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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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全面评估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给我们带来了一份安心和保障。

而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了解保险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进行全面评估,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产品概述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由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意外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与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相比,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2019版条款中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让我们来看看以下详细评估。

三、保险条款评估1. 保障范围在2019版条款中,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范围涵盖了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津贴和误工津贴等多个方面。

其中,意外身故和伤残的保障额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能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需求。

另外,意外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2. 理赔流程在2019版条款中,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理赔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资料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审核,然后给予赔付。

整个理赔流程简单明了,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除了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外,2019版条款还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责任得到了明确界定,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而在免责条款中,也对部分不予理赔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定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认可的其他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二)经保险人同意的主被保险人的下列亲属,可作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1、投保时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父母、配偶;2、投保时年龄在21周岁(含)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存在身体缺陷或者智力障碍的,年龄应为24周岁(含)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于主被保险人的子女。

第三条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社会组织或团体均可作为被合同的投保人。

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投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永安保险(备案)[2009]N2号-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永安保险(备案)[2009]N2号-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政法干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政法干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法干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政法干警及类似职业性质的工作人员(含正式在职人员和临时编制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三条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永安财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安财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凡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非因保险人原因引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附加十级伤残特约保险条款(定稿)

附加十级伤残特约保险条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十级伤残特约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内容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发生符合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范围和标准的残疾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主险合同与本特约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与每一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下表所示或者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给付比例确定。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不符合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范围和标准的残疾或者伤残。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交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条款适用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2.暴雪、冰凌扩展条款3.沙尘暴扩展条款4.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6.地震扩展条款7.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8.自燃扩展条款A9.自燃扩展条款B10.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1.盗窃扩展条款A12.盗窃扩展条款B1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16.碰撞扩展条款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19.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2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21.烟熏扩展条款2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2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24.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25.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2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2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9.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30.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3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32.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33.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3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35.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3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3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38.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39.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4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4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4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4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44.空运费扩展条款4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46.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4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8.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0.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2.委托加工扩展条款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57.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60.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61.其它财产条款6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63.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64.自动承保条款65.合同价格扩展条款66.共保条款A67.共保条款B68.放弃比例分摊条款6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其他条款70.地震扩展条款B71.加快费用条款72.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B73.共保条款C74.附加、变动或维修合同条款75.电气损害条款76.液体渗漏条款77.污染风险扩展条款78.便携式计算机 / 移动通讯设备扩展条款7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80.露天贮藏库存财产条款81.库存财产间接损失条款82.机动车辆条款二、限制类(一)标准条款(二)其他条款:83.电气原因(除外)条款三、规范类(一)标准条款84.仓储财产申报条款8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86.重置价值条款87.定值保险条款88.错误和遗漏条款89.不受控制条款90.不使失效条款91.违反条件条款9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93.72小时条款94.赔款接受人条款95.抵押权条款96.指定公估人条款97.预付赔款条款A98.预付赔款条款B99.索赔单据条款100.紧急抢险条款101.分期付费条款A102.分期付费条款B103.消防保证条款104.指明财产条款105.工人条款106.施救费用条款107.商标及品名条款108.保费调整条款109.免检条款11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11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二)其他条款112.预付赔款条款C113.报案时间延迟条款114.赔款支付条款115.授予特权条款116.不可撤销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条款(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伤者理赔协议书(精选5篇)

伤者理赔协议书(精选5篇)

伤者理赔协议书〔精选5篇〕伤者理赔协议书〔精选5篇〕伤者理赔协议书1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重庆分公司〕就乙方〔被保险人重庆金科物业管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业主杨世国在乙方所辖工程〔即金科天籁城〕区域内倒入水池致死事故保险理赔一案达成如下保险赔付协议:1、本次杨世国人身伤亡事故属于乙方向甲方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甲方对本次事故承当保险理赔义务。

2、就本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杨世国人身伤亡赔付金______元〔______元整〕,甲方同意向乙方〔被保险人〕一次性赔付额为______元整。

3、甲方向乙方支付完上述第2项款额后,该赔案〔赔案号:______〕即为结束。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伤者理赔协议书2甲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__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络。

乙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__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络。

于____年__月__日,甲方驾驶__号与在__地段与乙方驾驶的__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写明交通事故的经过,即,何时,谁驾什么车,在何地,因为什么,与谁驾驶的什么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什么后果。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___元)。

二、损失赔偿工程包括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工程)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_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

乙方的详细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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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凡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非因保险人原因引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及时足额地交纳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缴保费与保险单上约定的应缴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三)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九条一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和续保第十条(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二)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按双方约定续保。

(三)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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