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正式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 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3条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

1、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1)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

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 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3)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 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4条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5条公司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 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 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 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 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6条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 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7条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气、仪控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 再会同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 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 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 每三年修订一次, 在修订期内变更的, 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8条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 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第9条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 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10条电气、仪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 按时对各

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 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1条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 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 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12条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 逻辑关系明确, 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 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 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 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 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 标志明显, 该工作由仪表车间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 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 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 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 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在开车投用前, 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 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联锁系统投运时, 由设备科组织, 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 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 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 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

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在下列情况下, 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 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 重新开车前。

第16条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 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 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 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 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 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 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 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 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在装置运行过程中, 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 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 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 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