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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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条件(修订)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条件(修订)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一、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1篇学术论文。

(二)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

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修订)目录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 1 附件: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中文领域核心期刊目录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重要国际期刊目录 .................................... 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8 光学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24 软件工程学科中文领域核心期刊目录 ....................................... 26 软件工程学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 26 涉密研究生进行“等效学术成果”认定的实施细则 . (33)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第一条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是证明其学术水平,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其攻读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学术论文必须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本人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工学、军事学门类:(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 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 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和在EI 收录刊源或附件中本学科指定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9年12月28日修订)∙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作者:学位办∙发布时间:2010-3-15∙点击次数:16639【大】【中】【小】(2008年5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如下规定:博士研究生一、基本要求(一)理学、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CI或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一)。

(二)管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SCI、SCI、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SCI、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期刊目录见附件一)4.被CSSCI、ISTP收录3篇论文。

(三)法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在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1篇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论文;2.被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且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三、若博士生的学术论文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经导师在录用证明上签字认可并附版面费发票,可以进行论文送审、答辩。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1号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出如下规定: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层次和数量要求1、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CS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如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中发表2篇学术论文可视同为1篇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

3、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的学术专著可视同于1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的论文。

4、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出,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申请获得的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可视同为1篇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

5、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是否要求发表论文,学校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关于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原则上不受理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

2、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学校要求其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CSSCI 源期刊上发表。

3、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要求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和时效要求1、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以东华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该硕士生的导师)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综述性文章不算)。

二、博士研究生1、攻读理学和工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质量要求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国外学术源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该博士生的导师)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或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检索的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攻读“纺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属史论类专业(方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也可在“史论类专业期刊目录”(参见附录一)中所列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该博士生的导师)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2)数量要求必须再在《东华大学研究生教育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CSSCI收录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所列刊物或国外学术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为准且其论文必须是外语)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至少2篇。

累计发表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不得少于3篇。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一篇计,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该博士生的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

如论文发表在《东华大学研究生教育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文社会科学引文CSSCI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外的中文学术期刊上,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特别认定。

2、攻读管理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若干篇,积分数达到10分(参见附录二);其中一篇必须在附表的1-4类刊物上发表,并必须有一篇用外文发表的论文,且均要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对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出以下相关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及期后,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及在读期间所做科研工作为基础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著形式(原则上不含短篇报道)在SCI源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一篇(或已被期刊杂志录用),方准许申请学位。

提交文章补申请学位的期限原则上为毕业后五年内。

要求第一作者(排名第一)SCI学术论著1 篇JCR3区及以上(或IF>3);或1 篇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二)JCR2区及以上(或IF>5);或以1 篇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JCR1区(或IF>8)。

发表的SCI 文章在网络检索到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一般为医科大学,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以下4种格式之一规范署名:(一)医科大学+学院(部)名称(校本部各学院(部)及省立临床学院和福总临床学院),如: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

(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含直属和非直属),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

(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四)非我校附属医院的通讯作者,可署名2个单位,但其学院(部)或挂靠学院(部)名称必须排在第1位。

如:1.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部;2. 厦门市中山医院。

2.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2.省立医院。

四、第一作者一般标注一个作者单位。

在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标注2个作者单位,其单位排序及通讯作者署名不做要求,其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做要求。

五、不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文章将不予承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毕业后如用于公开发表或申报成果,必须署名医科大学,否则,一经发现我校有权取消原授予的学位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做如下规定:一、学术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1篇学术论文。

(二)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二、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

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第一条 总则1.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逐步提升我校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在国内的学术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3.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如是第二作者,导师应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南交通大学)。

4.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论文应在《西南交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目录)规定的刊物(不含增刊)上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

5.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专著、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申请发明专利等,可折算为学术论文,具体折算关系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自行确定,但要求折算篇数不能超过1篇,折算级别不能超过B+类,折算标准应对外公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6. 各分委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按分委会、按学院或按学科制定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即可对外公布实施。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论文发表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分级目录规定的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达到下列四条之一,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 发表A+类及以上论文至少1篇;2. 发表A类及以上论文至少2篇;3. 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至少3篇(其中A类及以上论文至少1篇);4. 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至少4篇(其中B+类及以上论文至少2篇)。

上述条件中的学术论文须有一篇为外文学术论文,如都是中文学术论文,要求在正式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另外发表一篇外文学术论文。

对于会议论文,最多只计1篇,且至少需要发表1篇非会议论文。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论文发表基本要求1.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正式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论文发表要求由各分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东华大学管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科研创新能力的训练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检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写作能力,决定对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署名要求以东华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该生的导师)发表,并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署名的学术论文列入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范围。

对于在国内外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发表的论文以东华大学为第一或第二单位、学生署名第一或第二(但校内或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署名第一)的,经学院认定后可列入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范围。

二、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要求中不再对发表论文作硬性规定,但在申请学位之前,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学院对发表论文实施奖励政策,对在以下学院指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见表1:三、博士研究生1、攻读管理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3篇,且积分数至少达到10分(见表2)。

其中至少有1篇用外文发表的论文,至少有1篇在附表的1-4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最多计2篇。

2、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且排名前5位、省部级三大奖且排名前3位视同SCI论文一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且排名前2位视同SCI论文一篇;3、对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的要求与博士研究生相同。

博士研究生在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其在博士期间的论文发表统计范围。

4、博士留学生在附件所列出的国际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按积分表的第4类认定,但积分仍为3分。

四、其它本规定自2013级研究生起执行。

对以前各级研究生,由学院决定是否按本规定执行。

管理学院2014-03-21附件1:管理学院博士留学生发表论文可按第4类认定的学术期刊附件2:东华大学管理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一、基本架构由UT/DALLAS和FT两种目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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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为满足高水平大学对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旨在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要求的研究生已正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该学科研究内容相关,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文章第一署名单位均为东北农业大学。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需在学校指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须有 SCI、EI收录的论文1篇。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博士研究生,需在学校指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须有 SCI、EI、SSCI收录的论文1篇。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应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研究性论文1篇;两者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期刊中(包括SCI、EI刊源)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综述性论文1篇。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类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
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论文2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研究性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

第七条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期刊认定按东农科字[2005]2号及后续相关补充文件执行。

第九条各院(所)及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高于本规定的论文发表要求,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0级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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