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最新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成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细致的阐述。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担保物权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该财产为基础行使担保权利的一种民事关系。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副关系:担保物权是债权与担保物之间的一种主副关系,债务人是主体,财产是附属物。
2.相对性:担保物权对特定的债权生效,当涉及到其他债权时,必须分别针对不同的债权设定担保物权。
3.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仅限于债权的存续期间,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自动终止。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权利:债务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担保物权才能设立。
2.书面形式:担保物权设立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债权债务设立协议或法律文书。
3.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以担保合同为基础,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
4.登记备案: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对第三人的担保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三、担保物权的行使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变卖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担保物以拍卖、挂牌等方式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债权的清偿。
2.抵销债务:债务人有权依法以担保物抵销债务,但需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3.取得财产: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财产移交给自己,以实现债权的权益。
四、担保物权的保护为了保护担保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担保物权得到优先受偿权,确保担保物权人能够及时回收债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金融、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实务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分析其成因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其基本特征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一)担保物权登记与公示问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登记与公示是确保权利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登记程序繁琐、公示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权利人难以顺利实现其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问题在多起经济交易中,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导致与第三人利益产生冲突。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申请、受理、评估、拍卖等环节。
由于程序复杂、周期长,使得当事人难以快速实现其权益。
四、解决实务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公示效率,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登记与公示制度,如建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高登记效率;加强公示信息的透明度,确保权利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二)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在处理担保物权与第三人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交易公平。
同时,应加强对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用担保物权进行非法交易。
(三)优化实现程序,提高效率为简化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提高效率,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限制;同时,加强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民诉法第196条:1. 担保物权人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民诉法第196条: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民诉解释第373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民诉法解释第371条: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民诉法解释第372条:(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担保物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一、加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力度1.在受理案件环节,应当加强对案件受理条件的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将案件及时分流、引导到合适的审理法院。
3.对于存在争议的合同约定、保证人能力、财产处置等问题,应当先予排除或者解决,然后再行实现担保物权。
二、注重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1.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要确保债务人享有诉讼权利和其他法定权益,不能违法限制其自由。
2.充分尊重债务人财产权益,依法保护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财产不受执行。
3.依法依规限制担保物权的执行范围,避免超出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确保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审理担保物权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1.对于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调解成功率。
2.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并注重解决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双方再次产生争议。
四、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合作2.在实现担保物权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时,可以与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协调,共同解决问题。
3.当案件涉及排除或解决的问题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时,应当及时协调,共同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加强担保物权业务的培训和学习1.组织开展担保物权审判工作培训,提高审判人员对担保物权审判理论和实务的掌握。
2.鼓励法官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担保物权审判水平。
3.完善担保物权审判指导性案例和评选制度,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和研究,提高审判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总之,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担保物权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良好实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当前位置:法院概况 > 文件发布 > 业务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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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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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调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自愿进行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可适用裁定形式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
如果双方坚持要求出具调解书,申请人不愿意撤回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审查标准径行作出相应裁定。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4)中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
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
在(2014)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5)湖安商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
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应法院才能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