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庭审质证制度之我见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与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与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庭审纪律与规则的遵守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庭审纪律与规则的定义及重要性、庭审纪律的要求以及庭审规则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庭审纪律与规则的定义及重要性1. 庭审纪律的定义庭审纪律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的相互行为规范,以保证庭审秩序的正常进行。
2. 庭审纪律的重要性(1)确保公正: 庭审纪律的遵守可以保证庭审过程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维护秩序: 庭审纪律的遵守能够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增加庭审效率。
(3)促进合作: 庭审纪律的遵守可以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合作,减少冲突和纠纷,有利于解决案件。
三、庭审纪律的要求1. 尊重法庭与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律师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应尊重法庭和司法人员,不得妨碍法庭正常工作。
2. 遵守听证规则庭审参与人员应遵守听证规则,并按要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3. 禁止滋扰与抗议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进行滋扰、抗议等行为,以确保庭审的正常秩序。
4. 不得干扰证人庭审参与人员不得干扰、恐吓或利用其地位对证人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四、庭审规则的具体内容1. 程序性规则(1)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庭审顺序等。
(2)合法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包括证据的出示、质证、辩论等程序。
2. 证人出庭的规则(1)证人的传唤:根据法庭的要求,传唤涉案的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的宣誓:证人应当接受合法的宣誓程序,并按实际情况作证。
3.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则(1)辩护权:保障被告人进行辩护,包括辩论的时间和方式。
(2)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当事人权益。
4. 庭审记录的保存与公开(1)庭审记录的保存:确保案件的真实、完整的记录被保存下来。
(2)庭审记录的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透明与公正。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当事人在庭审环节中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出示、辩论和鉴定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并探讨其作用和注意事项。
一、证据质证的程序证据质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示证据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实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出示证据时,应当明确指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在庭审中进行解释。
2. 辩论证据当事人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论。
辩论可以从事实的真伪、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展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陈述理据等方式进行辩论。
3. 证据鉴定有些证据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关联性。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提请法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将作为证据质证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4. 法庭调查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庭有权进行相关调查。
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证据、听取专家意见等。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证据信息,为案件判决提供依据。
5. 陈述意见在证据质证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质证的结果进行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通常涉及对证据的解释以及对案件判决的请求。
法庭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二、证据质证的作用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事实证据质证可以帮助法庭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
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证据的合理辩论,法庭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 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质证程序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并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在庭审中垄断证据,保证了各方的平等权利。
3. 提供法律依据证据质证的结果是法庭判决的基础。
法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庭审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了解案件事实、权利义务、辩论及作出裁决的过程。
各方参与庭审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庭审纪律,以确保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进行探讨。
一、庭审的准备工作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庭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安排庭审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准备庭审记录、庭审录像等,确保庭审过程能够被完整地记录下来。
二、庭审的行为准则1. 当事人的出庭行为当事人在庭审中是主体,其行为对庭审的进行有着重要影响。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的规定,准时出庭,按照法庭礼仪与法官、对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交流。
他们需要尊重法庭,不得有侮辱、威胁、干扰庭审秩序、攻击他人人格的行为。
2. 律师的表现律师在庭审中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他们需要遵守专业道德。
律师应当尊重法庭、法官以及其他律师,以合适的方式进行辩论,不得有攻击、辱骂等不当行为。
同时,律师需要在庭审中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人的供词证人在庭审中需要按照法庭询问的问题如实作答,不得有虚假陈述、拒绝作证或者干扰庭审记录的行为。
证人应当尊重法庭、法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得有攻击、辱骂等不当行为。
4. 法官的行为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者和裁决者,需要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法官需要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合理的回应,并及时作出适当的裁决。
三、庭审程序的规定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组织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庭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庭审开启法官宣布庭审开始,介绍案件当事人、律师,说明庭审的程序和规则。
2. 询问当事人、律师的意见法官对当事人、律师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案件的观点、认识以及诉讼请求。
3. 证人出庭作证法庭通常需要对案件进行事实核实,这时会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1.庭审技巧:-准备充分: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对案件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以便能够有条理地陈述和辩论。
-合理立场: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辩护立场,并通过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论证。
-言辞恰当:在庭审中,律师应保持冷静和礼貌,避免过激的言辞和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案件的正当性。
-技巧性提问:律师在质证和询问证人时,应注意提问技巧,避免问题的模糊和含糊,以便能够获得准确和有力的证词。
-处理反驳:律师应积极应对对方的辩驳和质疑,通过逻辑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注重身体语言:在庭审中,律师的身体语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姿势和眼神接触,以显示自信和专业性。
2.质证要注意的内容:-证据的合法性: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核查证人和证据的合法性,以确保证人的证词和证据是真实和有效的。
-逐证质证:律师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逐一质证各项证据,将证据逐步排除或证实,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证人的身份和背景: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背景,以了解证人与案件的关系和可能的偏见。
-引导性问题: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引导证人回答,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引用法律规定: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案件的理由。
-警惕对方的反驳:在质证证人时,律师应注意对方的反驳和质疑,及时进行回应和辩驳,以保护自己的证人和证据。
以上是民事诉讼律师在庭审中的一些技巧和质证要注意的内容,律师在实际的庭审工作中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证据质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确立或推翻当事人的主张,进而为法庭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过程以及其相关的要点和规则。
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利用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然而,这些证据只有在通过合法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信。
二、证据质证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质证。
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备案证据材料。
同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避免使用无效的证据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三、证据质证的程序1. 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亲眼目睹或知情的人向法庭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证人证言中,应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并与被质证的证据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证人的陈述应当基于亲身的经历和观察,而不是凭借传闻或猜测。
- 当质证证人证言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不过,提问应当遵循相对开放和中立的原则,不得对证人进行引导、教唆或者捏造证词。
- 在质证过程中,如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等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反质证。
2. 书证的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等。
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要点:- 质证书证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相关性,并且应当是合法获取的。
- 在法庭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阅读、分析、比对等方式向法庭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同时,可以请求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庭审中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证明。
- 如质证的书证为复印件或副本,当事人应当确保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对其副本的获取程序和真实性进行解释。
3. 鉴定或技术性证据的质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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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3)一、质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4)(一)质证的主体 (4)(二)质证的客体 (7)(三)质证的内容 (8)二、质证的X围和方式 (9)三、我国质证程序的现状与反思 (10)参考文献 (12)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庭审质证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开庭审理阶段的核心,诉讼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被法院所采信,做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庭审质证,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诉讼主X的是否成立。
那么,在庭审中质证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当事人,还应包括诉讼代理人及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做为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质,有着较高的质证技巧和质证能力。
人民法院做为质证过程的引导者,同时又是部分证据的提供者,也应当成为质证的主体。
对庭审中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质证,但应仅限于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特别是勘验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对自己做出的勘验及鉴定结论做出解释。
在质证的内容上,主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
因为证据的收集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而证据的认定是一个人的能动思维过程,难免涉及主观因素,因此,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比客观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在庭审中,质证应与庭审辩论融汇在一起进行,一证一质一辩可以达到每一个证据的质询、辩证,使当事人对证据充分发表意见。
避免庭审的重复,达到质辩合一,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庭审质证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也显得日益重要。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66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仅此一条法律规定并不能规X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具体质证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虽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弊端,明显表现出立法与司法的不同步性及司法操作上的无序性。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质证问题仍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质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对于质证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质证的基本要素(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内容)来进行。
即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对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和询问,以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的诉讼行为。
(一)质证的主体1、有人主X质证的主体应以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因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仅是质证主体积极行使质证权的动因,而且是质证主体承担质证不能后果的依据。
按照此观点,证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成为质证的主体。
不可否认,当事人起诉应诉是因为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因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能否成为质证主体的标准,反映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共性,但不能以此作为唯一标准,因为该标准不能完全反映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对有些案件是不适用的。
笔者认为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质证主体外,与为保护法律规定或他人授权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也可成为质证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5条:“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中规定的“财产代管人”是为保护代管财产而参加的诉讼,这是为了保护他人授权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或法律规定应由他人保护的民事权益,这绝不是他本人的民事权益。
又比如: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后,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保护法律赋予其应保护的民事权益而进行的诉讼。
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都只有间接的利害关系,而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任何人也否认不了他们可以成为当事人。
既然他们可以成为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也就不能否认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质证主体。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只要是当事人都可以成为质证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便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赋予其的职责,也可能成为质证主体。
2、有人主X诉讼代理人不是质证的主体,其理由是法律并没有赋予诉讼代理人有质证权。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证据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进行诉讼活动,事实上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中,质证的行为除由当事人本人实施外,一般由双方诉讼代理人进行实施。
质证是对证据进行质疑、辩认、反驳的活动,证据虽然决定着当事人在诉讼终结时的胜负,但当事人由于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不能有力地提出疑虑质问,击中要害,因而往往授权代理人进行,尤其是由专业知识的律师实施质证行为。
诉讼代理人仅是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在质证中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实施了质证行为,但质证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授权人承担,诉讼代理人行使质证权,是基于享有质证权主体的授权而实施的,因而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质证的主体。
3、有人按照主体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的标准,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质证主体。
基理由是: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证据互相质证,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也要对证据互相质证。
其二,质证主体将承担质证不能的实体法律后果,而审判主体不承担质证不能的实体法律后果。
其三,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证据的提供者进行质询是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行为,实质上是人民法院调查审核证据的一种职权性行为,而不是质证权的行为。
其四,质证主体相随于举证责任主体。
一般地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就应当相应地赋予其抑制对方举证力度的质证权。
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审判主体列为举证责任的主体X围,因而也就无须赋予审判主体的质证权,使之成为质证主体。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质证主体。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错案追究制度,规定了法官判错案的责任,促使法官必须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才能公正裁判。
既然质证是由法官主持参与的一种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观望当事人双方龙争虎斗。
质证的全面开展,要受主体综合能力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由于当事人受趋利动机的影响,对同一事实的不同的证人收集,既使是同一证人,双方录制人往往根据自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收集证人的证言。
这样的取证差异很难得到诉讼双方的相互认同,更无法使居间裁判的法官明察秋毫,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对某一证据进行了质证,但案情仍然不明,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往往要向证人或收集提供证据的人补充发问,或者向其质询。
事实上,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质证主体的质询不同于收集、调查证据时的询问,此时的质问是以审查证据的效力并进而认证为最终目的。
当事人质证后,法官要对出示证据的效力进行认证,而该认证的基础应当建立在科学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
法官通过对当事人、证人及提供证据或者制作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的人进行询问,包括质问,可以进一步判明证据的真伪,正确确认该证据的效力,这是关系到法官听证、认证、采证的关键问题。
如上所述,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一种手段。
人民法院成为质证的主体,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做到公正裁判。
与质证主体相对应的是被质证主体问题。
质证的基本方式是询问与回答,但由于有的质证对象是证据材料,其无生命,不能回答,只能由该证据材料的提供者,制作者,收集者,进行回答。
因此,凡是收集、提供证据的人都可能成为被质证的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法官对证人以及收集证据的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及收集证据的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进行质询的情况。
故凡质证主体都可能成为被质证的主体,即使不是质证主体,但在一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被质证的主体,如制作鉴定结论的人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需要由人提供收集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所有的证据包括原告方、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的证据,都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
有人认为:法官以职权调取的证据,只能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展现而不能解释,更不能先行确认。
当事人亦不得与法官就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询问、辩驳,法官也无须进行答辩或反驳,法官始终处于‘听证’的状态。
按此观点,对于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就可能缺乏针对性,尤其是涉及到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时,就会走过场。
因而人民法院收集该证据的法官也可能成为被质证的主体。
如人民法院开庭前收集的证人证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调查、收集该证言的法官质询,这样可以避免有些法官偏向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尤其是调查证人作询问笔录时,对偏向一方有利的就记,对其不利的不记的现象发生。
如果收集该证据的法官不作为被质证主体,则该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就没有实际意义。
这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官取得该证据是否合法是无从知道的,也就无法回答该证据是否合法取得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做了规定,但当事人没有参与调查收集证据,也就对该证据的质询无法回答。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鉴定程序的产生由法院决定,各级法院都设了法医室,对某些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这些鉴定人都有法官的职称。
在民诉法学界,法学家们对人民法院勘验的主体资格一口赞同。
勘验人一般是案件的承办人或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勘验是对物证、现场等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过程,勘验笔录是勘验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而这种反映要受主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也有可能没有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所以勘验人将成为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质问的主体。
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就有义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产生的合法性、真实性的质问。
(二)质证的客体质证客体也称质证的对象,是质证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者质证主体在质证时所指向的目标。
具体而言质证客体应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纳入质证的“证据”应限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否为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4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质证的对象是有限的,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外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通常是以书面形式交由双方当事人,辩认、质疑和询问也只能是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对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本身的质询在实践中很少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