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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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vs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表

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vs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表

民法典保制度司法解释—民法典九民纪要担保规范新旧条文对比我国现存有效的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分布于《民法典(物权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散布于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应但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适用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相关规定时,有可能还会适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甚至《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相关规定。

同样,在具体案件适用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相关规定时,有可能还会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甚至《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相关规定。

《九民纪要》中,担保规范散布于两部分:第二部分“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即17 23条;第四部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即54 71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分五部分共71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担保规范。

小编希望将《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解释》《九民纪要》中的担保规范进行汇编,根据《民法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参考答案

担保物权试题第十七章担保物权-、名词解释题1担保物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5共同抵押权6最高额抵押权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登记问题上,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A登记生效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交付生效主义D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折衷主义2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登记之日C.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3 .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B.电视机C.古字画D书籍4.下列合同中,不能产生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买卖合同5某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某甲将其价值近于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

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 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典权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7.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

A变价受偿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性D.从属性8抵押人将巳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

A. 无效B.继续有效C.解除D.终止9.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

A. 设定抵押B.转让C.设定质押D.抵消10.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雇行债务,该期限是()。

A 2年B.1年C.6个月D.2个月三、多项选择题1 .担保物权具有下列特点()。

A.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2 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抵消权3 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B抵押人所有的汽车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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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合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担保范围债务人经与债权人约定,其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决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份额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债务人多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可以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次序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和请求保证人一次性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请求。

第十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二章担保第十一条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十二条保证的内容保证的内容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十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保证、最高额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保证的效力期间保证可以是一定期间内的、一次性以及不定期变动的。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和告知债务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有权查阅和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不影响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失效债务人对财产进行重大变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失效。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质权、留置权

质权、留置权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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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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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主合同有效,转为有从属性担保物 权
3、 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区分
【解说】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 的关系。
【理由】 ✓ 契合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 ✓ 物权变动的独立性; ✓ 保护交易安全(信赖)。 【担保物权的相关条款】
分类 分类标准
定义
类型举例
典型担保 通行的 民法典 明文规 定
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有明文规定 广泛存在。物
的担保物权
权法定
民法典无明文规定 如,让与担保 的担保物权
▪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 (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二)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 (三)标的物不尽相同 ▪ (四)实现时间不同 ▪ (五)从属性不同 ▪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 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为 其构造形态之担保物 权
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 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 为其构造形态之担保 物权
类型举例 占绝大多 数。
让与担保
特点
分类(4) 分类标准
定义
类型举例
占有担保
物权
依据是否
移转担保
标的物的
占有 非占有担
保物权
以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 留置权、 人占有为成立或存续要 质权 件的担保物权
物权
依据担 的担保物权
保物权
的债权, 具有明显 的从属性
发生的 基于当事人的设定合 抵 押 权 、兼 具 有 担
意定担保 原因 同而成立的担保特

分类(2) 分类 标准
定义
类型举例
特点
留置性担 保物权
留 置 标 的 物 , 迫 留置权 使债务人清偿债 务为主要效力
【延伸】独立人保在国内交易关系 上无效(最高法1998第184号判决)
【理由】
担保合同另有 合同。担保合 ✓ 担保物权的(发生、消灭、移转)
约定的,按照 同是主债权债
从属性;
约定。
务合同的从合 ✓ 防止欺诈和滥用权利。
同。主债权债 【对独立担保的法律评价】
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担保物权的债权担保之法律作用 (1)超越债权平等原则 (2)优越于合同的保全制度(参:合同法73A、74A) (3)优越于人的担保制度(参:担保法之保证) 2、担保物权的融资的经济作用 3、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之社会作用
▪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 2、担保物权实现 ▪ 3、债权人放弃(抛弃)担保物权 ▪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
4.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实行规则
5. 担保物权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担 保物权的存续时间)
1、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担2Ⅰ
§170
在借贷、买卖、 担保物权人在
货物运输、加 工承揽等经济 活动中,债权 人需要以担保 方式保障其债 权实现的,可 以依照本法规
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
保财产优先受
定设定担保。 偿的权利,但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解说】承认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例解】
如,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资产减少时,可以 实行担保物权。
2、 独立担保物权(合同)
担5Ⅱ
§172Ⅰ 【解说】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均不
能创设独立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是主 设立担保物权, 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依照本法 主合同无效, 和其他法律的 担保合同无效。规定订立担保
抵押权、 质权、留 置权、优 先权
物的交换 价值做担 保
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 定金、押 一般等价
金钱担保 的 金钱,该金钱的取得与丧失 金
物,实现
同债务是否履行相联系
简易
(二)对担保物权的分类
分类(1) 分类标 准
定义
类型举 例
特点
于一定要件下,因法 留置权 担 保 一 定
法定担保
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
类型举 例
民事责 任
特点
担保债权实 现上的优势
2、
定义
类型举例 特点
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外,有 人的担保 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
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保证、连 人的信用 带债务 做担保
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 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 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 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物权

2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设立上的从属性

(2)转移上的从属性

(3)效力上的从属性

(4)消灭上的从属性

(5)时效上的从属性
▪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5、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相关分类
1、
一般担保 特别担保
定义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 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 的总担保 通常所说的担保,包 括人、物、金钱担保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
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
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其特征主要有: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
不以标的物移转于债权 抵押权 人占有为成立或存续要 件的担保物权
分类(5) 分类标准
定义
类型举例
动产担 保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 动产质权 的担保物权
不动产
担 保 物 担保物权

标的之不
权利担 同
保物权
非特定 财产担 保物权
不动产
权利 不特定的财产
不动产抵押 权
权利质权
浮动抵押
(三)非典型担保不为物权法承认
依据 主要 效力 优先清偿 性担保物 权
支 配 标 的 物 的 交 抵押权 换价值,确保债 务优先清偿为主 要效力
适应市民生 活之临时需 要(如,加 工承揽、保 管、运输合 同)
侧重交换价 值,满足商 事活动中需 要
分类(3) 分类 标准
定义
定 限 性 担 依据 保物权 担保
物权 构造 形态 权 利 移 转 的不 性担保物 同 权
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
▪ 5、混同(77a例外) ▪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的,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 免 除担保责任
▪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及其新变化
1. 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2. 独立担保物权(合同) 3. 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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