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
1、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
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3、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
4、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
5、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
6、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扩展资料: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总目标: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理念: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
总要求: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
根本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根本途径: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宪法》对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的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藏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7月2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自治区民宗委2003年7月20日)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
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藏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99号2010年8月1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多吉泽仁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洛桑久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宗委主任格桑玉珍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丹增朗杰自治区民宗委党组书记岗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李晓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于跃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计明南加拉萨市副市长普布桑珠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桑布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顿吉林芝地区行署副专员永吉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才仁桑珠那曲地区行署副专员边巴阿里地区行署副专员胡新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敏自治区教工委副书记索朗措姆自治区科技厅纪检组组长张良田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洛桑旦达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国义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姬亚军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范光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达娃次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维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王瑞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组长索朗群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丁积成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周惠云自治区农牧厅纪检组组长朱立福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辛高锁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白建斌自治区卫生厅副巡视员才旺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索南措姆自治区体育局副巡视员布阿牛自治区林业局巡视员曲尼杨培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余官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次仁玉珍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次旺平措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张莉蓉自治区妇联副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宗委,办公室主任由张良田同志兼任。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第三册同步习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步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二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过关练题组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费孝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
“多元”是指中华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一体”是指中华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
这一理论强调了( )A.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发展是不平衡的B.民族凝聚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C.中华民族是具有历史性的多民族共同体D.民族平等奠定民族团结的政治经济基础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①其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②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③其自治权是针对少数民族而设立的④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特别行政区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题组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3.在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活的鄂温克族仅一万多人,但该旗自治机关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如果国家有关决定不符合当地实际,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不执行。
这表明( )①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②民族自治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③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是统一的④尊重民族差异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条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2020北京人大附中高一月考,改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
对此认识正确的有( )①新疆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自治权②该条例的通过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③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0辽宁北票高级中学高一期中)“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2年3月26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权利第三章基本义务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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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