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担保物权
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在担保法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与保护。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特殊物权形式。
根据担保物权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两种形式。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动产担保物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与债务的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债权与债务的存在,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2. 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需要通过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3. 设立形式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并以其位于某市的厂房作为担保物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厂房的转移作为担保物权的设立。
双方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将该担保物权设立完毕。
三、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的变更是指在担保物权设立后,因债权或债务的变更而对担保物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担保物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债权的变更:当债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时,债权人可以将其担保物权转移给新的债权人,以保障新债权人的利益。
2. 债务的变更:当债务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可以将其担保物权转移给新的债务人,以保障新债务人的利益。
3. 担保物权范围的变更: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对担保物权的范围进行调整。
担保物权口诀

担保物权口诀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作用强,价值权属作保障。
设立依据合同订,法定也能生影响。
动产不动产均适,权利义务均可行。
保障债权得实现,债务人违约可抗。
二、抵押权
抵押权设因协议,担保债务人履行。
不转移物品占有,质押才需转移物。
抵押物价值足够,债务人诚意展期。
抵押效力长期存,续约也可存续权。
三、质权
质权设定因协议,担保债权人受偿。
质物需转移债权人占有,质权方可有效立。
出质人代为履行权,质权人可优先受偿。
质权存续期间届满,质权随之消灭亡。
四、留置权
留置权依合同设,留置动产债务人还。
留置期间届满日,留置权消灭不可观。
但有例外留置权,债权人可继续占。
例如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效力可续延。
五、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能成立,条件相当且明定。
债权额确定无争议,质权效力可抗辩。
质权存续期间届满日,权利质权随之灭。
但有例外权利质,例如股票质押权。
六、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均优先,债务人履行先看。
同一担保物上权,数个权利来争先。
按登记时间先后,依次受偿来算完。
无登记则看占有,先占先得来算完。
若同一天登记或占有,则视为同时并列站。
同时处理平均分,无法分清相对权。
同时受偿未清偿,比例清偿分得完。
若其中债权消灭光,则依序撤销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1. 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的实现首先应尝试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因为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2. 协议折价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
折价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协议折价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4. 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6. 行使追偿权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8. 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9. 行使抵销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将担保物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10. 行使担保物权的转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是担保物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具体适用哪种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间设 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 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 效力。
(4)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5)放弃、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 成损害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 元、1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甲、乙、丙抵押 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 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后因 抵押人又向乙借款5万元,乙和抵押人协商将 自己第一次被担保债权总额变更为35万元。现 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 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 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 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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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生效 1、《担保法》的缺陷:第41条规定, 当事人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书面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并 不产生物权和债权的效力
(2)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生效关系
2、《物权法》的完善:第15条,第 187—189条 (1)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请求偿还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表现:抵
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构成违约; (3)办理抵押登记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并 生效,债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 的生效要件
【例】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房产抵押合 同书,相约6月3日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后 来因为种种原因未登记。问:该抵押合同 的效力如何?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3、权利的存续期间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 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如何解决
甲为一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以 其生产库存的50辆大型拖拉机为乙设抵押,并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未经乙银行同意,以480 万元擅自卖与丙。甲、丙货款相讫后,乙才知晓此事, 但甲已经将货款用于发放拖欠工人的工资。乙诉至法 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买卖无效。问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 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
数额等内容,但此类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 的影响。
甲有楼房一栋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 分别在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在三份债权快 要到期时,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元,现甲、 丙要达成如下协议,其效力如何?乙、丁要如何 应对?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序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4、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 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生效规则 1、有价证券 (1)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背书为生效要件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 债权中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 拍卖全部5栋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5)后每栋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 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栋,乙不允。甲
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例】甲欠乙、丙、丁各1000万元,甲以楼 房抵押给乙、丙并登记,乙登记在先。后甲 欠乙的债务率先到期,甲不还债,乙主张抵 押权。甲、乙遂达成协议将楼房折价1000万
元向乙清偿。经查,该楼房的实际市场价值 在2600万元左右。本例中,甲、乙的协议损 害了丙、丁的利益,二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 起撤销之诉。
(二)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的
2、担保权实现的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4、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财产权 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登记与未登记的,物权优于债权
甲有楼房一栋,估价2000万元。8月1日甲向
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楼房签订抵押合 同,于8月7日向市房产局做了登记手续。8月 3日甲又向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同一栋楼 房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在市房产局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年后,乙、丙银行债权 到期,甲无力偿还。乙、丙银行申请拍卖楼 房,得款1500万元。问:乙、丙如何受偿?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 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提供抵押,每 栋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
(1)有2栋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 3栋的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 栋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栋楼房,丁分得 两栋,且每栋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 丙的3栋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 一并拍卖全部5栋以优先受偿,可否?
2、基金份额,股份等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 1、有价证券禁止转质 2、有价证券可以提前变现
四、留置权
(一)质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
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
,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的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例2】设例1中抵押楼房投了保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 司赔偿金8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800 万元优先受偿? 【例3】设例1中抵押楼房倒塌的原因不在水灾,而是人祸 系第三人丙所为。甲从丙处获损害赔偿金900万元。问: 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900万元优先受偿?
【例4】设例1中楼房未倒塌,但因公共利益的需 要被政府征用,甲从A城政府处获补偿金950万元, 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 受偿? 【例5】设例3中第三人丙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甲 外出在外并不知道,或甲知道但置之不理,此时 乙站出来要求丙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否?
(2)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都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与未登记的,登记者优先
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乙借款 10万元,订立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 登记。6月2日,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辆车 抵押并登记。后甲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 万元,问乙、丙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物权法》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设立 1、动产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 2、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
3、出质人交付质物,质押权成立且生效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作为义务 3、及时行使质权 4、返还质物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 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
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
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物上请求权
5、价值性
6、优先受偿权
【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的债务,约定9月1日前偿 还,甲以楼房一栋抵押。8月1日,A城遭遇百年不遇的洪 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 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30万 元优先受偿?
【例】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 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 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 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四)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处分权 (1)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2)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义务: 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告知受让人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之效力
甲欠乙债1000万元,以楼房一栋为乙设抵 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 以1200万元擅自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转移 手续,后才告知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主债权、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权设定前,抵押物就有从物的及于从物
(2)原则上不及于孳息
(3)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3、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 (1)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一)抵押物 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物权法》的更新
(1)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的,且 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2)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是强制的,但仅为 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3)对于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是自愿的,为 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
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