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光船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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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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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光租船舶相关法律规定

光租船舶相关法律规定

光租船舶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可以出租的,船舶租赁的⽅式有光船租赁、航次租赁、定期租赁等,不同的租赁⽅式船舶管理是不⼀样的,那么光租船舶有什么法律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光租船舶相关法律规定光船租赁的法律规定是⽐较多的,光船租赁的法律规定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等。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百四⼗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占有、使⽤和营运,并向出租⼈⽀付租⾦的合同。

第⼀百四⼗五条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和承租⼈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及其⽀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百四⼗七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出租⼈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途。

2.出租⼈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必须保证承租⼈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船舶。

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应当保证承租⼈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遭受损失的,出租⼈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事先书⾯同意,出租⼈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光船租赁的法律规定是⽐较多的,光船租赁的法律规定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光船租赁权性质问题的研究

光船租赁权性质问题的研究
科 学 论 坛
田博 闻
( 上海海事大学 O 8级海商法硕 士研究生 【 摘 201) 0 3 5 要】 租赁作为商 品交换的形式由来 已久并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 。光船租赁作为租赁 的一种形式 , 其定性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广泛争论的焦点。
对光船租赁权性质的研究有助 于了解该权利本身的特 征及 属性, 有利于 以后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 , 的定性对于光船租赁权 能否纳入船舶物权制度有着 它


光船租赁权法律性质 的争论
光船租赁 权具有何种性质 , 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 的规 定, 理论界也是 众说纷纭 。主要有三种说法 : 光船租赁权物权说、 光船租赁权物权化说 、 光
船租赁权用益物权说。 1光船租赁权物权 说 、 有学者认为 , 光船租赁权有 自物权属性 。光船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照光 船租赁合 同享有的对船 舶进行 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光船租赁权 的性
质属于一种财产租赁, 也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 ” 的原则。光船租赁权的标 的 物是一种特殊 的动产 , 船舶 的功能就是在海上 移动 , 并且不会 因为移动而 损害其经 济价值 , 而且通 常立法者将船舶 作为交通工具的一种 , 将其作为 不动产来处理。 比如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以及 船舶登记制度等, 都证明是将 船舶作为不动产看待的。 根据 《 舟舶登记条例》 的规定, 光船租赁权 的取得、 变更和 消灭, 要经过 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 这点上与船舶所有权和 抵押 在 权是一样 的。 《 商法》 j 每 的特 别规定使得光船租赁权 与一般 租赁权相 比更加具 有 自 物权 的属性。 《 = } 每商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 未经承 租人 事先书面同意, “ 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 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 人违 反前款 规定, 致 使承租人遭受损 失的, 应当负赔偿 责任 。” 由此 可见 , 光船 租赁 出租人 的权 利受到很大的限制 。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往往是通过法 院拍卖程序 , 果任 如 意允许出租人将光船 出租的船舶设立抵押 , 那么势 必会影 响到光 船承租 人 的利益, 损害了其光船租赁权。因此 出租人在光租船舶后欲设立船舶抵 押 权 的, 要事先经过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一百 四十八条规定 :在光船租赁 “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小编将为您介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

这一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

同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除采取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可取代的功能,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物权法形式结构的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的功能。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这些都是远洋运输的分类术语。

期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程租”、“光租”业务有什么区别:前后两者在课税对象性质有差别,湿租和程租本质上是提供劳务,而光租则是让渡资产使用权以下是航空运输分类术语干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程租船:以一个航次为期限,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支付运费,由船东控制船舶的运输方式。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随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湿租: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随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谴,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关键 词 : 租 赁权 ; 光船租赁权 ; 船 舶 用 益 物权
中图分类 号 : D r 9 6 1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3 - 7 6 5 9 一 ( 2 o 1 3 ) 0 1 旬 1 1 5 6
Di s c u s s i o n o n t h e l e g a l na t ur e o f t h e ba r e bo a t c h ar t e r r i g ht L I U Xu e, GUO Pi n g
第2 4卷
第 1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 i n e s e J o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r n a l o f Ma r i t i me La w
Vo 1 . 2 4 No . 1
Ma r .2 01 3
2 0 1 3年 3月
刘雪 , 郭萍 . 光船租赁权 的法 律性 质探讨 [ J ]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2 0 1 3, 2 4 ( 1 ) : 1 1 5 . 1 2 0
s u f r u c t i n t h e Ma r i t i m e C o l o ft h e P e o p l e ’ 5 R e p u b l i c fC o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r e n t a l ig f h t ;t h e b a r e b o a t c h a r t e r i f g h t ;s h i p’ S u s u f uc r t
( L a w S c h o o l , D a l i a n Ma r i t i me U n i v e r s i t y , D a l i a n 1 1 6 0 2 6 , C h i n a )

论用益物权内容

论用益物权内容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房绍坤用益物权的内容,也确实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

我以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不同。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固然,这并非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操纵。

在一样情形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利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耘土地。

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仍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以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利用收益;[①]也有学者以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需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②]我以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非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基于其他缘故,也能够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

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形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能够表现为间接占有。

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衡宇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衡宇的情形下,即将该衡宇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衡宇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利用收益的方式。

再如,建设用地利用人将建设用地利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大体权能,是利用、收益权能的基础。

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利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利用权、宅基地利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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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船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一)
摘要民事权利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应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

债权之租赁权通过立法得以物权化。

具有物权核心之直接支配权,得以对抗任何人,是租赁权由债权向物权转变之质的飞跃。

光船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

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

关键词光船租赁权;物权;用益物权
民事权利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应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

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交易快速频繁。

为适应这种客观经济活动的变化,法律更趋于保护交易安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古老的租赁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类对物的价值偏好,由原来的重视对物之实际支配转向注重物之利用价值的实现,即物能否为所有者带来收益,出现了与传统相反的现象。

在今日的交易社会中,在为了获得租金的目的而将不动产租赁予他人的场合,可以看到物权之手段性和债权之目的性两个特征的合理兼容。

该理念可视为债权之租赁权通过立法得以物权化,具有物权核心之直接支配权,得以对抗任何人,是租赁权由债权向物权转变之质的飞跃。

光船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

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

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

一、租赁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一)租赁权的界定。

对光船租赁权的性质进行界定之前,首先要看租赁权的性质定位。

租赁权是承租人一方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收益)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关于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大致形成了三种学说,即债权说、物权化之债权说、物权说。

1债权说。

该说源自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关于租赁权的描述是“承租人不能针对干涉其活动的第三人行诉权,而只能因出租人违反其平安无扰地享用物而对其提出诉讼”,即“买卖破除租赁”,认为租赁关系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从属于所有权,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独立权利,故租赁权为债权而非物权。

该说因其有害于租赁关系的安定性,于承租人极为不利,现在各国理论界与实务多不采用。

2租赁权之物权化说。

该说源自德国。

德国最早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效力,以至于被学术界奉为债权物权化的典范。

该说认为租赁权仍属债权,但法律赋予其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或者还包括抵押权人)的效力,属于物权化了的债权。

该说是目前关于租赁权性质的通说,其实质仍是债权说。

循此说,许多国家立法都将租赁关系列入债权编予以规定,同时又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等特殊规则。

3物权说。

该说比债权物权化的观点走得更远,认为租赁权就属于对物支配的一种物权,是占有租赁物并对其使用收益,“支配权实为租赁权之本体”,从而主张应当赋予租赁权更完整的物权对世效力,除了对抗租赁物买受人以外,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乃至于对抗物之所有人。

该说在学界渊源已久,但立法上明确认可的国家不多。

依笔者之见。

租赁权首先当然是一种债权,是承租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在法律没有作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该权利与其他合同债权一样具有相对性。

但如本文开篇所述,当某种法律权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仅仅作为债权保护似嫌不足时。

法律有必要强化对它的保护。

他物权的发展史,实际上主要就是立法者将一些其认为重要的债权权利提升为物权权利的过程,包括传统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

莫不如此。

这些权利的最初就是以单纯的债权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

然后才法定为物权,使权利取得更充分的保护。

发展至今的租赁权,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它的权利性质因租赁客体不同而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

(二)不同客体的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分化。

从各国立法现状来看,动产的租赁权一般仍停留在单纯债权的形态,各国立法关于租赁权对抗力适用条件的规定都以不动产租赁为限,绝少有
扩及于动产的。

不动产中的土地之上历来可以依所有权人的意思设立多种用益物权,典型的包括地上权(在我国被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永佃权(类似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役权。

以上三种典型的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关系之取得,一般是有偿的。

有偿,则实为土地租赁法律关系,可见土地的租赁权已经毫无阻碍地成为了用益物权。

究其差异之原因。

用益物权多以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以合同为基础,然而一旦形成则具有超出合同债权的物权效力,具有对世性。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和妨碍他物权人的权利,亦不得单方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以撤销用益物权,以保证用益物权人对物的稳定利用。

那么,在何些物上得允许存在用益物权,使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在立法上须慎重考量。

在租赁的各种情形中,不动产的租赁,至少在大多数情形下,皆涉及基本生存保障问题,不论假设承租一方为社会经济弱者,或在契约订立与履行上处于交易的弱势,都还不算离谱,而认为动产的承租人是弱者或居于弱势,则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现实。

笔者认为,除了社会的稳定、公平这类的价值,物的价值之大小、物的稀缺性、物对于非所有权人的重要性、物的自然属性等均为考量因素。

动产价值多低于不动产,且多数情况下属可替代物、消耗物,在动产上设立租赁权的情况素来不多,因此。

不必将动产的租赁权升至物权的层次来加以保护。

二、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属性
(一)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权。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依约对船舶享有的这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称为光船租赁权。

光船租赁权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亦同样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法理,承租人在租期内的租赁权可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犯。

光船租赁因其标的物是船舶这一特殊物体,仍属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海商法的某些特别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权,使光船租赁权较之一般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属性。

船舶的功能就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畴。

但由于船舶价值很大,并且主要不是作为交易的对象,而是运输工具,因而又具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条件。

事实上,船舶登记及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等,都是船舶按不动产处理。

光船租赁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一样,一般都规定要经过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适应光船租赁融资之需要,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特别是跨国光船租赁之承租人为变更船旗,更需要光船租赁登记。

我国1994年《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光船租赁权经登记对抗第三人,明文规定了光船租赁权的对世性,可对抗所有权和后设定的抵押权。

实践中,光船租赁被称为“过户租赁”,承租人被称为“二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行使租赁权致第三人利益受侵犯的,由承租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海事扣船制度一般规定被请求人光船租赁过来的当事船可被扣押。

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光船承租人事实上居于物主地位。

(二)我国《海商法》的某些特别规定。

从我国《海商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也可以看出光船租赁权的物权化属性:(1)光船租赁期间,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由承租人承担船舶灭失风险;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投保,并负担保险费用;光船租赁的风险承担依“物主承担风险”的传统观点,承租人具有某种程度的所有权人地位。

(2)承租人对出租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有最终决定权。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须经过法院扣船程序,将严重影响承租方利益,即严重减损光船租赁权。

而且尤其重要的是,强制拍卖可解除船舶上的一切负担(1993年《海事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第12条),使得原先的租赁权丧失其客体而无效,不能对抗新的船舶所有人。

而一般租赁依“买卖不破租赁”,实现抵押权即使是强制性的,仍是买卖性质,故出租人在已物上于租赁期间设定抵押权是合适的,租赁权可对抗新物主。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相比之下,
光船租赁出租人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出租人设定船舶抵押权须经承租人同意方可,表现出光船租赁权极强的物权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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