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科学研究中的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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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视野下的功利主义_杜威对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批判与重构_郦平

实用主义视野下的功利主义_杜威对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批判与重构_郦平

【外国伦理思想】实用主义视野下的功利主义———杜威对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批判与重构郦 平* 〔摘要〕 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确立以快乐作为人生的终极目的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道德的评价标准。

在实用主义者杜威看来,将快乐视为道德的目的及标准会面临诸种责难,因为它无法证明实际所欲的等于值得可欲的、增进快乐的等于值得欲求的、总体的善等于具体的善。

由于快乐既不能统一个人行为,也不能提供一种公共善,所以将快乐视为道德基础很难为其合理性提供证明。

进而,杜威从作为人的特定功能的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自我满足与社会满足的统一等视角指出道德标准得以确立的可能基础。

〔关键词〕 快乐 个体善 公共善 自我满足 社会满足〔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6-0070-06 由于实用主义的发展为功利主义的复兴提供了某种支撑,人们普遍认为,这两种学说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理论特征。

而事实上,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说在道德基础的确立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它们在快乐能否作为道德目的、快乐作为道德标准能否得到合理性证明、个人快乐与普遍幸福如何统一等问题上存在着质的区别。

一功利主义的两个重要代表边沁与密尔将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视为人生的终极目的,在此基础上将判断行为对错的道德标准视为能否增进人的快乐。

边沁从个人趋乐避苦的本性着手,确立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这种“苦乐原理”被视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他为此还提出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与否、感受远近、丰度、纯度、广度。

人们依据这些条件会知道每个行为的苦乐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在边沁那里,快乐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不同。

到了密尔,他承认快乐既有量的不同,也有质的差别,并强调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

密尔强调高级的快乐对于任何一个受过教育、有教养的人的重要性。

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

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

2:约束力的制裁原则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自然约束力 政治约束力 道德或俗众约束力 宗教约束力 法律的目的是增长幸福, 然而惩罚是一种恶,法律上的
惩罚是一种以恶制恶地意义上的善
思想者自由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06年5 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 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 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 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支 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 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 (1859)、《论代议制政府》( 1861)、《效益主义》(1861) 、《女性的屈从地位》(1869)与 《论社会主义》(1876)等等。
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 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 权界论》。
二约翰。密尔
思想者自由
最大幸福原则
【a作者1822年7月加注。
该名称后来已由“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来补充或取 代。这是为了简洁的缘故,而不详说该原理声明所有利益 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 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 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 当的目的。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 和痛苦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 这一数目作为环境,对形成这里所谈论的标准起最大的作 用;而此是非标准,则是每一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否合适 可依此得到适当检验的唯一尺度。在幸福和快乐概念与功 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显著的联系:这一点我每每发觉如 同障碍,非常严重地妨碍了这一在相反情况下会被接受的 原理得到认可。】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 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凡试图怀 疑。这但个譬原喻理和的雄制辩度之,辞都用是得重够虚多轻了实:,伦任理性科昧学理并,非从靠思暗此想者弃类自明手由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一种。

它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

1功利主义源自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形成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

2功利主义分成两种,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如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

它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

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做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

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

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

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

功利主义科学观及其缺陷

功利主义科学观及其缺陷

功利主义科学观及其缺陷功利主义科学观及其缺陷现代哲学 2000年12期功利主义的科学观由来已久,至少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弗兰西斯.培根。

这种科学观发展到了现代,似乎已同实证主义的科学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正如R.K.默顿所说的,17世纪的“那种功利主义的乐观主义,在两世纪以后的实证主义信念中达到了它的高峰,这种实证主义信念就是几乎对每一件事物都可以作科学研究,因此知识和征服自然必须无限止地继续下去。

”(注:R.K.默顿:《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范岱年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第351—352页。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功利主义的科学观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实证主义与科学主义。

它主要从“工具理性”这个角度来理解科学,强调科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由于科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对经济发展越来越起着决定性作用,于是,功利主义的科学观在当今社会传播非常广泛并居于支配地位,而且遮蔽了关于科学的社会功能的其他观点。

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地分析和清理。

功利主义科学观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工具主义;二是科技主义。

首先,功利主义的科学观是一种很强的工具主义的科学观。

这种科学观注重的是科学的工具价值、技术价值和功利价值,并从科学的效用这个角度来评价科学。

因此,“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说是把科学看作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获得知识。

”(注:约翰.齐曼:《元科学导论》,刘珺珺等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 163页。

)关于这一点,在培根那里已经十分明确。

具体说来:(1)将科学看作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主张用科学造福于人类。

正如亚.沃尔夫所指出的,培根珍视科学知识并不是为了它本身,而因为它是利用可能从它产生的发明来为人类谋利的强有力的工具。

在当时,广大人民还生活在粗野而又悲惨的境况之中,迫切需要解救。

在贫困之中,人们乞灵于魔法和占星术。

而培根坚持主张,驾驭自然现象的唯一途径是利用科学知识,而不是巫术的或占星术的仪式。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以社会福利为基础,通过推行法律改革来提高社会福利的学说。

这种学说强调,法律应该在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以实现最大化的幸福感。

这种立场不同于其他法律学派,比如自然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这些学派主张法律应该基于真理、自然法则或符号的严格解释,而不是以实际效果为导向。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的。

这种立场主张通过转换法规和改革法律体系来适应不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减少贫穷、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公共卫生、保障人权等。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功利主义法学倾向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思考它的课题,计算利益、风险和成本。

尽管功利主义法学是需要反复检讨和修改的,它并非是不存在问题的。

它将法学领域转化为一种经济利益计算,可能会削弱对文化和价值观的重视。

作为对比,自然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律的角色在于提供一种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可的价值和固有权利。

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处理问题时,这种忽视导致法律受到质疑,受到批评。

另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

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自主权、保护私人产权等一系列范畴的自由,而非从纯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总体而言,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实证主义尝试,强调法律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福利。

与其他法学派相比,它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和贡献。

尽管存在问题,这种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迪意义。

因此,感性地看,功利主义法学的视角或许有权利看似片面,却能够引起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以及思考。

而在现代社会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基于平等、公平、正义、尊严等基本价值观的诉求是永远不会消逝的,而功利主义法学对于我们思考社会法律运行方式,对于我们进行社会发展的指引作用可以秉承,但不可虔信。

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1页]

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1页]

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观,实用主义是一种哲学观,两者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

伦理观说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说道德法则应该如何建立。

而哲学观则较为复杂,粗略说,在这里的意思是对世界是什么,什么是真理,空间、时间是什么之类的问题的解答。

功利主义,简单的说,是:判断一件事是否是道德上值得肯定的,应该看它是否使“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或“幸福总量最大化”。

(此种伦理观是整个经济学的基础并长期处于优势,而且分支众多。

不过罗尔斯《正义论》一书对其进行了有力批判)
而实用主义则不是从伦理层面讲的,它是一种哲学观。

通俗而不精确的说,它认为: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客观的”真理,一种理论是否是真理,在于它是否“有用”,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生活。

(当然这种观点是存在自身矛盾的,这里就不扯远啦)。

对功利主义的个人见解

对功利主义的个人见解

对功利主义的个人见解作者:傅韵灵来源:《新作文·高中版》2020年第09期作者自画南大附中高二学姐(也不一定是学姐),靠着文科成绩进的理科班,当然物理挺好,数学成绩飘忽不定。

对中外文学几乎没有兴趣,童年的最爱是飞机、汽车、显微镜及各种科学实验器材,没事儿坐地上翻看世界百科全书。

花鸟鱼虫绿植宠物齐全,房间是标准化生态园。

书架上躺着各种看不懂的科学巨著,对理论型书籍有莫名的兴趣,对世界存在之谜的思考漫无边际,偶尔精神分裂。

梦想是天天泡在实验室,闲暇时和“兄弟们”去大自然里遨游,终极目标是成为航天飞船研制核心技术人员——当然,漫漫征程,必艰苦卓绝;看似包罗着百万星河的繁华宇宙,实际是黑暗森林一片,毫无“人性”“道德”可言——唯一的准则,便是“生存”,并且不惜一切代价。

“我等,愿身化飞灰,扬于,百万星河。

”首先阐述我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1.个人利益:对自身发展、能力提升、目标实现有促进作用的(包括思想、交际、处理事务、评判视角,认知高度与深度等),即为“有益”。

反之为“无益”。

2.公共利益:第一類——一个满足大多数人个人利益的行为(他们认为“利大于弊”或“很好”“很认同”“这样我感觉很开心”),即为“有益”;第二类——从长远视角看,有可能暂时无法让大多数人(或公众)感到幸福(也许是因为他们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而感到疲惫和痛苦),这种“不幸福”大多来自心理和机体,却可以在未来或这个行为被实施之后,使公众的基本安全(生命的)及以后的生活质量(物质、思想方面)得到提升和保障。

反之为“无益”。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提到:“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那么这句话阐述的意思,即为“个人利益和幸福,与公共利益和幸福,是相关联的”。

高中的政治课本中写到“要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这句话听上去有一点“洗脑”的意味,但这正是我所提到的“公共利益”的第二类——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统一时,若此时公共的利益恰好与自身的利益相符,自然心甘情愿;若此时一方是公共利益,一方是个人利益,且想要维护公共利益必须“牺牲”个人利益,那么当事人就面临一个利益选择的难题——是满足自己,还是满足大众、顾大局?他也许还会有这样的思考:如果我满足了自己,结果其他人觉得自己利益受损,他们会不会责怪我,甚至对我做出伤害性的行为?但如果我站在他们那边,他们会不会反而称赞我、感激我?一边是满足自己的快乐与被责怪的痛苦,一边是失去享乐机会的痛苦与获得荣誉、得到认可的快乐,当事人会选择哪一方呢?从上述分析来看,边沁和密尔的理念,即“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选择中,确实占有着主导地位。

第三章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andPragmatism)

第三章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andPragmatism)

第三章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 and Pragmatism)[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19世纪的功利主义道德哲学的基本思想及其对20世纪社会政治的影响;了解产生于美国并对美国的社会文化发生了深刻影响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使学生能够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把握。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第一节功利主义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创立(一)生平与著作杰雷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

出生于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

1760年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1766年取得文学硕士学位。

边沁在政治上主张社会改革,反对君主制、提倡普选制;支持法国大革命,支持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社会主义试验;他还为农民创办了“节俭银行”。

17、18世纪在英国盛行的是经验主义哲学,休谟不仅把经验主义原则贯彻于人类认识领域,而且贯彻于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领域。

休谟提出,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

边沁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快乐的,所以他们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而且要以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

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

1789年出版《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这种功利主义伦理道德思想。

边沁的其他著作还有:《政府论片段》(1776)、《义务论》(1834)、《行为的原动力》(1834)等。

(二)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边沁把经验主义原则从认识论扩张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正如人的感觉是知识的基础一样,人的感情感觉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

痛苦和快乐是人的最基本的情感;避苦趋乐是人的本性;而所谓幸福也就是当事者的快乐感觉。

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痛苦和快乐这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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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两种思想本义的深入探索,来研究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对科学研究事业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并分析产生这种影响的原因。

通过这些研究和探索帮助人们形成客观辩证的态度来看待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并指导我们以后的学习与工作。

关键字:科学研究,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物质上的追求不断的在提高;生活节奏的加速,工作压力的增大,很多时候人们开始忽略精神的再造,内容流于表面,形式重于实质,于是整个社会变得浮躁起来,而这股浮躁的风气开始弥漫于有人的每个角落,即便是最严肃最讲究科学精神的科研领域也充斥着浮躁的气氛。

在这个以不断探索和发现未知为首要任务的领域里,各种主义开始大行其道;原本的精神的变成了过度的追求效益和公用。

虽然在一定的水平上来看待问题是,某种主义精神或者哲学可以帮助科研人员发现与探索,但是过分的依靠却是科学研究迷失了他本来的面目。

下面本文将通过对科学研究领域中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的评价来研究和分析科学研究本应持有的精神和态度。

一、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含义(一)功利主义说到功利主义,人们往往有一个误解,即“功利主义”等于“利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为了到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以任何的行为和手段来促使目标的达成;而事实上,功利主义本来的意义与上面这种含义相距甚远。

什么是“功利主义”呢?功利主义,或者说乐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幸福原理”,认为人们的行应该“达到最大善”,即得到尽可能大的幸福为行为得目的;或者可以是“达到最大恶”,即行为的目的是减缓或者预防尽可能大的痛苦和不幸。

而最大善或者最大恶的计算则必须依靠这种人类行为所涉及的每个单独个体的痛苦或者快苦乐感觉的总和加减所得,其中每个个体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的份量,个体的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从上面这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功利主义与一般的伦理哲学思想不同的是,它不考虑单个个体的行为的动机与手段,而是考虑单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或者最大幸福的影响。

正如米尔对功利主义的解读:“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是一门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来衡量行为价值的学说。

在哲学伦理的领域内以功利主义考察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的是任何个体的行为或者实践的好坏并不取决于行为对其实施者的影响,而只取决于受到这些行为或实践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的反映的结果;而行为人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也是针对行为所影响的全部总体的善或者恶,而不针对行为人本身或者行为本身。

(二)实用主义源自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的实用主义,它的英文原名PRAGMATISM派生自希腊单词——行动、行为;因此,单从字面意思上看,我们可以得到一种解释:实用主义即关心能否能给个人或者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而现代实用主义的主要论点则比之前更为宽泛,它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而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影响。

作为一种哲学观提出的实用主义,改造并超越了形而上学,它将哲学从人生观的高度将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问题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体系,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事待物的行为准则,以方法入手讲哲学,以方法入手研究哲学。

因此,实用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是根据思想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决定它们的意义。

实用主义的推广者詹姆士在其所著的《实用主义》中将实用主义描述为一种解决形而上学争论的方法。

“实用主义本来是一个解决形而上学争论的方法……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

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是先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

”实用主义者们在实施实用主义的过程中,始终以坚定地信念作为基本出发点,把采取有效地行动当做主要的手段,而最终的目的则是获得实际效果。

结合实用主义诞生的背景和环境,我们不难从中看出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精神,即只关心直接的效用和利益,而不问获得利益的行动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合乎原则,有用即真理,无用即谬误。

但是由于行动或者行为又是带着明显主观性的倾向,因此实用主义最显著的特点是强调思想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思想与行为的实际效果的联系。

皮尔士下面的观点也充分体现了实用主义的这一要义中:“认识的任务,不是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而是认识行动的效果,从而为行动提供信念。

”(三)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的比较首先,二者有相同的理论出发点。

功利主义在发展之初,继承了英国古老的传统哲学,从自然人性出发,对“趋乐避苦”这一人之本性进行了透彻系统的分析和描述,建立了其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在其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则》一书中开宗明义的阐述了这一点:“自然将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他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

因此,人的本性中决定了规避痛苦寻求快乐,又由于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幸福原理”,认为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所以可以得到结论正是这种追求快乐的目的才道出了功利主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功利主义表现为人们的本性流露。

实用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人的行为的重要性,但是真正决定人的行为目的的还是人的自然本性。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杜威在他的著作中将人的本性归结为由于人的身体构造而直接或者间接表现出来的先天固有的要求,它不仅包括人的自然需求还包括人的社会需求;而人的社会需求则表现为追求利益和效用的行为,实用主义则由此体现。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都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进行研究,强调人性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不同的理论论证导致了不同的发展。

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均属于自然辩证法的哲学体系,但是由于其发展所处的科学背景和理论背景的不同,二者最终有了不同的发展。

通俗的说,功利主义是从伦理观的层面上来讲如何架构一个道德的体系,如何来判断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值得,即分析此行为能否达成“最大善”;而实用主义则从哲学观的角度上探讨了一种行为是否实用,或者理论是否为真理,在于它们是否有用是否有利于人们的生活。

二、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对科学研究的影响(一)科学研究的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国家不断提高对科技的重视,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比重,中国的科学研究事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象,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不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发表数量也在逐年攀升,许多领域的突破性研究成果已位居世界前列。

我们可以一说,中国的科学研究事业正处于一种繁花朵朵、百花争艳的阶段。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极大丰富,在科学研究这个曾经严肃的领域里开始出现了种种不良思潮,思想上的被侵蚀也开始影响了实际的研究环境。

例如近年来,科学研究领域不时出现的文凭造假、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问题就是显著的外在表现,这不仅导致导致科技领域的腐败、浮躁、低效现象日益凸显,更是成为科学技术取得重大创新性突破的阻力和“绊脚石”。

此外,部分科研人员单纯为了领取科研经费而申报科研项目,拿到经费之后的不作为行为;或者在巨大的利益的诱惑下不管实际研究工作,盲目追求论文数量的做法;这都损害了科学研究本来神圣的面目,在这样的大环境的熏陶下,科学研究的成果质量和水平当然大打折扣,长此以往,我国的科技实力必将折损。

(二)原因的分析为什么在我国的科学研究领域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究其根源,我们或者可以将其归类为两个原因:一是功利主义的偏失;二是过分强调实用主义。

1、功利主义的偏失正如开篇所讲的,说到功利主义很容易让人产生庸俗的误解,但是在科学研究中研究中,我们应该适度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会促进科学研究的进步,这是由功利主义的内涵决定的。

功利主义作为伦理学的一部分,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追求效益主义,只考虑行为对最大快乐的影响。

作为科学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认识始终贯穿早事物内部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

因此,只要实现探索未知和结局问题的目的,科研工作者的快乐就会到达最大值。

由于科学是无国界的,科研成果的开发的收益面将会惠及全人类,不仅仅针对解决的出特定问题的特定科研人员。

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应该提倡功利主义。

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既然有了人的因素,也就具有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功利主义不考虑人的行为动机,而只考虑结果,因此当功利主义于科学研究中指导实践时,只能引导结果,却不能约束科研人员的行为动机,这就为各种不良现象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此外,功利主义所谓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中的“大多数”并没有名确的量限,而“善”的大小、范围不能确定,不公便由此产生。

当科研人员的立场不同,其所追求的利益便不会相同,对大多数人的公平也有可能造成少数人得不公平,于是科研不公平的现象由此产生。

此时,便产生了通常意义上我们误认为是功利主义的,而本质上却是“利己主义”的问题。

此外,在科学研究中如果目的性太强,我们的研究人员就会因为只关注与目标而放弃了对目标的可行性、适用性以及环境变化因素的影响。

这样由于由于研究人员本身的知识结构的缺失和不合理,从而导致了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认知和感悟;科技最终还是要为经济服务,这样出来的成果为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也只能成为盲目的研发。

因此,科学研究中功利主义的偏差从根源上说取决于科研人员文化价值观的偏差。

虽然科研活董本身是具有相对的社会独立性和运行规律,但是科研人员对科学的学术的、思想的、精神或理想境界上的追求也对科研活动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种追求在本质上是非功利的,但与人的自身发展密切相关,与人的文化价值观密切相关。

所以说,要想纠正科学研究中的功利主义的偏差,消除利己主义的影响,首先要从科研人员的文化价值观导向入手。

2、过分强调实用主义实用主义作为土生土长的美国哲学,是在五四运动时期被胡适第一次带入了中国。

在那个科学与民主刚刚走入中国人思想的的年代里,实用主义在中国有了初步的发展。

但是随着旧中国政局的变化,新中国的建立,到建国之初毛泽东提出的“全盘苏化论”,实用主义在中国遭到了彻底的批判。

直到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实用主义才开始真正意义上在中国传播发展。

得益于实用主义强调以行动实现目的,强调工具来获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当实用主义应用于科学研究时,科研人员便会专心于获得最后的结果。

可以说,在中国科学研究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中,实用主义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要肯定的是,实用主义认为任何的理论和成果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都必须应用于实际且合理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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