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李正华 经济法第四版
人民大2024法理学教程(第四版) 课件法律的体系结构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一)宪法部门 • 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调整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基本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根本法,在 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我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 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 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综合, 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的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 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等。 • 部门法由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层级结构组成。宪法部门的下位法主要有: 关于国家主权及其标志的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选举法和代表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立法法和人大议事程序法;居民、 村民自治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等。 •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部门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是整个部门法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 则,而且涵盖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五)社会法部门 • 我国社会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失业保险条例》等弱势群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增进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的法。 • 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又有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的。社会 法部门无自身特定的责任形式,而是运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制裁、惩罚社会法部 门的违法行为。
7、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三、税收法中的程序制度
• (一)税务登记制度 • (二)税款征收制度 • (三)税务检查制度
• 四、违法责任
• 纳税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 (一)价格
•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 价格主要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
• 价格反映一定的生产关系,价格信号的正常显现和传递作 用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的最基本条件。
• 一、税收法概述
•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收 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
• 税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二)税收法及其构成要素
•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 减免;违章处理。
• (三)税收法律关系
(二)证券立法
• 二、证券发行
• (一)证券发行的形式
•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首次发行与再次发行;设立发 行与增资发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平价发行、溢价 发行、折价发行。
•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
• 审核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 审核程序。
• 三、证券上市
• 五、政府采购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 一、金融及金融法概述
• (一)金融及金融体制 • 金融狭义上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上指与 货币流通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 (二)金融立法
• 二、金融管理制度
• 金融运行与国家经济安全;中央银行宏观调 控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 三、对保险业的监管
经济法(第七版)(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经济法(第七版)(2019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
书)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 书
01 成书过程
03 教材目录 05 教材特色
目录
02 内容简介 04 教学资源 06 作者简介
《经济法(第七版)》是由赵威主编,201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 级规划教材、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该教材可作为经济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阅读。
该次修订由主编赵威全面主持,副主编曹丽萍、刘雯,赵冰具体负责。分工如下:赵威负责第一、三、六、 十四、十五、十七章。刘雯负责第二、四、五、七、八、九、十章。赵冰负责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六章。
2019年7月,《经济法(第七版)》是赵威主编,曹丽萍、刘雯、赵冰副主编,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 版。
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经济法专业博士招生目录考试内容参考书-育明考博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在研项目
1、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备注
1、外语考试科目:英语或俄语或日语或德语或法语
导师姓名 职称
学科专长及研究方向
朱大旗
教授 1、经济法总论 2、财税金融法
专业名称 是否兼职博导
经济法学 否
中国考博辅导第一品牌
2015 年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招生目录考试内容参考书
注:本部分内容如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则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一、
已获得硕士学位,跨一级学科报考者,复试须笔试加试两门业务课。
二、
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须笔试加试两门业务课和政治理论。
030107- 经济法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考博辅导第一品牌
本年度拟招收博士生 主要研究的问题
现代预算法律制度完善、完善金融法治问题研究、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研究
在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 (批准编号13AFX005) 2、《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研究(2013年3月司法部立项重点项目,批准编号 12SFB1005)
中国考博辅导第一品牌
《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刑法学》,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刑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王作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商法总论》,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学》,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编合同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龙翼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物权法论》,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郭寿康、赵秀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章尚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程晓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环境法》,人大法学院 21 世纪系列教材,周珂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环境保护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学》,周世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经济法学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第一编第一章阅读书目:1.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版。
7.蒋安著《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版。
8.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9.顾功耘罗培新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二章阅读书目:1.【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有斐阁1980年版。
2.【日】丹宗昭信等:《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3.王保树、崔勤之编:《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经济法论丛》第2卷,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5.许明月主编:《经济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版。
第三章阅读书目: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第四章阅读书目:1..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杨紫煊,《经济法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五章第六章阅读书目:1.许明月主编:《经济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版。
第二编第七章第八章阅读书目:1.[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王忠等:《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3.关乃凡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4.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版。
经济法(第四版)教学全套课件

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 各国公 司法的 普遍规 定。公 司作为 法人, 区别于 股东个 人,首 先表现 在公司 财产独 立于股 东个人 财产, 股东完 成出资 义务后 就丧失 了对投 资财产 的直接 支配权 ,取得 了股权 ,公司 则对股 东出资 而形成 的财产 享有法 人所有 权;其 次公司 的责任 独立于 股东的 个人责 任。股 东仅以 出资额 为限对 公司承 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 部资产 对公司 的债务 负责, 股东不 对公司 的债务 承担个 人责任 。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 征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 设立程 序才能 取得法 人资格 ,这与 独资企 业和合 伙企业 的设立 有明确 的区别 。另外 ,必须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选择组 织形式 ,而不 能超出 法定范 围自定 形式。 在我国 仅有有 限责任 公司与 股份有 限公司 两种形 式可供 选择。
公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司 法
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
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及程序、组织机构、运营
活动的规则、财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
公司法的特征:
01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02
公司法以公司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
的对象,规定及调整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能
四. 公司要有自己的章程
案例: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96.92%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 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决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15%以上的)。 该集团公司修改章程中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部分投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 使。周某系该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章程的修改违反《公 司法》,侵害了其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确认该集团公司对公司 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的修改部分无效。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第4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概论教学教学课件高教版(共19张PPT)

第一章
四、法规体例 法规体例是表达形式。它的逻辑关系,一般由 “假设”、“行为”、“处理”来表述。
假设,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预先情况和条件的表 述。
行为,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允许、要求或不允许 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表述。
处理,是法律法规中列举的当行为人的行为应受 到鼓励或与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时,所应受到的奖 励与制裁的表述。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第4版)第一 章经济法基础概论教学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概论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第一章
本章简略介绍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和法律的一般规则。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主 要了解经济法的简单发展过程和法的效力,理解 法的概念,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明确 法规体例,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掌握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的特征及其 本质,进而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 范 (四)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三、法的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法律的溯及力。 (二)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它包括我国境内的全部陆地、领海、领空、驻外机构及 航行在境外的船只、航行器等一切延伸意义的领土。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一是该国公民在本国或在外国适用该国法律问题; 二是非该国公民在该国或者在外国适用该国法律问题。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它 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中诞生,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过程 中不断完善。
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3

第十三章劳动法律制度先导案例解析(P262)1.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①约定“试用期1年”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约定“在试用期内员工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③约定“试用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60日通知公司”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试用期满后劳动者解除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张三有权解除。
因试用期已满,张三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公司有权要求张三支付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本案中,张三的试用期已过。
应根据张三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而非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4.公司不能因9名员工考核不合格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在这里,要注意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后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节
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学说
(一)西方国家关于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二)中国关于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20世纪80年代的“大经济法”学说 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学研究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
(二)经济法学研究热点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三、经济法学体系
(一)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二)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四)经济法的实施体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权利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2)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法权利。
(二) 义务
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规定, 应当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的限制。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具体对 象。
简言之,就是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社 会关系。 它应当是引起权利义务产生的本源。缺 乏这一归结点,就无法引起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相同之处: 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强制; 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含义上的隶属性; 引导和命令在调整方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行政诉讼程序在解决问题时将起到一定的 作用。
主要区别:
主体方面,行政法的范围固定且较窄; 调整范围方面,行政法只限于不具有经济 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方法方面,行政法以采取强制性办法 为主; 发挥作用方面,行政法主要是巩固和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 法律适用的程序方面,行政法调整范围内 的行政纠纷,只能通过纯行政程序解决, 而经济法则不然。
一战期间,不少国家制定了以国家集中管 理经济为内容的法律。如德国在1910年颁 布的《确保战争时期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 通知》。 一战后,魏玛共和国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曾颁布了一些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 此现象引起了法学和经济学界的重视,学 者开始着手研究并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 论著及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 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
(二)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活动主体、 受特殊保护主体
决策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主体,主 要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实施主体: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有关经 济干预政策,为实施国家干预目标而进行 经济干预的经济管理机关。 活动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经济活动 资格而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受特殊保护主体: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政策应当受到国家特殊保护的主体, 主要是自然人。
五、经济安全原则
一方面是要在国际大环境中积极寻求本国 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家经济 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干预社会 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经 过经济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调整 范围的具体化。
三、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种类
(一)经济管理行为责任
经济管理行为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 规定的经济管理职责、义务的国家经济管 理机关,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 为代价的后果。
(二)经济活动行为责任
经济活动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活动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违反了经济法 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法 律后果。
(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立法的授权性
(五)方法的引导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相对独立的调整范围 有独特的原则和方法 有相对应的法律渊源 发挥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法律法规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内 部系统
Hale Waihona Puke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共同对社会 关系进行调整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因职责而
带来的权力,它从行政权力派生出来
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具体化。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具有专属性、 社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范围
经济行政立法权 经济行政执法权 经济行政指导权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责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
导
论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历史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
1755年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 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其《经 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三)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
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是指经 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给相对人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经济利益损害时,应当承担 给予财产或经济利益补偿的后果。
(四)信誉责任
信誉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 法,而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被公之于众 以引起社会关注、警戒和监督的后果。
三、经济公平原则
经 济法是基于社会整体角度来考察和协调各 种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活动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依照市场规则、道德规范、国家 法律和产业政策对利益的追求。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中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是 否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是否能够 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为检验标准。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及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国家干 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当中行使计划、组织、 指导、监督、调节职能的当事人。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包括政府及政府部 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对内行使 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一)以级别为标准划分
全国性经济管理主体 地方性经济管理主体
(二)以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划分
经济管理职权主体 经济管理职权的分支主体 经济管理职权主体的派出机构
(三)以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
经济管理决策主体 经济管理执行主体 经济管理监督主体
(四)以经济管理具体工作为标准划分
市场准入的条件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法律鼓励、允许性规定;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倡导性规定;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资格的法定性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主体行为的特定性 主体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国家干预性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二)合法,经注册登记而取得 (三)参加社会经济关系而取得
四、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一)干预与被干预主体
国家经济干预主体是担负国家社会经济管 理职能的机关,简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宏观调控主体 专业(行业)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监督主体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一)立法行为
(二)执法行为
(三)直接调整经济活动 (四)监督行为
(五)服务行为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概念 及特征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简称经 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行 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
经 济 法 主 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行使经济职权、享有经济权利的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义务主体是指履行经济职责、承担经济义 务的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主体具有平等性,调整的社会关系 属于私法领域,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体现 “意思自治”、“私权绝对”,讲究对价 及公平;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实 现,体现个体本位和权利本位;对违法侵 权行为采取事后制裁、对权利采取事后救 济的方法,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补偿 为主要救济方式。
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 人们对古典经济学的“不干预”理论进行 深刻反思。在对“不干预”理论进行批判 的同时,一种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干 预”理论出现了。 二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英、美、 法、德、日等国家竞相制定了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
经济法是特定时代的产物。 经济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着 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 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经济干预和被干预的主体,简称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
国家经济干预关系的参加者,即经济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是国家经济干预活动中权 利义务的承受者。
主体之特性:
参加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 具有经济法设定的权利义务
主体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国家经济的被管理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就是要弥补传统民商法不干 预社会整体关系的缺位,对社会经济 发展从整体方面着眼加以干预。 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