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1总体要求12
5.2公共交通12
5.3慢行交通13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13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3
6.2地下综合管廊13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定14
7.1给水14
7.2排水14
7.3再生水15
7.4能源15
7.5防灾减灾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7
2.3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 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 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 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2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等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项目,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 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以附表二、附表三为基础,结合每个地块不同的开发条件(地块大小、地块四周临路的数量等),具体确定每个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 2.0.2 条城市形态及建筑容量控制成都市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贸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具体分区范围以《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管理图》为准。
第一分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成都2017年城市规划

成都2017年城市规划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综合协调了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产业、国土、水利、电力、电信、交通等20多个行业专业规划,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都2017年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成都2017年城市规划一、城市性质与职能(一)城市性质四川省省会,中国西部重要中心城市之一,西南地区科技、金融、商贸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中心城市。
(二)城市职能1、四川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西南地区重要的科教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3、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运输枢纽、邮政通信枢纽4、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与新兴工业产业基地5、西部地区具有优良人居环境的居住地6、国家重要的旅游中心城市7、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二、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一)市域人口与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近期(2010年):总人口111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02万人。
远期(2020年):总人口15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35万人,城镇建设用地1026.6平方公里。
(二)市域城市化水平以非农人口计,2010年为40~45%,2020年为55~65%。
以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计,2010年为63%,2020年为70%。
(三)主城区人口与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515平方公里,实际居住人口570万人,人均90平方米;中期(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590平方公里,实际居住人口660万人,人均89平方米;远期(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660平方公里,实际居住人口760万人,人均87平方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心多极,一轴一群”的城镇空间格局。
“一心”指主城区;“多极”指规划区外的四市和四县。
“一轴”指由主城区沿成雅高速公路和成绵高速公路向南北伸展并连接新津、蒲江以及市域以外的广汉、德阳、乐山等而形成的南北向城市发展轴。
“一群”指依托成温邛快速路和成雅高速公路,由崇州、邛崃、新津、大邑、蒲江,以及为数众多中小城镇组成的联系紧密、分工合理、功能一体化的城镇群。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一、规划设计环节(一)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结合方式1.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及规划设计环节中,业务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联合成都市及相关部门,择优聘请市内一级以上有规划设计资质、专业熟悉本市规划政策、可行性强的建设用地业务规划设计机构,对拟定的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调整、完善和推演,形成产业结构深度结合、景观乡村化的地块规划设计方案。
2.拟定业务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生态资源利用情况、道路既有条件、市政设施布局、新建行政功能安排、资源裨益和技术经济指标、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策要求等,分析区域内外联系条件和关联性,绿色污水处理、水位调控、水质保护等应加入规划设计结合方案的编制范围,成都市城市规划局可指导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时的具体实施规程,并指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工作。
3.拟定业务规划必须制定《能耗节约规划设计评价报告》,报送市城规委及城市管理局审核,规划设计单位应对拟定业务规划结果的能耗节约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明确能耗节约的措施及其效果。
1.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坚持以服务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拟建行政区(划)功能;(b)突出拟建行政区(划)网格结构的界定,科学规划节点、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c)实行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d)注重拟建行政区(划)外观形象,结合现代化文化精神,做到留住成都历史文化特色。
2.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充分发挥安置承载功能的基础上,具体遵循以下规定:(a)突出“核心-环线-组织”的空间结构;(b)把握街区设计空间格局和景观构图;(c)突出公共空间设计,实施公共性服务设施融入;(d)拟建行政区(划)将实施建筑低碳高效节能,利用节能、环保、智能技术,全面推进设计环保标准实施;(e)建筑群落、基础设施设计结合提升轨道交通工程复合型功能定位;(f)遵循“空间、结构、景观、环境”的规劃设计原则,把握拟建行政区(划)的建筑形式、色彩、线条、园林绿化;(g)街区居住环境宜居性的改善,做到生态环境与建筑景观融合、绿化种植结合,满足人居环境的均衡性发展,形成和谐美景、和睦宜居、发展文明宜人社区环境。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互联网类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互联网类在成都这座充满活力与魅力的城市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就像是一位无声的指挥家,引领着城市发展的节奏。
2017 年的规定中,互联网类的规划更是为城市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强大的动力。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在成都的一个街角咖啡店,偶遇了一位年轻的创业者。
他兴奋地跟我分享他的互联网创业计划,说想要在成都打造一个全新的线上教育平台。
他眉飞色舞地讲述着自己的构想,眼里满是对未来的憧憬。
然而,当谈到场地和规划时,他却皱起了眉头,充满了担忧。
这让我深深感受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互联网类条款对于像他这样的创业者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2017 年的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互联网类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精细而又务实的安排。
比如说,对于互联网产业园区的规划,不再是简单地划定一片区域,而是充分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周边配套设施以及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这样一来,像那位创业者的公司,就能够入驻到一个既方便员工出行,又有良好工作环境的园区里。
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规定要求实现高速宽带网络的全面覆盖。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繁华的市中心,还是在偏远的郊区,人们都能享受到快速稳定的网络服务。
想象一下,你在家里用电脑处理工作,或者在公园里用手机观看高清视频,都不会有卡顿的烦恼,那该是多么惬意的事情啊!还有关于数据中心的规划,规定强调了要合理布局,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这可不得了,数据就像是互联网世界的“宝藏”,得有一个安全又舒适的“家”。
另外,在智慧城市的建设方面,规定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比如智能交通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路况,让我们的出行更加顺畅;智能水电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回到那个年轻创业者身上,假如这些规划都能完美落实,他的线上教育平台就能拥有稳定的网络支持,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他的员工也能在舒适的环境中高效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总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 中的互联网类条款,就像是为城市的互联网发展绘制了一张精细的蓝图。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互联网类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互联网类哎呀,说起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 里关于互联网类的那些事儿,还真有不少值得咱们好好唠唠的。
就拿我前阵子的一次经历来说吧。
那天我去成都的一个新开发的商业区,本来想着好好逛一逛,结果发现手机信号那叫一个差!别说刷视频了,就连发个微信消息都转半天圈圈。
这让我一下子就想到了城市规划里互联网相关的规定。
咱们来瞧瞧这规定啊,它可不仅仅是一堆死板的条文,而是关系到咱们在这座城市里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规定里要求在新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这些地方,得提前规划好优质的网络基础设施,要确保大家不管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逛街,都能享受到快速稳定的网络服务。
像那种老旧小区改造,也得把互联网设施的更新换代考虑进去。
可不能让住在老小区的居民们还在为网速慢、信号差而发愁。
再说说公共区域,公园、广场这些地方,按照规定也是要覆盖无线网络的。
想象一下,您在公园里悠闲地散步,累了坐在长椅上就能连上免费的高速网络,看看新闻、追追剧,多惬意啊!还有啊,规定对于互联网数据中心的建设位置和规模也有明确的要求。
得选在交通便利、电力供应稳定的地方,这样才能保证数据的快速传输和处理。
在城市的交通规划方面,互联网也起着大作用呢。
智能交通系统通过网络实时收集和分析路况信息,让咱们出行更加顺畅。
回到我开头说的那个商业区,信号不好可不行啊。
这就说明在规划的时候,可能某些环节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或者是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没跟上。
总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中关于互联网类的内容,是为了让咱们的城市更加智能、便捷,让大家在享受城市生活的同时,也能充分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希望以后咱们在成都的每一个角落,都能随时随地畅快地上网,不再被网络问题所困扰。
这样的城市,才是真正充满活力和魅力的现代化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一)术语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用地类型。
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
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2.1.1 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2.1.2 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 2.1.3 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 2.2.1 条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
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
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核心区、特别地区以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区域。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 2.2.2 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⑥B1商业用地、B2商务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
4第 2.2.3 条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 2.2.4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1 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表2.2.4.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5%。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 2.2.5 条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地区除外)。
特别地区的以上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表2.2.5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地区除外)第 2.2.6 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①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②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第 2.2.7 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第 2.2.8 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8.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注:①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8.0,一般地区不大于4.5,特别地区不大于2.5;②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
表2.2.8.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60%。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5%。
第 2.2.9 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9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第 2.2.10 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8条执行。
第 2.2.11 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0.5且不大于2.5。
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 2.2.12 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 2.2.13 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第 2.2.14 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第 2.2.15 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 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
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 2.2.16 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第 2.2.17 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 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
2.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米。
3.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
第 2.2.18 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 2.2.19 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