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8)(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因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拥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驾驶机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协助处理事故现场。
3.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本保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2)免赔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损失金额。
具体免赔额以保单约定为准。
4. 赔偿处理(1)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2)赔偿结果以保险公司最终核定为准,被保险人不得再行要求额外赔偿。
5. 除外责任(1)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b.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c. 违法行为或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
(2)具体除外责任以保单约定为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保险人出具保单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你知道吗,开车不只是把车开出去那么简单,车主得对路上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小心翼翼。
前面的车突然刹车,后面的车也没留神,哐当一声,没了!你一愣,发现自己撞了前面的车。
要是碰到别人家的大爷大妈,再不小心点,可能就惹了麻烦。
这个时候,有没有保险,真是能决定你是痛哭流涕还是在旁边看热闹。
说的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玩意儿虽然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为了帮你在出事后,不至于赔得裤子都没得穿。
来,听我跟你说说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儿。
顾名思义,“第三者”就是除了你和对方之外的那个人。
对了,就是那个人或者那辆车,可能是路上的行人,也可能是别人的车,反正只要你一不小心撞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该派上用场了。
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时,万一误伤了别人,保险公司会帮你付赔偿。
你看,保险公司不是为了保你自己,而是为别人来买单的,这才是它的“第三者”属性。
要是没有买这保险,自己还好说,别人家的车一撞,撞坏了东西,那损失谁来负责?赔偿的金额有可能非常高,不是几千块钱能搞定的。
别觉得“我技术好,我怎么可能出事”——谁敢保证在那千钧一发的瞬间,不会被突然出现的电动车给吓一跳,或者转个弯,碰到了行人?说白了,谁也不敢冒这个险,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拥挤得很。
你就是再小心,难免有时候也会有点“肆无忌惮”地开车,随便一个路口没看到人,就撞了上去。
保险杠没事,心里一紧:要是对方真出点事了,咋办?所以,买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真的是有备无患。
你不信?举个例子,如果没有保险,你可能就得自己掏腰包赔人家修车、看病、精神损失费一堆一堆的。
这时候,你的车可能还在修,钱已经飞得没影了。
到时候你才明白,这保险真是“关键时刻出力不打折”。
但如果有了这保险,一切都好说了,保险公司帮你理赔,自己又能松一口气,何乐而不为呢?反正就是一份钱,一份保障。
打个比方,就像是你吃饭前把肚子填饱了,肚子不饿,心里也踏实。
不过,保险也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得看清楚保额是什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系指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
2. 本保险适用于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选择不同档次的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XX 万元、XX万元等不同档次。
赔偿限额为保险人针对每次事故向第三方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续保,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或费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因保险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或延误通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查勘现场或核定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护,确保在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行为、暴乱;地震、海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故障、轮胎爆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需要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第三者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合同由投保人(下称甲方)与保险人(下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
本保险旨在保障因甲方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甲方依法应负的第三者责任。
甲方应确保其机动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第三者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限额分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四、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乙方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仅限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合法、合理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五、不赔条款1. 下列损失、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1)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2)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4)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导致的损失;(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 若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甲方未能及时报案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乙方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性质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状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生效。
七、保险人义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及证明材料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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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
责任免除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条 别约定组成。
赔偿的数额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的损失;(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 财产的损失;(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五) (六)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 (四) 险车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条同时按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 有效资格证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七) 八) 九)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停水、停气、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 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五) 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 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 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 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 保险人在主车的责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任、责任免除、 保险人在承保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议后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48 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八条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 ;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 X10%N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 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 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 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 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 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一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短期月费率表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