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全力打造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幸福沈阳共同缔造”行动,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为协调推进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温馨包容的社会环境,紧紧围绕全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中心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等八大工程,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城”)工作,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稳步提升,共享食品安全幸福感。
二、创建目标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创城任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大幅提升,各类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逐年提升。
食品安全监管到位,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监管机制运行协调,安全追溯不断完善,工作保障可靠有力,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监管执法全面覆盖,风险隐患排查到位,问题治理及时有效,“三小”治理成效显著,应急处置快速高效,生产经营依法诚信,社会共治格局形成。
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提升,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
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培育一批优质食品品牌。
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可度不断增强,公众食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到2018年年底,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验收,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
三、主要任务我市创城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创城标准及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八大”工程和“三小”治理工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工程。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是食品生产企业中的佼佼者,他们在食品安全方面有着较高的标准和要求,成为了社会上的一面旗帜,为其他企业做出了示范。
那么,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到底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呢?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该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这个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处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该有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些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地操作各种检测设备和工具,能够及时准确地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预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他们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带领团队有效地应对各种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该有完备的食品安全培训机制。
他们应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还应该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向社会大众传播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该有规范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他们应该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清洁消毒,对原料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还应该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产品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还应该有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
他们应该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和产品结构,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和反馈,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中的佼佼者,他们应该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获得这一荣誉称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
准(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5
•【文号】食安办〔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
订版)的通知
食安办〔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各地的意见建议,我们在深入总结前期创建试点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省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
联系人:洪乐、臧炜奇
联系电话:88331638、88331608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7年12月25日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健全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设区市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以下统称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省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每3年为一个周期,包括省级推荐、城市创建、省级初评、国家验收等4个环节。
第六条省级推荐。
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创建推荐城市(以下简称推荐城市),于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七条城市创建。
推荐城市应建立健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于每个评价周期第2年12月底前,经以下程序后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初评申请:(一)城市自查。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

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1 / 492 / 493 / 494 / 495 / 496 / 497 / 498 / 499 / 4910 / 4911 / 4912 / 4913 / 4914 / 4915 / 4916 / 4917 / 4918 / 4919 / 4920 / 4921 / 4922 / 4923 / 4924 / 4925 / 4926 / 4927 / 4928 / 4929 / 4930 / 4931 / 4932 / 4933 / 4934 / 4935 / 4936 / 4937 / 4938 / 4939 / 4940 / 4941 / 4942 / 4943 / 4944 / 4945 / 4946 / 4947 / 4948 / 49说明:1.《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及评价细则(修订版)》共9大类56项125个考评要点,包含5个否决项、19个关键项、22个基本项、9个鼓励加分项,1个单独加分项。
其中:关键项和基本项总分为100分,19个关键项,每项均达到3分以上,总计66分;22个基本项总计34分;9个加分项,总计16分。
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均大于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
试点城市评价总分116分。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符合以下3条标准的试点城市命名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1)无否决事项;(2)评估分数达90分以上;(3)关键项单项得分率大于60%,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申请。
2.抽查方法:采用完全随机法(根据GB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从整体样本中抽取,原则上应逐层进行随机抽样,即市随机抽取县(区)、县(区)随机抽取乡镇(街道)。
3.无特别时间说明,各项指标均指当年度或在考核时间节点前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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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政同责、回应关切、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原则,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四有两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广泛征求各地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评价创建城市的依据。
第六条《标准》应突出群众满意和社会认可,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7个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置指标。
《标准》应根据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指标设置为否决项、关键项、基本项和鼓励项。
第七条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后用于创建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不得低于《标准》要求,应细化指标、量化分值,注重评价工作实效,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覆盖基层最小单元。
能够现场检查的指标,均应随机抽查、倒查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公式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公式长期以来,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提出了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目标和任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一些城市在食品安全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成为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那么,什么样的城市能够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呢?又都有哪些城市已经成为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呢?接下来,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为您揭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奥秘。
一、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定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树立了良好榜样的城市。
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 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
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备一流的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2.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
城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4. 食品生产环境整治有力。
城市加强对食品生产环境的监管,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食品生产安全水平。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6. 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理能力强。
提高城市的食品安全风险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意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建设对于推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树立食品安全示范典范。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充分展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对于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了榜样和示范的作用。
2. 推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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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标准则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定义、创建标准、建设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定义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居民的饮食生活中,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市。
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标准
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4. 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建立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5.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建设过程
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机构等。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3. 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对食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5.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结语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标准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才能够真正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