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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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被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存续
被告股东需要证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独立地位并未受到否认,且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的否认并未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证明其行为合法
被告股东还需要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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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0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的当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后,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而不仅仅是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债务,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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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06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预防措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部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强化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制定公司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应避免董事 会与公司管理层重合,确保其独立性。
保护小股东权益
应采取措施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赋予其更多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其能够参与 公司的决策过程。
被告特定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成 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被告。
行为要件
行为违法
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如虚假出资、过度控制等。
行为后果
滥用行为导致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或损害了公平、正义等原则。
结果要件
结果损害
由于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滥用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或面 临实际损害的风险。
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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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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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为同一主体,从而使公司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适用条件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的真实性等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务违约、公司资金不足等情况。

相关案例有许多,如因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等。

但与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公司信用影响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是保护公司权益的工具,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关键词】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言、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可能会被否认,直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在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可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正逐渐清晰。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辨认并认定为其法律上的同一关系。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文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

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

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

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

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

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

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

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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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人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立法体例。

1而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笔者也有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发源于美国,最早体现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美国大法官Sunburn明确地阐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思想:“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时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2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开创了公司法人格1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M].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63页。

2刘兴善,商法专论集[M].台湾汉荣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

否认的先河。

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又叫它为“刺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3学界普遍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公司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公司合法成立并取得独立法人人格为该制度适用的先决条件。

其次,只在特定个案中适用。

该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他只在特定个案中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法律规制。

与资本充实制度通过强化公司资本的充实程度以保护债权人不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在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时候,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

4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

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及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第75页。

4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

任。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

同时,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在此条件下,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仅是在《公司法》的层面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和引用,而在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整个民法体系中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对经济生活影响很大的法律制度。

作为成文法国家,其在适用程序、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法律后果上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鉴于我国刚刚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法律只做原则性规定,并未列举确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具体标准。

这在法理和情理方面也是能够理解的:一方面,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

而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修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缺损,绝不是要将其摧毁,因此适用此项原则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较为稳妥。

5但规定不具体也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无据可依仅依赖于个人在个案中根据其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法官法律水平的高低、职业道德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适用,进而决定着股东和债权人两方面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公正的保护。

各级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一,在实践中就极有容易造成该制度的乱用,从而会影响该项制度的推5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第17页。

行,更有可能对我国的法人制度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我国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实施。

三、法院诉讼类型目前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一般分为两种:提起之诉和认定之诉。

提起之诉是指债权人一开始就认定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之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其与公司当作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定之诉是相对于提起之诉而言的,是指在债权人在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初,仅以所涉及到具体法律关系为案由起诉,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等。

而在后续法院审理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并认定应该在此案中追究股东的责任,追加其为被告。

实践当中,出现更多的是提起之诉,几乎很少有认定之诉的发生。

在笔者看来,按照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宜主张实行认定之诉。

6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应该遵从民诉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不告不理的精神,只能在原告的诉求范围内进行审判活动。

在原告未主动提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时,不能主动转换诉求做出审查和判决,这对被告也有失公允。

另外从设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来讲,它是一项事后救济措施,为的是保护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同时最大限度的挽回债权人的损失。

它是债权人的一种追责权利,应由其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对其适用严格审查,少用,慎用,切勿滥用,破坏公司法的基石和灵魂。

因此,适用提起之诉更加符合理论和实务的需要。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一)该制度中债权人的界定6刘俊海,公司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85页。

依照《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应当为“公司债权人”。

可是这个公司债权人究竟涵盖哪些,学术界是有所争论的。

有人从该制度应当是私法上的责任角度出发,认为该“公司债权人”不应当包括国家税收债权人、公司职工的劳动债权人以及类似于消费者、环境损害赔偿等公司利益的债权。

从《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来看,公司债权人是否意指包括这些债权人是不清楚的。

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公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界定。

但是在笔者看来,现行的《公司法》是一部加强了社会责任的法律,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如果不把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者纳入原告的主体范围,实在是有悖于现行公司法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7被告,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者的责任追究,因而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区分消极股东和积极股东。

只有积极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股东才应承担公司揭开面纱后的不利后果。

(二)责任承担类型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责任到底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呢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而补充连带责任则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来看,其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且提起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并不是为了制裁股东,是对失衡公司整体利益的一种事后修复。

如果公司财产丰厚,有能力足以填补债权人7许振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J].中州学刊,第111页。

损失清偿债务时,提起此类特殊诉讼似乎没有必要。

8所以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只有当股东的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公司资产无力清偿所有债务时才对公司进行人格否定,要求涉事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责任应以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为宜。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一人公司外,我国法律对其他类型公司举证责任非分配并无特殊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原告既然主张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提不出相对应的确凿证据,那么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公司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就以下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

由此看来,债权人承担着沉重的举证责任负担。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是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基本内容,让债权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实在是有些过于勉强和苛求。

在实践中,德国法院采取先由有异议的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旦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进一步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即由被告证明其行为是善意、公平和合法的。

9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德国法院的做法,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将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分两步走:第一步,由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进行初步举证,主要是表征层面的证据,即原告必须提出股东有过度控制公司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

至此,原告的初步举证即告完成;8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应用[J].当代法学,第5-7页。

9王元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J].商业研究,第109页。

第二步,原告举证完毕后,构成了合理性怀疑,则举证责任倒置,转移到涉案股东身上,由其证明自身的行为善意合法且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股东提供的证据应该详实充分确凿且有说明力,如公司内部的会计账务信息、股东会议记录、内部转账凭证等等。

当然,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和资料,可以有法院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在签订保密协议之后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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