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整理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一、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合同纠纷中的焦点。
在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的争议:合同中质量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如“合格”、“优良”等,容易引发争议。
此时,法院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质量责任的归属: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往往难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鉴定问题:在质量纠纷中,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
然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款的计算: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和单价的调整常常引发争议。
2. 付款时间的争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往往较为模糊,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付款条件等因素来判断付款时间。
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要求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三、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违反招投标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常常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疑难点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疑难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施工合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增多趋势。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处理难度较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本文从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疑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合同效力问题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当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时,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
解决对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类情形下,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成为纠纷的难点。
解决对策: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当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时,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成为纠纷的关键。
解决对策: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类情形下,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二、工程质量问题1.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是核心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分析5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分析5篇篇1一、合同主体问题1. 甲方资质问题: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要仔细审查甲方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
如果甲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
2. 乙方资质问题:同样,甲方也需要审查乙方的资质,包括施工资质、设计资质等。
如果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可能导致施工无法顺利进行。
二、合同内容问题1. 合同条款不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或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因此,双方需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确保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2. 权利义务不对等: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一方的权利义务过多或过少,可能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
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确保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三、施工过程中的问题1.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可能导致甲方拒绝支付款项或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需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2. 工期延误问题:如果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信任度降低,甚至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需要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1. 合同变更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或产生纠纷。
2. 合同解除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此时,双方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处理。
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顺利解除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问题1. 争议解决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否则,可能导致争议无法及时得到解决或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违约责任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对方产生损失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的履行出现疑问或纠纷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监理合同的主要责任是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合同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监理合同一般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承担,而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
2. 工程质量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都有一定的责任。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复缺陷、赔偿损失等。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指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变更合同和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有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达成书面协议。
同时,变更合同也需要向监理机构进行备案。
另外,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额外费用或赔偿,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遵守法律规定。
5. 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
承包商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四、争议解决方式
4.1和解
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减少双方损失。
4.2调解
若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申请有部门进行调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纠纷
一、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纠纷
1.1工程进度款支付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施工方往往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1.2工程变更纠纷
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工程量及工程内容可能会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以减少纠纷。
2.2隐蔽工程验收纠纷
隐蔽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时间和责任,以减少验收过程中的纠纷。
三、合同解除及赔偿纠纷
3.1合同解除条件及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3.2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5.3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条件,以确保双方权益。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4.3仲裁或诉讼
若调解无效,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
五、其他事项
5.1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等,双方应认真审查并共同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负责一栋商业大厦的建设。
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出现了以下问题:一、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过程中,发现部分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对此,应首先查明原因。
若为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则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返工的责任;若是由于设计缺陷或提供的材料问题,则需由甲方或相关责任方负责解决。
二、工期延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影响,工程进度受阻,导致工期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处理,通常可对工期进行合理延长,并且不应由建筑公司单方面承担责任。
三、变更订单管理项目实施期间,甲方提出多次变更请求,包括设计调整和材料替换等。
这些变更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确保所有变更都有书面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索赔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处理索赔问题时,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以及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请求。
五、支付纠纷甲方拖欠工程款项,建筑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针对此类问题,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条款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六、安全责任工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确定安全责任需查看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以及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划分责任。
七、保修问题工程完成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保修条款,建筑公司应负责维修。
但若问题是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引起,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终止和解约问题因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面临合同终止或解约的情况。
此时,应根据合同中关于终止和解约的条款处理,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案例分析展示了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
《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
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出现合同纠纷。
下面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验收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验收阶段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工程的验收不仅意味着工程的完工,更代表着合同的履行。
因此,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工程验收问题。
在验收中可能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变更设计等多个方面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而质量问题也是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内容。
由于施工过程中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变数,因此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
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往往会争执不下,最终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款项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款项问题也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
由于工程施工周期长、投资额大,工程款项的支付往往会延期或出现款项纠纷。
甲方不支付工程款项导致乙方停工、索赔等问题经常发生,双方都存在经济利益的诉求,因此工程款项问题成为常见的纠纷焦点。
四、工程变更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往往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
工程变更可能涉及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进度变更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一旦变更引发争议,往往会成为合同纠纷的原因。
五、工程延期问题工程施工周期的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双方对延期的责任认定、延期后工程进度、损失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
工程的延期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诉求,因此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问题。
六、工程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况。
工程索赔可能涉及到工期损失、违约金、工程量增加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双方在索赔中往往存在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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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整理一、被挂靠施工单位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问题 [ 各地法院观点 ]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 号)25、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施工企业仍应对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负责,实务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施工企业与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 2012】240 号)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47.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二、如何认定挂靠关系 [ 各地高院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 )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建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常及法律建(3)施工人自筹金,自行施工,建筑施工企只收取管理,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量和任《山高院 2005 年要》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包第三人,或者以内部、挂靠等方式承包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分包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不具相条件的位,以及分包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依法定无效。
三、施工方借用有施工企名与包方的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注] 合同既然无效,不存在任的。
[ 法律依据 ]《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的建筑施工企、勘察位、位和工程理位,当具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定的注册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相适的具有法定格的技人;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所有的技装; (四)法律、行政法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当持有依法取得的,并在其等可的范内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超越本企等可的范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的名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以任何形式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的、照,以本企的名承工程。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反法律、行政法的制性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第一条:“建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 (五)的定,定无效: (二 )没有的施工人借用有的建筑施工企名的。
四、合同无效后,案涉工程款如何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的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 之规定,由于施工方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实际上已经物化在案涉工程中,因此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
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另一种则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故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注] 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施工方负有证明其所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责任。
[注] 工程仅完成部分的,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来计算工程造价,增加、减少或变更的工程造价应参考合同约定及鉴定单位通常做法来计算。
[ 参考案例 ] (2011)民提字第 235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施工方要求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注] 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如何计算,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施工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从施工方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六、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发包方实际上已垫付了全部工程款且施工方实际占有资金,然而施工方仅完成了部分工程。
根据公平原则,施工方应向发包方返还多垫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第二日。
若施工方起诉时并未竣工,则应从施工方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
[参考案例 ](2011)民提字第 235 号七、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对外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第一,被挂靠企业为自身利益在明知挂靠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使得第三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第三人是基于被挂靠企业的信用与资质才与挂靠方进行交易的),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看,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合理的;第二,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从而有效引导建设施工企业合法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第三,被挂靠企业为自身利益将信用、资质“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其他民事主体,就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 如果挂靠人参与工程后,仅仅是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被挂靠企业实际未参与工程,挂靠人对外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也无证据证明被挂靠企业从中有获取了利润。
应当认为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信赖的主体是挂靠人而非被挂靠企业,第三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被挂靠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 参考案例 ](2013)民申字第 1538号八、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