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 2、行政责任:《反》第 25条; 3、民事责任:《反》第20条和《民法通则》有关要求
商业秘密 旳保护
保护经营者 旳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协议
保护雇员旳
商业秘密自主旳择保业护权问题
掌握或接触商
业秘密旳人员一 定时期内被竞业
十、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誉旳概念——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商业诋毁行为旳概念和特征
1、实施主体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所利用和唆使 旳其别人。
2、主观方面为有意贬低竞争对手。 3、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有损有关经营者商
誉旳行为。
(三)主要体现形式
1、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公布 会、消费者座谈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 实,贬低竞争对手旳商誉;
不纳入《反》旳调整范围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反》第20条; 2、行政责任——《广》第37条;《反》第24条; 3、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旳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用保密措施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册旳驰 名商标
别人不得在不相同或不类似旳商品上 使用(取得跨类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条要求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旳行为: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旳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 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旳;
6、有意为侵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 仓储、运送、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旳。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0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 制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商品 或服务做虚假广告;行为的受害者是用户和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
01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的行为。
02 03
强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
补充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规范和制约,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惩罚性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立法宗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 经营者低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 场。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 使用; •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 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 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 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 (四)商业贿赂行为 • (五)虚假宣传行为 •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七)低价竞销的行为 •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十)商业诋毁行为 • (十一)串标行为
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 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 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 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 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 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 “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 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案例 (开心网正式起诉千橡集团不正当竞争.flv)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P197从广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有P199:(三大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我国应予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P199—201 (12种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指经营者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虚假的广告和宣传行为:常见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行为有:一是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即经营广告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⒎不正当奖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方式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千元
⒏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投标者串通压价、
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手的行为
⒑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 .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 形式有两种: 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 在商品购销中, 及其他报偿, 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广告法》38条、 2009年《食品安全法》55条)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 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按照《消法》第3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 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1万以上20万以下)。
的基本原则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 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 济对某些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 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和动机; 2.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2)是否具有 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自己牟取利益的 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是否或应 (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否知道损害他人 利益; 4.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4)是否违反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合同或商业习惯 等。
商业行贿手段要件——给付财物或其他
“财物”:现金和实物,包括借促销费、宣传费 、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等,报销各种费用的 方式给付; “其他利益手段”: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商业行贿主观要件——故意,获取竞争中的有 利地位
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非法 (回扣款本身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折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 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明示 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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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三、著作权的限制☐(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一起适用。
赔偿损失,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又是承担财产责任的主要方式,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遵循如下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以下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以下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节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章要点◆版权的基本概念◆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的归属◆版权的内容和限制◆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本章内容◆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1850年的法国。
它的立法来源是《新西兰民法典》第1382条。
•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科学发现权、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等。
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并且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特别禁止下列情况:•(1)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出现在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该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其后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尽管没有直接出现“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上述三条均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的立法宗旨•首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正当的交易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保护竞争者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
良好的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它保护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独特的成果,以确保竞争者能安全地享用他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不被他人剥夺。
同时,不正当竞争法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保证每个竞争者应有的扩张机会的发展空间。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
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竞争中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一种类型。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应该把握如下三点:•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一种类型。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不正当市场竞争,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并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误购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谓“知名商品”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悉知的商品。
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虚假标示行为☐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对产品的质量标识、原产地或者其他能够反映产品品质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的特定性: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为的核心在于排斥他人参与竞争。
2、政府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
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五)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