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租赁权法律特性的差异
论述抵押权,居住权,租赁权存在冲突的情形和处理规则。

论述抵押权,居住权,租赁权存在冲突的情形和处理规则。
抵押权、居住权和租赁权都是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但它们各自有其特点和存在的优先级。
当这三种权利在同一个房屋上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冲突情形的分析以及相应的处理规则。
1.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情形:如果房屋先被抵押,然后又被出租,这时就可能出现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处理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这种冲突的基本规则。
也就是说,即使租赁的房屋被出售,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承受这个租赁关系。
2.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情形:居住权和租赁权都是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所以当两者在同一房屋上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问题。
处理规则:一般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晚于租赁权。
因此,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人需要等到租赁期限届满后才能开始享受居住权。
但如果居住权的设立早于租赁权,那么居住权人可以在其居住权期限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租赁期限届满,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3. 抵押权、居住权与租赁权的综合冲突:情形:当抵押权、居住权和租赁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房屋上时,如何处理三者的关系就更加复杂。
处理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规则主要取决于权利的设立顺序。
抵押权和居住权都是以登记作为设立条件的,因此权利的先后顺序可以根据登记的时间来确定。
如果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当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时,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需要先行涤除该不动产上的居住权再行转让或拍卖。
而如果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实现抵押权时应附带居住权一并转让,受让人需继续履行原房屋所有人对居住权人的义务,且未经居住权人同意不得加重居住权人的合同负担。
以上是对抵押权、居住权和租赁权存在冲突情形的分析以及相应的处理规则。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目录一、《民法典》居住权概述 (2)(一)居住权的定义及功能 (3)(二)居住权立法背景与意义 (4)二、《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 (5)(一)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 (6)1. 居住权主体资格 (7)2. 居住权客体范围 (8)(二)居住权的设立与转让 (9)1. 居住权设立方式 (10)2. 居住权转让限制 (11)(三)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 (12)1. 居住权法律保障 (14)2. 居住权行使的限制 (15)三、《民法典》居住权的解释论 (16)(一)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17)1. 居住权与所有权界定 (18)2. 两者权利冲突与协调 (19)(二)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比较 (20)1.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相似点 (22)2.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差异分析 (23)(三)居住权的具体适用情形 (24)1. 无房户住房保障 (26)2. 离异一方住房需求 (27)3. 老年人住房问题 (28)四、案例分析 (29)(一)典型案例分析 (30)(二)案例中的居住权问题解析 (31)五、总结与展望 (32)(一)居住权制度总结 (34)(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展望 (35)一、《民法典》居住权概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法律意义的新型权利。
它起源于古罗马法,盛行于中世纪欧洲,而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发展。
我国在年颁布的《民法典》中,首次将居住权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体现了对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简单来说,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项权利通常与所有权相分离,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特定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第一层是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合理使用、维护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居住权的债权性质。
居住权的理解与适用

居住权的理解与适⽤居住权的理解与适⽤居住权的⽴法历程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上作为⼈役权的居住权的⽴法⽬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和保姆等特定⼈员或弱者。
党的⼗九⼤报告提出,要加快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保护保障的灵活安排,满⾜特定⼈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在⽤益物权部分增加⼀章,规定居住权制度。
从⽐较法⾓度看,德国法中规定的居住权分为两种性质,⼀种是传统的居住权,即保护弱者、特定对象的居住权;另⼀种是⼴义的居住权,即包括投资性居住权。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不限于保护离婚妇⼥、保姆等弱者或特定⼈群,其功能有所延展,即具备投资性功能。
⼀、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居住权⼈为了满⾜⽣活居住需要,依据合同或遗嘱⽽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种⽤益物权。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居住权属于⽤益物权,⽽租赁权是基于合同的债权。
2、存续期间不同。
居住权⽆期限限制,既可以是固定期间,也可以是权利⼈终⾝;⽽租赁权受到⼆⼗年的最长期间限制。
3、对抗效⼒不同。
居住权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可以对抗房屋的新所有权⼈。
⽽租赁权属于债权,仅对特定⼈产⽣对抗效⼒。
三、居住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六条规定,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按法条的字⾯理解,居住权的权利主体是“居住权⼈”。
这⾥的“居住权⼈”除⾃然⼈外,是否包括法⼈和其他组织?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需待司法解释的进⼀步规定。
另,《民法典》第三百六⼗七条第⼆款……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从该条可以看出,“居住权⼈”并不排除法⼈和其他组织。
四、居住权的客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六条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的住宅”。
法条使⽤了“住宅”⼀词,⽽没有使⽤“房屋”⼀词,可以排除商铺等经营性⽤房成为居住权的客体。
了解房屋出租合同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

了解房屋出租合同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房屋出租合同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房屋出租合同是租赁关系的重要依据,其中涉及到住户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
了解和明确这些权益对于租客和房东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和解释房屋出租合同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
一、居住权的定义和范围居住权是指租客按合同规定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租客有权在租期内享受所租房屋作为其合法住所的权益。
居住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住户的私人空间:租客有权在房屋内居住,使用他们所租赁的私人空间,如卧室、客厅等。
2. 收件和通信:租客有权收取邮件和包裹,并保证个人通信的隐私权。
3. 安全和隐私: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并保护租客的隐私不受侵犯。
二、使用权的定义和限制使用权是指租客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合法使用的权利。
租客有权在租期内合法使用房屋,但需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房屋设施和设备:租客有权使用房屋内的设施和设备,如厨房、卫生间、电器等。
2. 公共空间:租客有权在房屋的公共空间中活动,如楼梯、过道等。
3. 使用规定:租客需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房屋,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三、居住权和使用权的限制尽管租客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但这些权益是有限制的。
在实践中,房东可以对居住权和使用权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1. 居住期限:租客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后,房东可以要求租客离开或续签合同。
2. 违反合同约定:如果租客违反了合同约定,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或破坏房屋设施,房东有权对居住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或终止合同。
3. 合理使用:租客有权使用房屋,但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例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违法使用房屋等。
四、解决居住权和使用权纠纷的途径房屋出租合同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问题有时会引发纠纷。
以下是一些解决纠纷的常用途径:1. 协商和沟通:租客和房东可以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不同意见,找到共识并达成妥协。
房屋租赁中的居住权与租赁权

房屋租赁中的居住权与租赁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房屋租赁中的作用和区别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人拥有租赁权,而承租人则享有居住权。
这两种权利在房屋租赁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的区别和关系对于租赁双方以及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房屋租赁中,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租赁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可以按约定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获取租金作为回报。
租赁权的归属在法律上属于房屋所有者,他可以对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租赁权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和支付租金来实现,而合同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合法、稳定居住在所租房屋的权利。
作为房屋租赁双方的承租人,居住权是其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
在居住权的保护下,承租人享有安定居住的权益,包括使用和管理房屋的权力。
尽管居住权通常是通过租赁合同来确立,但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更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人和承租人需要明确居住权和租赁权的界限。
租赁人有权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等管理权,但不能侵犯承租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但也享有不被干扰、侵犯的居住权。
合理的界定居住权和租赁权的边界,可以有效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法律对居住权和租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违法干扰承租人居住权的行为,承租人有权向房屋所有者进行维权,包括要求保障其居住权利、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租赁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租赁人应当依法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
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租赁双方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
合同应包括租赁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金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居住权的范围和限制等内容。
明确的合同条款有助于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居住权和租赁权在房屋租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021年民法典之居住权详解

2021年民法典之居住权详解《民法典》正式实施~相信大家对要实施的《民法典》已经了解很多了,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简单聊聊《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相关知识吧~2021年民法典之居住权详解一、居住权的含义及特征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跟其他物权不一样的地方在于:1、居住权人对房子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与房屋租赁不一样,租赁最长不超过20年,但是居住权却是一种可以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因此居住权不可转让;5、居住权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人不能将房屋用于出租等营利活动。
二、居住权的设立、期限及消灭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或协议设立,一般是无偿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居住权设立之后不可以继承和转让,仅供居住权人居住,一般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居住权可以明确具体期限,例如20年、30年等,也可以约定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但居住权消灭后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之后居住权才算是正式消灭。
三、居住权的适用(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设立居住权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也包括其他跟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系的人员。
如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自己老无所居;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花掉一生的积蓄,可以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被子女“扫地出门”;离婚时一方为困难一方设立居住权;再婚老人去世后为老伴设立居住权,避免老伴无家可居;或独居老人为家庭长期服务者(如保姆、远方亲戚、长期照顾自己的亲朋、邻居等)设立居住权等。
(二)以房养老年老无保障的老人或低薪退休老人可以将唯一住所转让给暂时不需要使用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继续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能保证自己居有定所,也能获取一笔收益提高养老生活质量。
房屋租赁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的界定

房屋租赁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的界定在房屋租赁中,涉及到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界定问题,是租赁双方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居住权和使用权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正确的界定是租赁合同的基础。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界定进行探讨。
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承租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合法、安全、稳定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属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基本权利,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质。
二、使用权的含义使用权是指房屋属主或出租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授予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权利。
租赁合同规定了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可以使用房屋的范围和方式。
在房屋租赁中,居住权和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但并不完全等同。
居住权强调的是租赁人的居住需求和权益,使用权则侧重于对房屋的具体使用。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居住权和使用权应当明确并分别规定。
三、界定居住权与使用权的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约定条款中明确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内容。
合同约定是最基本的界定原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明确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范围。
2. 法律规定原则除了合同约定外,法律也对租赁中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21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
”根据法律的规定,租赁双方可以借鉴相关法规来界定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范围。
3. 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也有一些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情况下,租赁双方可以参考先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以明确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界限。
四、居住权与使用权的具体内容1. 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正常、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承租人有权享受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承租人有权合理保障自身的生活隐私等。
2. 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承租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提出维修和保养房屋的要求;承租人有权合理使用租赁房屋配套设施等。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解读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解读在租赁房屋时,房屋租赁合同是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法律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租客和房东的权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居住权是指租客享有在租赁房屋中居住的权力。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以及租赁的时间周期。
租客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在租赁房屋中安居,并享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居住权。
租客可以合法地使用房屋提供的基本生活设施,如卫生间、厨房和起居空间。
居住权的一部分是租客享有隐私和安全的权利,房东不能擅自进入租客的租赁房屋,除非有紧急情况或经过租客同意。
使用权是指租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操作有一定的控制权。
使用权通常包括对房屋内设施和装修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保护。
租客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地使用房屋内的电器、设备、家具等。
同时,租客也有责任对这些物品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如果发生意外损坏,租客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负责修复或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界限有时会引起争议。
例如,如果租客在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动,是否需要获得房东的事先同意?这些争议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租客在进行房屋装修时,需要提前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并且应该恢复到原状或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新状况。
除了居住权和使用权之外,房屋租赁合同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条款,如租金支付、押金、违约责任等。
租赁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双方都应当遵守其约定条款。
租客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保管房屋和设施。
房东则应向租客提供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及时维修房屋中的损坏和故障。
总结起来,居住权和使用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它们确保了租客在租赁期内合法地居住,并获得合理的房屋使用权。
租客和房东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期发生无谓的纠纷。
在租赁房屋时,租客也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专业知识,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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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租赁权法律特性的差异
居住权是物权而非债权,通过合同设定的居住权与租赁合同设定的租赁权有相似性,但法律性质具有根本的差异。
物权的特征一是直接支配性,一是保护的绝对性。
物权所涵盖的所有效力都可以由两个特性引申出来。
②前者体现了物权的积极效果,即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能以自己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进行管领、实现权利内容;后者体现了物权的消极效果即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权利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③而债权则是指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物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其效力仅指向特定的义务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特定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债权人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物权通过规定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人的关系,而债权直接展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物权可以定义为对某物的独立支配权,这意味着:对该物的权利行使以及对其不同程度的享用均独立于同一定人的关系。
”④这里所指“同一定人的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
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它以他人所有的房屋为权利客体,以排他性的占有、居住为权利内容,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余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居住权人在权利范围内行使居住权,对于任何妨碍权利行使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排除妨害。
可见,居住权是一种以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为前提、由特定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用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由于居住权可以通过签定合同设定,其与房屋租赁合同设定的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房屋租赁权(简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它同样以他人所有的房屋为权利客体,权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享有占有、居住、收益的权利;各国普遍设有“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使得承租人能都够以其租赁契约对抗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性与居住权的物权性是有相同之处的,二者都构成了对所有权限制,效力不仅及于所有权人,还能对抗所有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在有关现行法规中规定房屋租赁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其可行性暂且不论,但租赁权一旦登记即应具有对抗效力。
租赁权在法律上“仍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债权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不仅涉及到租赁权本身存在的前提,而且是由法律设立一项制度的社会目标以及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决定的。
当权利直接针对一个物发生作用时,这样的权利被称作物权;而当权利的拥有所针对的是另一法律主体,后者有义务为权利拥有方履行一定的行为,这样的权力即构成债权。
“租赁契约之承租人仅能先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非经出租人履行租约,交付租赁物,容许承租人用益后,承租人不能支配租赁物”。
⑤这是因为租赁权并非直接对于物为支配的独立的权利,而是对于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为使用的债权所附从的权利,是允许使用房屋这一债权“所生之反射效果”。
⑥也就是说租赁权不只是包括对房屋为使用收益,还必须以请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为前提,在出租人转移占有之前如果他不依合同将标的物转移与承租人而是转给他人使用,那么承租人即丧失租赁权,无权要求出租人交付该房屋以保证租赁权的行使,而只能以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与居住权最明显的区别。
居住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其他权利的附随后果,不以交付为前提,根据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居住权的设定必须以登记为条件,而一旦设定,不论房屋是否已经现实地转移了占有,居住权人都对该特定房屋享有了排他性的权利,对于任何对该权利的行使造成妨害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直接对抗,无需借助原设定居住权的合同的效力,这无疑比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更能有力的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
另外,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于该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同时增加的社会成本是微不足道的。
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私房出租行为,法律并未强制性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虽然这样的登记仅仅具有行政管理的意义),而且对于频发的短期租赁行为来说,由于成本的巨大,登记几乎是不可能。
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制度下的基本原则要求不动产权属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基于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制度,不登记则权利不发生转移。
因此不经登记权利人的利益无从保障,仅能以有效成立的合同请求债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无疑是不利于承租人的。
所以,在不改变租赁权本身所具有浓厚的债权性的前提下,由法律基于对合法占有这样一种事实状态的保护而赋予其物权上的效力,以保护承租人利益,稳定社会秩序,这样的立法手段显然更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
而居住权是从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的角度出发,为他人或自己设定居住权,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发生的范围仅限于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对于这一类社会关系仅凭债的约束力往往不能对其提供有效可靠的保护,需要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依靠物权法的强行性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权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居住权当然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的属性,而租赁权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是租赁权的效力强化以后的结果,二者是有差异的。
三、从居住权与租赁权所衍生权利分析两者的差异
基于现实的与学理上对租赁权与居住权两种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两种权利的区别具体化。
首先,租赁权的行使以支付租金为必要。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是否须交付租金,为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根本区别。
当居住权通过合同设定的时候可以约定一定的对价,但这一对价不为取得居住权的必需;而在因遗嘱、法律直接规定、乃至时效取得居住权的情况下,更无对价可言。
其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受让的是所有权人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负有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即不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能将该房屋转租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居住权基于其作为一项人役权的性质虽然不能让与,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被转让,在居住权由他人行使时并不改变居住权应有的权利状态。
⑦也就是说,如果居住权人将部分房屋出租以解决生活之需,应是法律所容许的,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更不能因此而单方解除当初设立居住权的合同。
再次,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适合使用的房屋,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也由出租人负担。
而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在其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应为其居住的题中之意,房屋所有权人除必要的大修外不负有维护房屋以供居住权人使用的义务,这是由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所必然具有的性质。
最后,居住权虽具有时间性,但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如果居住权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设定,则该自然人中生存期限最长的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从这个意义上讲,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永久的、终身性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