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物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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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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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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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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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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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担保物权ppt课件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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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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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内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一)抵押人的权利(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四、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未履行(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1、拍卖2、折价3、变卖(三)清偿债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抵押权的终止1、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是如果抵押物灭失而受有赔偿金的,则抵押权不消灭,而移转到所受的赔偿金上,抵押权人仍可对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3、抵押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六、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
(二)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3、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5、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与法律适用(三)财团抵押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在其上成立抵押权。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
(四)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述(一)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当铺、典当行等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由出当人以自己的珠宝首饰、衣物、钟表等动产交付给当铺占有,当铺支付当价,在约定期限内,出当人归还当价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当铺则返还当物,出当人逾期不归还当价的,当物即归当铺所有或者由当铺予以拍卖、变卖并取得其价金的担保物权制度。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主体条件不同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
经营营业质的当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业务。
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三)中外质权制度的沿革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为起源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缺陷,《物权法》未作规定。
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两种制度。
德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因有不动产抵押权,所以没有不动产质权。
日本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三种。
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1、质权合同--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质权2、质权的生效(交付)(1)《担保法》之缺陷《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
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否则构成违约。
出质人交付质物,质押权成立暨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3)关于交付的理解第一,交付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第二,先占有后返还,质权能否对抗第三人?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以何为准?第四,是否及于从物?3、质权的善意取得(补充)--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质权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质权的保全(4)优先受偿(5)转质权(6)放弃质权2、出质人的权利(1)《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4)《担保法》第七十二条《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及特点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
特点:1、须为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如人格权和身份权,因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能转让,故不能予以质押;2、须具备可让与性由于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入质的权利供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权利质权应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而设定,所以入质的权利应有可让与性的特征;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原则上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典权、地上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种类《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二、留置权的取得(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三、留置权的权利和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请求偿还费用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注意期限)(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2、返还留置物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与成立条件(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