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意见书
刑事案件律师的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充)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具体罪名)被刑事拘留,现已被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二、案件事实(以下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填充)1. 案件起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2. 案件经过:[详细描述案件经过,包括被告人行为的具体过程、涉及的证据等]3. 案件结果:[描述案件目前的状态,如被告人是否已被起诉、案件审理阶段等]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简要列举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1)[针对案件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分析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疑问,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2)[针对案件事实,分析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2. 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1)[针对具体罪名,分析刑法规定,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如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等]3. 关于证据的意见(1)[针对案件证据,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论证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2)[针对案件证据,分析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伪证等情形,要求排除非法证据]4. 关于辩护策略的意见(1)[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辩护策略,如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2)[针对案件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五、具体辩护意见1. 关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辩护(1)[根据案件事实,分析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2)[如存在上述情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关于证据不足的辩护(1)[针对案件证据,分析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瑕疵](2)[如证据不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不认定部分证据等辩护意见]3. 关于法律适用争议的辩护(1)[针对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2)[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六、结论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存在争议]。
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字体

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字体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XXXXX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交我方的辩护意见书。
在这份辩护意见书中,我将陈述我方针对“XXXXX”指控的辩护观点,并解释我方为何认为被告无罪。
一、概述起诉方指控被告犯有“XXXXX”。
然而,我方认为该指控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
在下文中,我将从证据不足和被告无罪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二、证据不足1. 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起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
例如,证人A 声称在事发当时看到了被告犯罪,但证人B却声称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目击了被告在其他行为上。
这明显显示了证人间的不一致之处,使得证人的可信度产生了质疑。
2. 证据的不充分性起诉方提供的物证无法直接证明被告犯下了指控罪行。
例如,起诉方声称在被告的家中找到了相关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与指控罪行之间没有直接关联。
此外,DNA检测结果也未能清楚地证明被告的罪行。
三、被告无罪1. 可能的疑点和其他嫌疑人在本案中存在一些疑点和可能的其他嫌疑人。
我们认为,起诉方未能排除其他人对指控罪行的犯罪可能性。
例如,被告的邻居在事发当晚听到了声响,并且曾发现可疑人员在现场周围徘徊。
这些疑点应该被进一步调查,以寻求真相。
2. 被告的无罪辩护证据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他的无罪。
例如,被告的手机记录显示他在罪行发生时在另一地点,不可能现场。
此外,被告的家人和朋友提供证言证明他属实不可能犯下指控罪行。
这些证据应被认真考虑,以避免对被告的冤枉。
四、请求基于以上陈述,我方要求贵庭对被告无罪。
我们强烈追求正义,希望贵庭能够对本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谢谢。
此致律师签名日期。
法律案件辩护意见书(3篇)

第1篇尊敬的法官:我受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案件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XX与被告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XX提供产品,原告XX负责销售。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XX认为被告XX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XX则辩称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辩护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原告XX主张被告XX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辩护人认为:(1)原告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XX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XX未能提供具体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仅凭主观感受和部分消费者的反馈,不能认定被告XX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被告XX已尽到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XX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原告XX提供了产品样品,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
被告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XX提供了产品,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
因此,被告XX已尽到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3. 关于货款支付问题原告XX主张被告XX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所涉及的事由是涉嫌盗窃罪。
事实公开而清晰,被告正在面临针对其指控的起诉阶段。
经过调查与审查,我认为被告无罪的可能性相当高,并且存在一些关键证据以及事实上的疑点,需要予以重视。
二、证据及疑点分析1. 盗窃目击证人证言的疑点:起诉书中指称的目击证人作证内容存在矛盾,多次作证版本也不一致。
这种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需要重点考虑,其证词在关键点上的不一致性可能影响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缺乏直接证据:起诉书中所列举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没有提供任何直接指向被告的物证。
存在被告与案件直接相关性的合理怀疑,但这并不能完全确认被告的过错。
3. 可能存在同行嫌疑:调查结果显示,被告并不是唯一一名在案发现场附近活动的人。
而且,目前还未能从被告身上找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物证。
这一事实为被告辩护提供了可能,并应在法庭上获得更多关注。
三、关键问题及辩护主张1. 证人证言不一致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将要求法庭充分审查目击证人的证言,提请认定其作证不可靠性,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评估证人的可靠程度。
2. 缺乏直接证据问题:被告没有随身携带或在其控制范围内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物证,这为我们主张被告无罪提供了支持。
我们将要求法庭重视这一点,并将案件事实的可靠性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估。
3. 可能存在同行嫌疑问题:在案发现场可能存在其他人的同时,被告无能力透过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的无辜。
此外,被告和案件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无法证明其与盗窃行为有关。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对同行嫌疑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并排除其他嫌疑人的可能性。
四、请求与结论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疑点分析以及对关键问题的辩护主张,本辩护律师团队要求法庭:1. 认真审查目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张将其证词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2. 要求法庭要重视缺乏直接证据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可靠性进行仔细评估。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案号】:XXX刑事辩护意见书【当庭辩护人】:XXX辩护律师【被告人】:XXX【审理法院】:XXX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庭】:本案被告人XXX系被起诉犯罪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辩护。
一、事实认定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本辩护意见书认为,起诉书及其附带的证据材料尚存在以下问题:1.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据链条不完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键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其证词在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之处,其证词不足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3.控方未提供充分的物证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支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物证材料未能提供,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
基于上述问题,本辩护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的指控存在较大的事实争议,不能认定其犯罪事实。
二、罪名适用根据控方指控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的罪名适用存在疑问的问题如下:1.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犯罪,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不足。
2.控方对被告人的罪名适用不当,罪名与事实不符,应重新评估被告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问题,本辩护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的罪名适用存在较大的法律适用争议,建议对罪名进行重新评估。
三、量刑建议如果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那么在量刑方面,本辩护意见书建议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系首次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初犯,应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2.被告人在刑事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部分自首,应被酌情考虑。
3.被告人的家庭、工作等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对其犯罪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应被予以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意见书对于本案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罪名适用和量刑提出了相应的质疑和建议,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向法庭提出我对被告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犯下罪行。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证据,被告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和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所指控的罪行之间的联系。
而且,被告的证人证言均指出被告在案发时不在现场,无法与事件有任何关联。
因此,我认为指控被告是错误的,对其正当权益构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我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指控不实、侦查不当等问题。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当事人在被逮捕后并没有立即接触到合适的辩护人,也没有得到正当的提醒和警告,这违反了法庭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要求。
同时,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执法机关也没有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不仅导致了证据的缺失和矛盾,还可能造成了不正当的证据使用。
这一系列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使得被告的辩护权受到了严重伤害。
此外,我还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在案发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常的行为规范。
被告并没有试图逃避调查或逃离案发地点,他自愿接受了执法部门的询问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这表明被告没有任何犯罪意图或隐藏动机。
此外,被告过去的表现和社会评价都非常良好,他是一位无可非议的公民,一直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因此,被告的历史背景和行为特征都与所指控的罪行完全不符,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他的无辜。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法庭的重要使命。
作为辩护律师,我坚信每一个被告都应当享有公正、公平的审判过程,任何涉及他们利益和人权的决定都应该坚守法律精神和程序,充分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指控被告的证据不足,执法机关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规范和错误,因此,我请求法庭认真考虑本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充分尊重被告的合法权益,最终宣告被告无罪。
在此,我再次恳请法庭全面、公正地审查本案,认真对待被告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真相的显现。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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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意见书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辩护律师意见书范文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
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
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
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
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
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
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
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
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
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
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
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
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
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综上,本律师的意见是: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
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
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
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
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强七月十七日辩护律师意见书范文二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
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
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
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
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
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
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
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
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李某辩护人:李军律师3月11日辩护律师意见书范文三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