(1)反映的是视同销售的 情况,其实际调整结果,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的第2行。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一、问:企业2008 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问: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答:对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 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四、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何扣除?答: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五、问: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为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处理好新旧税法的衔接,经过深入研究,并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一致,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在总局下发新规定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税前扣除问题(一)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如:呆账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等)的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1、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执行。

2、对于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问题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列举的不适用该分配办法的14家企业,在总局明确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暂不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2、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3、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相关性。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

企业与员工是否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来判定。

2、合理性。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五条原则进行判断,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理裁量、审慎调整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5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2.06
【实施日期】2009.0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

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度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2008年度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前言为进一步指导纳税人准确把握新税法的各项政策精神,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08年度汇算清缴,正确填报新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我们编写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指南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第二部分为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包括概述、一般企业填报指南、金融企业填报指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指南、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指南、核定征收企业填报指南六章;第三部分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包括最近政策文件、结构和内容、填写说明查阅、网上申报系统业务标准和网上申报要点提示五章。

后两部分内容较多,每章按节分述,具体对申报表每张表的每一行次从填报内容、取数口径、填报注意事项、财税差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以实例形式对复杂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财税差异、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行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指南引用的税法条文截止至2009年3月18日,以后税法如有变化,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鉴于本指南涉及内容的复杂性,且限于时间和编者的水平,书中定有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实用文档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历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核心内容,得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随着国税征管体制与机制的不断完善,信息化支撑作用的发挥,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在以往年度汇缴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得以加强。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注意事项一、弥补年限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

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

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

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

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

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

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200-300-400)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篇

⼀、应税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税收处理? 解答:《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列为不征税收⼊。

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财政性基⾦: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份投⼊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使⽤后要求归还本⾦的以外,均应计⼊企业当年收⼊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3)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的财政补助收⼊,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的政府性基⾦以及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的⾏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的基⾦、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收费,应计⼊企业当年收⼊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汇编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汇编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一)收入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收入的范围及收入确认时间:(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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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 2008年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第一部分:2008年新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收入政策重点应用
(一)企业汇算清缴重点收入核算应掌握要点及税务稽查风险
1、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检查处理
2、企业劳务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稽查确定标准
3、转让财产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稽查确定标准
4、权益性投资收益核算及税务处理
5、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纳税判定方法
6、企业提供固定资\、包装物等资产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判定
7、企业取得无偿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判定(三)主营业务收入年度汇算税务应纳税时间的确认
(四)企业取得财政拨款应纳税行为的界定
(五)收入核算要点与税务稽查分析指标计算方式及其异常判定
[实务案例分析]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税前扣除政策重点应用与税务稽查风险(一)税前扣除合理性行为的税务判定与处理
(二)销售、销货成本、业务支出等扣除的基本要素
(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基本要素
(四)资产、存货、转让财产、呆账、坏账等损失扣除的基本要素
(五)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扣除必须掌握的税务判定的三点基本要素与方法(六)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扣除的基本要素
(七)借款费用扣除的内容及税务处理方法
(八)利息支出扣除税务检查判定的基本方法
(九)货币性资产、负债损失的税务处理
(十)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扣除税务检查判定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范围及税务检查认定的基本要素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类资产税收政策应用与税务稽查异常判定
(一)资产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计税基础纳税调整方法
(三)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基本要素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及税务检查处理基本要素
(五)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及税务检查处理基本要素
第二部分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稽查常见问题分析
1、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对于存货及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3、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的处理
4、员工外出考察旅游费用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5、建筑安装业跨省工程征税存在的问题
6、股东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
7、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8、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给购买者个人的税务处理
9、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涉税处理
10、企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缴纳个人
所得税
1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纳税
12、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个人所得税处理
13、企业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税务处理
14、企业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多少金额可以允许扣除
第三部分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基本要求及内容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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