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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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一.租赁权的概念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二、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

近现代立法从加强物之高效利用和承租人保护的立场出发,相继出台了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定,使租赁权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债权之特性,承租人受到了形同物权之保护,该现象被理论界归纳为“租赁权物权化”之倾向,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激烈争论,最终产生了三种不同学说,租赁权物权说、租赁权债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

(一)债权说该说主要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契约这一债的法律关系,虽然租赁权人具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行为,而且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分。

所以,租赁权不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支配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权能,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各国多将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制规定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点。

(一)债权说.租赁权作为债权,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物的承租人只享有持有物的权利,奉行的是“买卖破除租赁”规则,当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依据先前订立的租赁契约起诉出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反而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干涉承租人租赁活动的第三人,承租人也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以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这说明罗马法中的租赁权是完全的对人权,只能向出租人提起对抗,所以罗马法中的租赁权作为债权是无可厚非的。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陆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学者们提出债权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正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的约定,才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加以使用收益,由此认为租赁权的本权是债权,其他权利都是由此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解析一、引言租赁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租赁权问题进行深入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权的权益与义务。

二、租赁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租赁权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将其不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作为出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具体规定如下:1. 租赁权的设立: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的不动产、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来设立租赁权。

2. 租赁权的内容:租赁权包括出租人享有的权益和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出租人享有租金收取权、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等权益;承租人则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等义务。

3. 租赁权的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双方履行租赁权的时间界限。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未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目的为期限。

三、租赁权的主要问题1. 租金问题:租赁权是一个有偿权利,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方面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按时支付。

2. 使用租赁物问题: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在使用中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如不得擅自改变物品的结构或性质,不得损坏租赁物等,以保证不动产的安全和完整。

3. 维修责任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对使用租赁物的合理维修和保管,但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承担租赁物因老化、自然损耗等原因产生的修理责任。

4. 租赁物归还问题: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无损。

同时,出租人也要及时接受租赁物的归还。

四、租赁权的保护与救济途径当租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保护和救济:1.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利和义务,如支付租金、保证租赁物的安全使用等。

2. 协商解决:如双方对租赁权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分歧,以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论租赁权的性质及其物权化表现

论租赁权的性质及其物权化表现

受其成立后租赁物所有权让与或他物权设定的影响, 由此承 中承租人的利益, 立法上引入了“ 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则, 使 其具有了某些物权 的特征, 该种现象即为“ 租赁权的物权 化”[史尚宽先生则就租赁权 的物权效力分对抗力、 o1 6 就租 赁权的侵害所生对于第三人 的效力、 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
债权说认为租赁权 的性质属于债权, 立论的主要理 由 同置于债法中予以规定, 故租赁权属于债权的观点具有立法
于承租人使用收 承租人予以支付租金并在约定租赁期限 益, 有: , 第一 从立法看, 各国法律均将租赁权得以产生的租赁合 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 而 上的依据; , 第二 从租赁权的立法史上考察, 作为大陆法系渊
在 有限对抗 性、 处分上 的有限支配性和保护上 的多重性 三个方面的特点 。 [ 关键 词 ] 租赁权 ; 物权化 ; 买卖不破租赁 ; 先购 买权 优
[ 中图分类号])2 . I 32 9
权 变动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0 】6— 1 1 0 [ 10 39 (09 0 0 3 — 4 收稿 日期 ] 20 0 09— 3—1 3
同并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取回租赁物承租人无权基三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于其占有而拒绝返还租赁物故租赁权在本质上并未具备支如上文所述租赁权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债权但其在诸配权的属性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渊源于租多方面异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物权化了的债权具体而言其赁合同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租赁物权化的客观表现可从效力上的有限对抗性处分上的有限权本权的观点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难谓妥当
该说认为债权只 是对人权, 就租赁权而言, 如其为债权, 则承租 人只享有请求出 租人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 但租

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是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租赁和借贷交易。

尽管这两种合同都涉及财务交易,但它们在性质、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可转让的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属于一种租赁关系,出租人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则有权使用该资产。

2.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可计量的物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物品的合同。

借贷合同属于一种债务关系,出借人拥有借款的权利,而借款人则有义务归还借款。

二、权利义务1.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责任提供合适的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条件。

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同时,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规定以及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责任等。

2. 借贷合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

借款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等费用。

借贷合同通常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

三、法律责任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租金逾期、损坏租赁物、违反使用规定等。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因承租人过失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费用。

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2. 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借款逾期、拒绝归还借款等。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其他约定的费用。

四、解除合同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以通过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或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并结清相应的费用。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权的性质探析

租赁权的性质探析

对 抗 力 。 管各 国 都将 租 赁 权置 于 债 权一 编 , 将 租赁 权 理 解 有 的债 权 强化 功 能 。l也就 是 说 , 是基 于 占有 的保 护 功 能 , 尽 但 4 正
为 纯 粹 的债 权 的理 论 已 经为 多 数 国家 立 法所 摒 弃 。
使 得 债 权人 取 得超 越 了债 权 相对 性 的 “ 对 支 配权 ” 相 。之所 以
即是 所 谓 的物 之 利用 “ 元 体 系 ”其 中 , 赁 权是 债 权 利用 权 来探 究 其 性 质 。 二 。 租
租赁 物 所享 有 的 占有 使 用 、 益 的权 利 ” …目前 , 于 租赁 权 直接排他 地支 配标 的物 , 收 。 关 这是物权 的根本属 性 。 租赁关系 中 , 在 承 使 但 的定性 问题 在 学界 存 在 不少 争议 ,而 规 范财 产 利 用关 系不 仅 租 人尽 管享有 对租赁 物 占有 、 用及 收益 的权 利 , 实际上 承租 关 系权 利 人 的 利益 保 护 , 涉及 民法 体 系 的合 理构 建 , 也 因此 明 人 的权利 都是 由出租 人设 定的 ,承租 人对 标 的物 的使 用不 得违
属于用 益物权 。 冈村玄 治教授 也认 为 , 承租人 对租 赁物 的使用 具 备 可 以对 抗 任何 人 的 返还 请 求 权 。 国教授则 另辟蹊 径 , 弃 了传统 的他物 权概 念 , 抛 开创 性地 创 立 了
产利 用关系 , 为租赁权 实为一种 占有权 。将 租赁权 定性为物权 认

租 赁 权 性质 之 争

是债 权 说 。此 说 最 早 源 于罗 马 法 , 为 租 赁权 是 承 租 认
人 对租 赁 物 为使 用 收益 之 权 ,而 非 直 接支 配 其标 的物 的 独立 的 物 的有 权 占有 。 权人 对 物 的 占有 , 债 意味 着其 权 利 在 一定 程

房屋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房屋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作者简介 : 罗秀兰( 9 8’ , 17 _ ) 广东海洋大学讲 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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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 可见土地的租赁权已经毫无阻碍地成为了用益物权。 多的人 ( 包括 自然人、 法人等 ) 并没有在那儿购买属于 自己 究其差异之 原因 ,用益 物权 多 以所 有权人 的意志为依 的房屋 , 不购置房产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没有资力购房。 有的 据, 以合同为基础 , 然一旦形成则具有超出合同债权的物权 是 由于没有长期发展 的打算 , 租房成为他 们仅有 的选择 。总 效力, 具有对世性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和妨碍他物权人 的权 之, 房屋租赁这一在农业社会鲜见的现象, 在目前的中国已 利, 亦不得单方面要求 承担违约责 任以撤销 用益物权 。 以保 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伴随而来的就是房屋所有者 证用益物权人对物的稳定利用。 在哪些物上得允许存在用益 和承租人之间的冲突纠纷, 当所有人要提前收回房屋, 当所 物权 , 使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义务 , 在立法 上须慎重考量 。 在租 有人中途转房屋所有权,当所有人中途设定房屋抵押权等 赁的各种情形中, 不动产的租赁, 至少在大多数情形 , 确实可 说涉及基本生存保障问题 , 不论假设承租一方为社会经济弱 者, 或在契约订立与履行上处于交易的弱势, 都还不算离谱 。 而认为动产的承租人是弱者或居于弱势 , 则无论如何都不符
式来改善或解决房屋利用问题的今天。 将房屋租赁权提升为一种物权是现实的需要 , 也是 目前相关立法的逻辑
清晰化的 需要 。
关键词: 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债权;物权
中图分类号 :DF 2 5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4 7 2 0 0 — 17 0 0 3 8 7 ( 06) 6 02 — 3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民法典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最新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租赁合同是指出租⼈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使⽤,承租⼈⽀付租⾦的合同。

在当事⼈中,提供物的使⽤或收益权的⼀⽅为出租⼈;对租赁物有使⽤或收益权的⼀⽅为承租⼈。

下⾯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讲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续对合同效⼒影响】当事⼈未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以上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未采⽤书⾯形式,⽆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条【出租⼈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按约定使⽤租赁物的义务】承租⼈应当按照约定的⽅法使⽤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

第七百⼀⼗条【承租⼈按约定使⽤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条【租赁⼈未按约定使⽤租赁物的责任】承租⼈未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条【出租⼈维修义务】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条【出租⼈不履⾏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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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一.租赁权的概念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的三种学说。

近现代立法从加强物之高效利用和承租人保护的立场出发,相继出台了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定,使租赁权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债权之特性,承租人受到了形同物权之保护,该现象被理论界归纳为“租赁权物权化”之倾向,由此引发了关于租赁权性质的激烈争论,最终产生了三种不同学说,租赁权物权说、租赁权债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

(一)债权说
该说主要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契约这一债的法律关系,虽然租赁权人具有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需借助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行为,而且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分。

所以,租赁权不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支配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从属于所有权权能,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

各国多将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制规定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点。

(一)债权说。

租赁权作为债权,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物的承租人只享有持有物的权利,奉行的是“买卖破除租赁”规则,当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依据先前订立的租赁契约起诉出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反而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干涉承租人租赁活动的第三人,承租人也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只能以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

这说明罗马法中的租赁权是完全的对人权,只能向出租人提起对抗,所以罗马法中的租赁权作为债权是无可厚非的。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陆续规定了“买卖不
破租赁”的制度。

学者们提出债权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租赁契约,承租人正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的约定,才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加以使用收益,由此认为租赁权的本权是债权,其他权利都是由此产生的。

债权说学者的这种想法完全是把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结果混为同一法律性质,把租赁契约与租赁权混为同一性质。

像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都是由契约而产生的,但是他们都属于物权而非债权。

所以仅以租赁契约而将租赁权视为债权是不可取的。

(二)债权物权化说
主张租赁权为债权说者,对于承租人何以有直接使用收益租赁物、通过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第三人等权利无从圆满说明;主张租赁权为物权说者,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于是采取折中的态度,对租赁权的性质予以适当说明,即认为租赁权本质上为债权,但法律赋予其部分物权效力,具有强烈的物权色彩。

此说认为租赁权是有两种权能,一个是本属于债权契约的租赁契约而发生的请求出租人将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单纯债权(第一次权能);一个是基于契约发生的租赁关系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权(第二次权能)。

第一次权能是核心,第二次权能处于从属地位。

(二)债权物权化说
此学说在当今是占主导地位的。

但是其学说还是遭到学者们的质疑的。

债权物权化说,认为由于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将租赁权纳入物权中,这种想法从目前的物权发展来看,是有欠缺的。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是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和变更。

物权法定主义的设立是为了统治阶级有效控制社会财产秩序,定纷止争,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立法不可能完全准确把握现实和未来的所有社会需求,人得认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客观现实,立法总是有纰漏的。

所以僵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必然无法调整现代社会生活出现的所有财产、归属利用现象,所以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遭到质疑,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越来越受到
重视。

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主要是包括1、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为概括式,物权法的物权主体不封闭,允许其他法律、法规、乃至政策规定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具体物权。

2、物权的支配范围不限于物权法所列举的权能,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所约定的具体物权权能应当得到认可。

3、物权取得须有合法依据,但是这个合法依据应当理解为只要物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物权取得便有合法根据。

依据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租赁权完全可以作为物权。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物权,但是租赁权是有部分物权权能的,而权利的性质是由权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法律。

关于这一点,徐国栋教授也提出了物权法定原则强行破坏了关于权利属性的自然归属。

所以债权物权化说用物权法定主义来否定物权说是不可取的。

(三)物权说。

尽管多数国家立法把租赁规定在债编,但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很多学者持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是承租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上的排他性权利,无须出租人行为即可行使。

租赁权之本体和地役权、土地使用权一样,为对物的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认为租赁权物权说的学者大多都是赞同租赁契约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债权关系以及物权关系。

提出物权说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结果,物权说在严格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前提下,将租赁权归类为物权,是因为租赁权的本质在于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功能,这正符合物权对物的支配性特征,而基于租赁契约产生的请求他人交付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项普通的债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租赁权。

(三)物权说
关于租赁权的物权说,我也是赞成这一观点的。

从租赁权的内容来看,租赁权体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直接支配的典型表现。

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是基于对租赁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在租赁物交付后,其能够依自己的意思享受对物的利益,不需要别人的介入。

虽说租赁权人不能对租赁物任意的处分,但是物权法中,也是只有所有权才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能,而且处分
权也不是物权的必要权能。

租赁关系具有物权和债权双重法律属性,在租赁关系中,要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这两种法律关系,将租赁权和租赁契约分离开来。

承租人为了获得租赁物的用益权而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订立租赁契约只是原因行为,而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才是承租人的最终目的,我们不能将权利产生的原因和权利本身混为一谈。

四、最后,我认为可以将租赁权定位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关于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

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

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要想将租赁权法定化为用益物权,还需要解决好租赁权设定的生效问题。

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采取的公示生效主义。

关于租赁权,我认为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即租赁权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生租赁权设定的物权效力,不经公示不生对抗效力;租赁物现实转移占有或转移登记后,可以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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