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合集下载

民法对抵押权与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与效力

民法对抵押权与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与效力

民法对抵押权与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与效力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风险是无可避免的。

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抵押权与担保制度成为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民法对于抵押权与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与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效力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为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的规定,抵押权在权利顺位上享有优先权,即在同一财产标的上存在多个债权时,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与其他未经登记的债权形成抵押权竞争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这就要求抵押权的成立必须通过登记方式进行,未登记的抵押权将无法对抗其他抵押权。

2. 在抵押权的登记时间上,先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就要求当同一财产标的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先登记的抵押权能够优先受偿。

3.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拥有优先抵押权的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

这就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能够迅速行动,将质押物变现以便及时获得偿还。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以合法方式订立的抵押合同为依据,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质押的财产标的和债务履行的范围。

2. 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其他意思表示的限制,即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内随时行使抵押权。

3. 对于主债务不存在期限的情况下,抵押权在债务履行后依然有效。

三、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与效力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与抵押权类似,担保制度也有自身的优先顺位与效力规定。

担保制度的优先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民法的规定,一般担保应当排在抵押权之后。

这是因为抵押权的担保物具有更高的价值和较强的实现能力。

2. 对于多个担保债权的情况,如果债务人未指定受偿顺序,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担保的顺位。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担保物权竞合,指的是在同一债务人的不同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这些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次序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通常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以下是担保物权竞合效力次序的几个关键点:1. 登记优先原则:在多数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通常与登记的时间顺序有关。

最先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登记系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公示方式,使得债权人可以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上已经存在的担保负担。

2. 法定优先原则:某些担保物权可能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优先权。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规定,为劳动报酬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工资留置权)在所有其他担保物权之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合同约定原则:在没有法定优先顺序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就各自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4. 平等原则:当多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且没有明确的优先顺序时,这些担保物权可能被视为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按照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5. 特殊情形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的破产,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能会受到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影响。

破产法通常会规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以确保公平和效率。

6. 冲突解决机制:当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发生冲突时,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可能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制定合同时,考虑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中应明确记载担保物权的类型、登记时间、优先顺序以及在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机制,以减少未来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

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

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研究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在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利,其可以改变或提高债权的优先权。

当多个债权人持有同一个财产的担保权时,就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

本文将讨论担保物权的叠加及其优先次序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叠加当同一个财产被多个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则这些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即构成担保物权的叠加。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将同时受到多个债权人的权利限制。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在担保物权的叠加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通常,按照时间顺序来判断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优先顺序。

在相同担保物的情况下,先登记的债权人享有更高的优先权。

三、案例分析1. 甲、乙两个债权人同时在同一房产上拥有担保物权。

甲是第一债权人,在1995年登记了担保物权。

乙是第二债权人,在2000年登记了担保物权。

现在,房产被拍卖,拍卖价为200万元。

请问,甲、乙两人对房产的优先次序是怎样的?根据《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优先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

因此,甲享有更高的优先权,其对房产的债权优先于乙。

2. 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抵押房产作为担保物。

后来,他又向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并用同一房产作为担保物。

但由于拖欠债务,小明被追索债务并被强制执行。

请问两家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次序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如担保物同属于不同的债权人,则按照先立合同的原则确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即先放款的银行享有更高的优先权,其对房产的债权优先于后放款的银行。

3. 小红借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物。

一年后,她又将汽车抵押给了朋友甲,但并未告知银行。

半年后,小红因违反协议而被银行强制执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朋友甲两人的担保物权优先次序是怎样的?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在第二项担保设立时,担保人应当告知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得到债务人同意。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在我们的⽇常⽣活之中我们对于担保⼀词已经并不陌⽣,但是我们对于担保的具体详细知识可能都并不是特别熟悉,⽐如说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实现。

那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六条 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第七⼗七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doc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doc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1、留置权大于登记的法定抵押权大于质押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担解76条)串讲点22:合同的订立过程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

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四,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串讲点23: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需要确定各个债权人的顺位,即谁享有优先权。

我国《担保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先担保先受偿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先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担保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

即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

例如,债务人先向A债权人提供动产担保,然后又向B债权人提供动产担保。

如果债务人违约,拍卖担保物进行偿还时,A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B债权人。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

在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是确认权利人的手段,也是确定优先顺位的重要依据。

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先进行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例如,债务人先向A债权人提供动产担保并进行登记,然后又向B债权人提供动产担保并进行登记。

如果债务人违约,拍卖担保物进行偿还时,A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B债权人。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即债务人将同一动产担保提供给多个债权人,但只有一份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例如,债务人向A债权人和B债权人提供同一动产担保,但只向登记机关登记了A债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约,拍卖担保物进行偿还时,A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B债权人。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主要是按照担保设立的先后顺序和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

先担保的债权人和先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偿还。

同时,债务人在提供担保物时也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需要了解这些规则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债务人也应当了解这些规则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专业人士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只有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1.各债权清偿的顺序。

处理执行竟合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多个债权之间种类是否相同,只有相同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可能产生分配问题,才可按《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确定的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如果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确定的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性质,确定优先次后的顺序,这就是说,根据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在本质上要优先于根据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执行中涉及的各种不同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或像本款中所说的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2)担保物权,或者说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4)一般金钱债权,即请求支付金钱的债权。

基于所有权享有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而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将该标的物返还给他,他就拥有了请求被执行人将该标的物返还的权利。

基于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是指债权本身有担保,而其担保物就是现在执行的标的物,那么该债权人当然应当享有从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如根据合同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如果各种债权同时出现,则在顺序上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最优先的,其次是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最后是一般金钱债权。

请求交付特定物的债权肯定应优先于金钱债权,但交付种类物的权则不一定优先于金钱债权。

所有权的债权优先受偿,还是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对这个问题,法学者和实践者都有不同认识。

有的认为应当由所有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因为执行所取得的财产,虽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但该财产权源于原所有人,即现在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债权的人,原所有权人的债权就该财产而言属于原始债权,而担保物权的债权不能以所有权的债权为代价优先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雇主责任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法律敎育网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
1、留置权大于登记的法定抵押权大于质押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担解76条)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