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典功利主义与新古典功利主义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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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

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

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的相同之处是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把追求整个社会的幸福作为道德的最高理想,肯定了个体追求功利的合理性,对人性积极地思考;它们的理论差异是前者主张人我两利、集体功利主义,强调志功合一、义利双行的功利主义思想;后者主张合理利己主义、个人功利主义,强调效果论、重利轻义的功利主义思想。

标签:中西传统功利主义;义利观;功利要研究中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的异同,必然追溯中西方功利主义发展的历程以及中西方功利主义各自的理论渊源。

西方传统功利主义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经过文艺复兴,直到19世纪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中国古代的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先秦时期的儒家、墨家、法家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后经过两汉、宋朝的传承,到明清时期逐步完善。

一、中西方传统功利主义思想的相同之处虽然中西方传统功利主义的发展所处的环境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生活的智慧结晶,因此中西方传统功利主义理论必然具有很多相同之处。

他们都主张以利来规定义,德行为功利服务,把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道德的最高理想,肯定了个体追求功利的合理性,对人性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1.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儒家理想主义者孟子,提倡实行王道。

孟子认为圣王实行王道,自然竭尽所能来促进人民大众的福利,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建立在一个健全的经济基础之上。

孟子曰:“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

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孟子认为,只有百姓吃饱穿暖,衣食无忧,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基础,百姓才会去自愿地接受教育,王道才能实现。

因此,孟子认为利益是使人遵循道德的基础。

不仅中国的传统功利主义思想特别强调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而且也是西方传统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古典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指出:唯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1]。

边沁指出凡是能给人带来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善,让人痛苦的行为在道德上就是恶,即当人们的利益获得满足进而产生幸福,在道德上就是善,反之为恶。

罗尔斯对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基于原初状态的视角

罗尔斯对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基于原初状态的视角

社会文化探析罗尔斯对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基于原初状态的视角毛羽可【摘 要】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区分出了两种功利主义原则,即,平均功利主义原则和古典功利主义原则。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的视角,对这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前者的局限性体现在概率判断的不可靠性和期望的特殊性质上,后者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把“不偏不倚”非人格化。

通过这样的分析,罗尔斯试图为原初状态基础上的两个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原则提供论证基础。

【关键词】平均功利主义 古典功利主义 原初状态一、罗尔斯对平均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分析功利主义是什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表述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1]也就是说,只要社会制度的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幸福量的最大净余额,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区分出了两种不同的功利主义原则,一种是平均功利主义原则,另一种是古典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分别将其简称为平均原则和古典的功利主义。

在罗尔斯看来,尽管这两种功利主义原则的实际推论大体一致。

但是,从契约论的视角可以揭示出这两个原则是明显不同的观念:平均原则和古典原则都追求功利的最大化。

但是,与后者指示社会达到最大化功利总数不同,前者追求最大化的平均功利,即人均功利的最大化。

在罗尔斯看来平均原则比古典功利主义更可取。

因为按照原初状态的视角来看,平均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更接近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排除功利人际比较的问题不论,如果做选择的各方能够被看作理性人,并且没有对冒险的反感和遵循不充足理由原则的情况下,从原初状态的观念导向平均原则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平均功利主义在做人际比较的时候,会把不确定性的态度纳入考虑,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理性人在做选择时基于对风险性的考虑,会对较不利者的利益赋予更大的权重,这种倾向符合罗尔斯自身的正义理念。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好坏应该根据其对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在阅读了有关功利主义的相关文献后,我对这一理论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产生了一些个人的观点和感悟。

首先,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其他道德理论相比,功利主义在伦理判断中更加考虑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在个人行为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抉择,而功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即选择对多数人产生最大益处的行动。

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更多地考虑社会整体的福祉,从而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

其次,功利主义鼓励人们追求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取决于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程度。

因此,追求个人和他人的幸福成为了这一理论的核心目标。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需要牺牲自己利益的情境,这时功利主义可能给予我们一种决策的指引,我们可以通过权衡不同人的利益和幸福来做出合理的选择。

这种追求最大幸福的精神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的个人行为,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

然而,功利主义也可能面临一些困境和限制。

首先,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如何衡量幸福的程度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人们对幸福的感受因个体差异而异,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衡量幸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的关注点在于结果,而忽略了行为的动机和意图。

对于有些行为来说,即使结果是有益的,但如果动机不纯正,可能也会引发一系列负面的后果。

功利主义在处理这类情境时可能会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最后,功利主义往往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追求直接、实际的效益,而忽视了长远的道德原则。

在一些需要权衡的抉择中,功利主义可能不考虑一些更加基本的道德价值,从而导致一些不公平或不正义的决策。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是一种有着一定优势和限制的伦理学理论。

其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对于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引导个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讲功利主义

第三讲功利主义

具体步骤是:




——计算最初由行为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 快乐的价值; ——计算最初由行为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 痛苦的价值; ——计算由行为产生的作为第一个快乐的结 果的,和使第一个痛苦不纯粹的每一个快乐的价 值; ——计算由行为产生的作为第一个痛苦的结 果的,和使第一个快乐不纯粹的每一个痛苦的数 量;
3、道德行为责任

效果论:边沁重视对行为后果的认识和 预见,即重视理性的判断力和明智的计算。
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抱有什么动机,只要 其结果不好,他就要对行为负有完全的道德 责任,就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边沁把功利原则的约束力归并为如下 四种,他称之为制裁(sanction),即自然制 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和宗教制裁,在 晚年他又加上了另外三种:惩罚、同情和 反感。
1、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以澳大利亚阿德雷 德大学哲学教授乔治· 斯马特为代表。他认 为,正确的行为是该情况下具有最大功利 的行为。一个人在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正确 时,应直接考虑它的全部后果。如果一个 行为的直接效果或直接价值是给相关的人 们带来的福利超过痛苦,那么,这个行为 就是正当的。
2、规则功利主义
2分析,指出14种 简单的快乐和12种简单的痛苦。 为了比较苦乐的价值,以求快乐、幸福 的“大”和“多”,边沁规定了7个指标: 强弱(强度)、久暂(持续)、虚实(确定 性)、远近(时空接近)、增殖(富饶—— 它为同类的其他感情所伴随的机会)、纯杂 (纯度——它不为相反种类的感情所伴随的 机会)、广狭(范围——如果它不只牵连到 一个人,那么,也就必须考虑到这些人的数 目)。



什么是功利主义?他说“承认功利为道德基 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 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 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 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掉快乐。” “合成说”:密尔提出把整个利益看作是个 人利益简单合成。为了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福,各人只要努力增进自己的幸福就可以了。 道德标准:密尔区分了道德行为和行为者。 道德标准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不是评价善 人或恶人的标准。对于人的评价,除了考虑他的 行为是非、善恶之外,还要考虑他的内在品质。

古典功利主义的流变

古典功利主义的流变

( 边 沁 功 利 主 义 的特 点 一) 边沁功利主义体系是 由“ 联想原理 ” 、 “ 大幸福原理 ” 最 以及 “ 乐 原 理 ” 成 的 。 苦 构 边 沁的联想 原理 是受到休 谟和 哈特 勒 的启 示 。 谟 指 出 ,类 似 、 空接 近 、 休 “ 时 因 果 关 系 ” 得 观 念 之 间产 生 一 种 联 结 。哈 使 特 勒在休 谟结论 的基础 上建立系 统的联 想 主 义心 理 学体 系 。 边 沁 在 《 道德 与 立 法 原理绪论》 中承 认 , 从 哈 特 勒 处 学 会 了 他 把 幸 福 看 作 是 一 些 通 过 心 理 联 想 而 联 结 起 来 的简 单 快 乐 的 总 和 。6 最 大 幸 福 原 理 , 沁 主 张 , 便 是 快 边 善 乐 , 便 是 痛 苦 此 , 恶 因 一种 事 态 如 果其 中 包 含 的 快 乐 超 过 痛 苦 的 盈 余 大 于 另 一 种 事态 , 或者 痛苦 超 过 快 乐 的 盈 余 小 于 另 一 种 事 态 , 就 比 另 一 种 事 态 善 。 在 一 切 可 它 能 有 的事 态 中 , 含 着 快 乐 超 过 痛 苦 的 最 包 大 盈 余 的那 种 事 态 是 善 的 。, 苦 乐 原 理 , 沁 主 张 寻 习‘ 边 之 科学 ” 尺 ‘ 的 度 , 据 强 度 、 续 时 间 、 定 性 、 近 距 依 持 确 邻 离 、 度 、 度 、 度 等 确 定 了快 乐 之 值 和 丰 纯 广 痛 苦 之 值 , 利 的估 算 就 是 用 总体 的快 乐 功 之值 减 去痛 苦 之值 的 结 果 。 沁 同时 还 对 边 快 乐 和 痛 苦 进行 了复 杂 分 类 , 指 明影 响 并 快 乐 和 痛 苦 敏 感 性 的 各 种 情 况 。但 是 , 他 只 承 认 快 乐 的 数 量 差 别 , 不承 认 快 乐有 而 质 的差 别 和 高 、 级 之 分 。 低 ( ) 沁 对 功 利 主 义 原 理 的证 明 二 边 边 沁 在 谈 及 对 功 用 原 理 的 真 确 性 能 否 有 任 何 直 接 的 证 明 时 , 确 的 否 认 了这 明 点。 他说: 因为用 以证明一切其他事物 “ 的 东 西 , 本 身 是 无 法 加 以证 明 的 : 连 其 一 串 的证 明 总得 有 个 起 点 。 证 明这 样 的起 去 点, 既不可能 , 不 必要的。” 是 也 因此 ,要 “

功利主 义的读后感

功利主 义的读后感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功利主义的读后感》在阅读了有关功利主义的相关著作后,我深受启发,也产生了许多思考。

功利主义,简单来说,就是主张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对错。

它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种理念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吸引力。

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在于追求整体的幸福最大化。

这意味着我们在做决策和判断时,应当考虑到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对所有人的影响,并选择能够产生最大幸福总量的那个选项。

例如,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如果一项政策能够使大多数人受益,即使对少数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也可能是可取的。

这种思路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促使我们从整体利益出发去思考和行动。

然而,功利主义也并非完美无缺。

首先,它在衡量幸福的标准上存在着困难。

幸福是一个非常主观和多样化的概念,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比较。

一个人的幸福可能来自于物质的丰富,另一个人的幸福可能来自于精神的满足,如何将这些不同形式的幸福进行量化和加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其次,功利主义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忽视。

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过程中,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被牺牲。

例如,如果为了建设一个大型工厂而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虽然这个工厂可能会带来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增加整体的幸福,但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的权利却受到了侵犯。

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似乎就显得有些片面和短视。

再者,功利主义可能会引发短视的行为。

因为它只关注当下的结果和幸福,而忽视了长远的影响。

比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经济的增长和部分人的幸福,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导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严重问题,从而损害未来世代的幸福。

此外,功利主义还可能导致道德的功利化。

如果一切都以结果的好坏来判断道德的对错,那么人们可能会仅仅为了追求功利而放弃一些内在的道德原则。

这样一来,道德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尽管功利主义存在着上述的种种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价值。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一种。

它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

1功利主义源自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形成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

2功利主义分成两种,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如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

它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

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做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

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

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

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精选文档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精选文档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功利主义在西方近代哲学、伦理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功利主义对于社会基础、政治原则、道德伦理都作了十分全面的独到论述,使得当代政治哲学无法回避这一主流的思想传统。

而且,从政治哲学史的维度看,现代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其他主流、非主流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或多或少是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他们的思考的。

罗尔斯和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也不例外。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最清楚且容易理解的表述,“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其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两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中,能够产生最好结果的,或增加所有成员的快乐或满足的最大总额或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被视为正义的。

这样,功利主义对正义或平等是作了一种自然的、非人格的理解,平等不是人格的平等,而是非人格的、自然事实的平等。

功利主义平等观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它的道德平等和利益概念完全是集合的,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它所关心的是哪一种分配模式能带来最大的、压倒痛苦的利益总额,而不关心在个体之间的分配。

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所言,尽管功利主义试图平等待人,但其平等观是不恰当的,在很多方面有违人们对平等含义的真实直觉。

一、功利主义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功利主义认为个人的幸福是由不同时刻所构成的一系列满足形成的,社会的幸福也是由属于它的许多个人的欲望体系的满足形成的;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或实现其做大的善,社会同样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利益,最大程度地“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

正像一个人可以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利益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和不满足;正像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以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一样,社会作为一个联合体没有理由不把自己“恰当地行动”视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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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中罗尔斯,批判了古典功利主义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将两个个体之间的效用进行了顺序尺度与程度的比较;但是罗尔斯的批判对新古典功利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古典功利主义的忽视差异性转变到新古典功利主义的强调差异性。

而《法律经济分析》波纳斯提到:如果一个残疾人,不能增加社会的总效用,那么我们没有什么理由不让他死去。

这是新功利主义面临的一个问题。

当A、B之间,A拥有一切,而B只是nothing,那么A、B 之间就不会存在帕累托最优。

这种情况下也就给了政府在帕累托不定区域公权力介入提供了依据,即经济领域的发展延伸政治领域,例如累进制的税收政策。

帕累托在他的《政治经济学》里面说:人们误会了他,他并不是说,不能进入帕累托不定区域,而是进入这两个区域没有一个科学的原则可以依据。

而我在上述的情形中,似乎看到了,当B毫无外在的“商品”可以交易的时候,B本身就可能成为“商品”,这也就是奴隶制、《资本论》里面的劳动力成为商品。

而我在接触以边沁为首的古典功利主义与以帕累托为主导的新古典功利主义的时候,注意到了两者之间所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静态。

某种意义上来说,两者是立足于特地的空间,特定的时间,去强调效用的比较与不比较。

试着在新古典功利主义上遇到的道德问题进行说明。

在特定时间、空间,B是一无所有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下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就一无所有。

而现实之中,政府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社会医疗体制等等就是解决这个以一个点决定一个线段的问题。

新古典功利主义只看到了一个点,而忽视了点汇聚成线的方向性。

通俗的去说,一个残疾人特定时间、空间,他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效用毫无贡献,但是他可能经过自己的努力或者政府的扶持,在下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就变得对社会效应有所贡献,社会实践中很多这样的例证。

谈到这里,我想延伸一下,可能新古典功利主义面对这样的道德问题,如波纳斯所说“我们对此没什么好说的”的关键也许在于哲学上的思维方式。

西方哲学自毕达哥拉斯开始——“世界的本源是数”,就奠定了对象化,形式主义的思维方式,影响至今。

而既然需要对象化,就必然存在了特定的时间、地点的限制。

这可能就是新古典功利主义在运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本质上的局限。

如果你了解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从《易传》开始,中国的哲学思想就强调非对象化,讲究变化的思想,也就是“易”。

“生生之为易“的阴阳相生相克,之后的儒家中道思想,“时中”,即适时而中;道家的,“道可道,非常道”等等。

正如之前所说,西方哲学思维的局限性所在的话,中国的哲学的思维方式可能就是前者的解铃者。

而在帕累托不可定区域内,政府政策的决定没有科学原则指导的话,或许中国的古代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选择。

过了一会,自己突然意识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前面的A、B情形的假设,在实践中的不必要性。

实践之中,A、B双方可能都拥有彼此需要的一切,仍然可能不进行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

这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事情:母亲的家乡的一个地方盛产一种矿石,而当时有许多台资想进行开采投资,但是盛产矿石的地方是母亲家乡的一个“圣地“,所以村民就极力抵制,无论开价多少。

这也是思考新古典功利主义的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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