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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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担保物权是一个常见的考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首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销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

合同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而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人无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其财产自动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要素包括担保物、债权和债务。

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缺一不可。

举例来说,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小明将汽车登记在银行名下,这样银行在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将汽车变现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例子中,汽车就是担保物,银行是债权人,小明是债务人。

当小明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小明偿还债务。

了解担保物权的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借贷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次,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孩子的教育或者购房等需要提供担保,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担保物权的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失。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文字表述变化略去!) 《民法典》第395条新增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条四荒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定被删除【民法典第342条已经规定四荒土地经营权可以 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以“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取代《物 权法》第181条“抵押权实现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411条规定抵押财产 何时确定,如“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确定”通常早于“实现”】 《民法典》第399条不得抵押的财产删除《物权法》第184条耕地之使用权 (因为土包法第4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 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 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 有的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43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登记 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4条删除《物权法》第227条知识产权质押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5条删除《物权法》第228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 定。
PART ONE 重点规范解读
02 与实践关联
重点规范解读与实践关联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约款新规定取代《物权法》第211条。与流押约款 规定类似! 《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取代《物权法》第 223条第6项“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441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4条票据、提单等质押的书面合 同规定。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C.质押合同登记时D.质权人同意时【答案解析】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民法复习担保物权共同担保与反担保全考点一是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

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

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

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

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

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

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

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

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1.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

(有约从约)。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

)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

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

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

3.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

4.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

因为没有约定按份。

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物权和担保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物权和担保作为民法典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物权和担保,并分析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一种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对一种物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他人进行排他性支配和禁止。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占有物体来主张其权益。

3. 继承性:物权具有传承的特点,即权利可由权利人转移给他人。

4. 公示性:物权的行使必须公示于众,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强制性: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特点使得物权成为划分财产、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基础。

二、担保的概念与功能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权利或履约行为作为保证的行为。

担保可以分为实体担保和人事担保两种形式。

实体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债务人将特定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进行抵押或质押,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人事担保则主要通过保证合同的形式进行,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获取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的履约义务。

2. 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在有担保保障的情况下,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3. 提高债务人的借贷能力:担保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其借贷能力。

三、物权与担保的关系物权和担保虽然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首先,物权提供了担保的实体基础。

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担保物可以成为债权人的追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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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

这就是留置。

三、比较分析
(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

抵押时标的物不转移占有,如例1中房子你还住着;但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如例2中你的iPhone6s必须要给邻居。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如课桌),而且只能是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如例2中转移的标的物是iPhone6s,和主合同借钱没有密切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2、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主债务的需要,也就是例3中你依法占有课桌是为了获得维修加工的费用,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学校)未履行义务,债权人(你)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例2中邻居占有你的iPhone6s是为了保证你还钱。

3、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

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标的物的原因。

【典型例题】
1、下列选项中,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
A 所有权
B 抵押权
C 用益物权D留置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

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钢琴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答案解析】
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华图教育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备考,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随时登陆华图教师网进行咨询,华图教育教研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预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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