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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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专项领域监管三层,相应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成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人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成为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领域监管部门。

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要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监管部门则要按照专项安全生产法规,对涉及专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综合监管部门是层次较高、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现应急管理部)具体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从安全监管总局综合监管职责来看,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象不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是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包括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监管的内容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状况,而是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做为专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另外,各政府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难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影响监管职责落地,这就需要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在于指导协调、监督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

对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来说,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而对综合监管部门来说,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更重要的是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除综合监管职责外,应急管理局还承担着一定的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

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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