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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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4.5.2 将更新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发给适用部门,并收回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4.5.3 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销毁,留作查询用的作废文件,标识作废保留字样。防止混用。

内部资料

包括公司内部的体系文件、规章制度、记录等。

4.6.1 文件编写、审批、发放、文件编号:

4.6.2资料发放,应保留发放记录。

4.6.2文件修改、更新、最肥处理:

A 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可以随着内外部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

B 记录不允许修改。如果因为笔误可以划改,划改人必须签署姓名。

C 文件修改前,需要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修改,完成修改需要总经理在审批。并将原文件归档备案。

D 文件更新后,应及时将新资料发放并同时将作废资料收后,应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F 作废文件销毁应经总经理批准,制定人员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4.6.3文件存档保管

设置专用的资料室、资料柜、资料夹、专人管理。

A 监理过程的全部资料,由项目部专人保管,设置专用文件夹和文件柜,做好标识包括工程名称、日期、及要求记录的全部内容。并分门别类的按照时间顺序装订,保管,备查询。

B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将工程监理的全部资料按照行业要求,整理好,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咨询行业规定。

C 归档资料不得随意查询,编写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

不得带离资料室。

4.6.4资料的载体形式

A.文本

B.电子软件

C.声像

D.录像

E.照片

F.记录等。

临时性资料

4.7.1对工程监理过程发生的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由项目部保存过程发生发展的记录。并保存。

企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检测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为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即为强制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通信网工程建设互联互通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设施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六)无线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条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四条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编制和下达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协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的年度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广泛、公开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开展现行标准复审工作,并组织标准计划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结论,参考《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确定标准的编制单位和要求,在下一年的一季度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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