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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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

时间:2010-08-24 20:57:15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讲课的题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为了使大家有兴趣听并且听的进去,我想以案释法,只举三、四个著名的案例,仅就这些案例中涉及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作一些解释。还要特别声明一点:因为角度不同,我是从执业律师的角度,从我个人认识的角度去谈这些案子的,有些看法与官方的观点,与主流媒体的观点,不尽一致,请大家多加理解与包涵。

我举的第一个案子就是3.23惨案。

去年坊间有流传,为了提高南平这个地级市的知名度,南平市的决策层曾经有过一个计划:将南平市更名为武夷山市,将原县级武夷山市更名为崇安区。现在这个计划被郑民生打破了,自从3.23惨案发生之后,南平的知名度已经超过了武夷山。这个网络幽默,说明了3.23案件的影响巨大。

我简单地回放3.23案件的全过程:

3月23日7时25分许,原马站社区医院医生郑民生持刀在南平市实验小学大门口行凶,造成小学生8死5伤的惨剧。

3月24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民生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3月27日,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民生提起公诉。

3月28日晚10时许向郑民生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上诉。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郑民生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5位法官到南平市看守所对郑民生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4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上午9点6分,郑民生被执行枪决。

上个星期五,市司法局召开“3.23案件律师自愿服务团总结表彰大会”,市局e局长披露:市里本来准备召开全市3.23案件表彰大会,后来怕影响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才决定不开了,改为各部门自己开。我们中国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任何的悲剧都要以喜剧结尾,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

好,现在回到3.23案件涉及到的知识点。

1、刑事诉讼三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侦查:从逮捕算起一般2个月,可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再延长1个月。

在实践中,超期限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一个普通受贿的案子,从立案到终审判决要一年到一年半,但是3.23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执行死刑只用了36天,真正做到“速审、速判”、“从重从快”。

各阶段分别由哪个部门负责: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案子由国安局负责、贪污受贿的案子由检察院的反贪局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一般案子:一审县级法院、二审中级法院,重大案件: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省高级法院。比如郑民生的案子,一审由南平中院审,二审由省高院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援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市司法局凭着政治敏感性于3月25日抽调了18位律师组成律师自愿服务团,为3?23特大凶杀案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准备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就是十八位律师之一,但是我抽到一个下下签,分配给我的服务对象是伤情最重的张××小朋友。因为我对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法律认知程度、家属圈的复杂程度估计不足,结果不仅没有完成任务,还被张××的担任过县公安局局长的爷爷臭骂了一顿:“昨天来了一个狗屁律师,拿着这样的诉状叫我们签字!”

其实诉状不是我写的,是司法局组织的律师团统一制作的,而且诉状写的也没有什么毛病,只是没有全面反映被害人家属的要求,比如“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之类,所以才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结果在场的司法局领导立即答应,诉状可以改过,你们有什么要求都可以写进去,此时,对方更觉得我是狗屁律师,领导都说可以写,你却说不能写。但是,当我一肚子委屈,按照被害人家属的意思改写好诉状后,他们还是不肯签字。直到3月28日晚上9:30中院的副院长才下达撤退的指令,只好带着1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到南平市看守所向郑民生送达。

3、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为他指定律师。郑民生没有聘请律师,中院就应当为他指定律师,否则程序违法。但是南平律师没有人敢当郑民生的辩护人,这究竟是说明南平的律师爱憎分明,还是胆小如鼠?还是律师辩护的压力太大,普通老百姓对于律师辩护不认可?“象郑民生这样的人有什么好辩护的”,已成普遍共识。于是市司法局只好从福州聘请了两位律师。

从专业的角度看,我认为郑民生的辩护律师没有尽到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通过与公诉人的抗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郑民生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本案唯一的抗辩点,作为郑民生的辩护律师怎么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对郑民生进行精神病鉴定?从法院庭审的情况看,郑的精神是有些问题的,他一直重复:“是我的叶姓女友与警察勾结,想把长沙谋杀案栽在我头上,他们要抓我。”郑有妄想狂的症状。

网络上疯传:3月26日郑民生已经被押往福州做精神病鉴定,可是庭审中合议庭却没有出示有关郑民生精神病鉴定的结论。是因为郑民生没有做过精神病鉴定,还是已经做了,

但是4月8日开庭时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再或许是鉴定结论使合议庭面临尴尬?如果是来不及作出,何不等到鉴定作出时再开庭?如果鉴定已经出来,难道可以不管结论如何,都要“格杀勿论”?

当年美国的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欣克利就是因为经过鉴定有精神病而免于刑事处罚,欣克利要是在中国难逃一死。

4、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南平开庭,开庭只一个小时,当庭就作出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我因为关注此案,4月21日在百度上输入“郑民生死刑复核程序”一行字,在南平市公安局的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今天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五位法官到南平市看守所对郑民生进行死刑复核,市看守所启动一级应急预案。”我推测:第一、最高法院五位法官在二审作出裁定之前就已经到南平,否则他们21日不可能出现在南平市看守所;第二、最高法院法官的公文包里可能随带加盖有最高法院公章的核准对郑民生执行死刑的裁定书,郑民生能够赶在5月1日之前被执行。结果郑民生4月28日被执行死刑,因为根据规定,死刑复核作出后七日内必须执行。

郑民生被处决了,13位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怎么解决?能不能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死亡的每位赔偿40多万元,受伤的,只判已经发生的医疗等费用,但是该判决书因为郑民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没有实际意义。目前13位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请北京的著名律师郝劲松代理民事诉讼,要求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市实验小学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于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起诉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对于实验小学的起诉受理了,也开过庭,但尚未作出判决。我个人认为,学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估计被害方胜诉的机率不会很高。

我个人认为郑民生案件有两种效应。

第一种效应诱发了一系列校园凶杀案。从3月23日至5月12日,短短的50天,全国发生了六起校园凶杀案:

①3月23日清晨,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操刀挥向早起上学的孩子们,8人死亡,5人受伤;

②4月12日广西合浦杨姓男子砍死2人,砍伤5人,死者中有一位8岁小学生;

③4月28日13时左右,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再发血案,陈康炳持刀砍伤该校15名学生和1名老师;

④4月29日9时40分左右,徐玉元持刀闯进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31人,其中学生28人、老师2人、保安1人;

⑤4月30日7时40分,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后点燃汽油自焚。

⑥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12日上午8时左右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犯罪嫌疑人吴焕民(48岁)是林场村四组人,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后面的五起与3月23日凶杀案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性?换言之,3月23日凶杀案

是否成为后五起凶杀案的诱因?今后还会发生类似的校园凶杀案吗?

第二种效应扬言“要做郑民生”成了解决矛盾的一种常用的手段:

①3月26日当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到南平市第一医院看望3.23案件受伤的学童时,遭遇一女子下跪喊冤:“如果我女儿的问题不处理好,我也要去杀人!”;

②3月29日谢××故意伤害案开庭时,被害人的母亲在最后陈述时激动地对审判长说:“如果不判处谢××死刑,立即执行,我也要去杀人!”;

③4月底南平市××××果畜场的法定代表人王××堵住了市委书记雷春美,塞给雷书记一封信,称:“判决书生效已经十年,我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不要逼我做第二个郑一刀!”雷接信后,立即叫身边的副书记过问此事,尽快解决此问题;

④5月份,我接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给两位欠款户发律师催款函,之后接到其中一位的电话:“我一个月只一千多块钱,一下子怎么能还得了,不要逼我做郑民生!”

债权人说要做郑民生,债务人也说要做郑民生。“郑民生”已经成了一种法力无边的符号!

如何防范再次发生校园凶杀事件?

5月12日,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

保卫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会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说:“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得犯罪份子不敢对孩子下手,防得犯罪份子不能对孩子下手。”

5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凤凰卫视访问时表示: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于是我们看到小学与幼儿园设“警察与保安”双岗的奇特现象。我个人认为:加强校园的安保是必须的,但是设双岗,尤其是让警察到校园站岗能长久吗?能普及到所有的学校,包括农村的学校吗?看来回答是否定的!校园安保的问题主要是靠学校解决,从安全教育、从管理制度、从人员经费、从与家长的配合等方面入手。家长们是否想过:如果孩子到学校的第一眼见到的是佩带枪械的警察,那么这对孩子的成长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才是“治本”之策。具体:其一、要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其二、要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解决社会腐败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大问题,需要靠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其三、解决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司法是老百姓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出问题,容易使老百姓感到看不到希望,从而引发“走极端”。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响因琐事打架后,赵振响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响。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当河南省高院法官向赵作海宣布无罪释放时,赵作海的第一个表示就是向领导鞠躬,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监狱对我的教育。”看来,我们的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成功的,能够将无罪的人改造成认罪服法。

赵作海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元凶是刑讯逼供,是公检法联合办案。

当赵作海恢复正常心态后,哭诉他在1999年5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的经历。他回忆说:

“从被抓进去的第一天开始就被审讯我的警察打了,他们用擀面杖那么粗,那么长的木棍打我的头。”赵作海比划着,“有三四个人轮番打”。

“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饭,我后来不知道是困了,还是被打迷糊了,耷拉着脑袋,他们就问我要不要喝水,我说要,结果喝了后,人浑身发软,就像病了一样站不住,可能水里有药,我不清楚。”

“他们看我这样,就在我头上放鞭炮,一个接一个地放。”“我不承认杀了赵振响就打,生不如死啊,我那时就想,被这样折磨下去,还不如招供早点死了算了。”

赵作海回忆,后来审讯的民警问他头、四肢等尸体躯干扔在哪里,“我就胡乱编造,一开始说烧了,被打,后来又说扔在河里,又被打,我只好乱说,埋在父母坟里。”赵作海父母以及弟弟的坟因此被挖开,“赵振响的头、手脚等尸块”自然没有找到,“后来,他们就把做好的口供念给我听,叫我背下来复述,我复述得不对就打,直到我背下来为止”。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所谓的“情妇”杜金惠也都被公安刑讯逼供,终于把案子办成了。如果赵振响没有回来,赵作海的案子岂不成了铁案!

谁是赵作海冤案的责任人?

商丘市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有关办案人员是赵作海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商丘市政法委“专题研究会”的有关组织者及参会人员则是赵作海冤案的关键责任人。

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已经对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了解,这3名当时办案的人员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前两者已经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被停职接受调查。停职前,这3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其中,张运随是刑一庭副庭长。

柘城县公安局当年的主要领导现在都已高升,据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我在网络上还看到一则报道: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从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死而复生”,5月9日赵作海无罪释放,到5月14日“1999.5.8”杀人碎尸案第一位真凶归案。11年前的命案,只花半个月就破了。

大家也许会认为,抓到真凶、破了陈年老案是件好事,但是我却有不同的看法,速度太快未必是一件好事!我推测:第一、或许公安机关早就知道有真凶,只是因为赵作海还被当作真凶关在狱中,不允许有两个真凶;第二、上面要求迅速破案,也顾不上会不会出第二个赵作海。

赵作海冤案的知识点

1、口供与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据有以下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是在实践中,“口供”仍是证据之王,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属于口供。比如说受贿的案子,行贿的人说“某年某月某日送给某人多少钱”,纪检会或反贪局就对某人采取“双规”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审讯人员叫被审查人自己说有什么经济问题,被审查的人往往不会痛快地承认,于是“几天几夜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用强光灯照射、骗供(某某都交代了,你还不说)”等办法都派上用场。终于被审查的人顶不住了,但是因为不知道底细,说的与掌握的不一样,战果不断被扩大。行贿的人说有,受贿的人也承认有,案子就“钉板钉丁”了,想推翻难上加难。我听一位有这方面经历的当事人总结:“现在难过以后好过,现在好过以后难过”。

2、再审程序、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可以上诉,二审是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错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对于错关、错杀的,要给予国家赔偿。法定赔偿的金额很低,赵作海的65万元不是按标准计算的,是有关各方都出一点的结果,目的是尽快平息事态。但是对于错杀的人,怎么赔都无济于事,人命不是割韭菜。赵作海、佘祥林(获赔45万元)还算是幸运的,聂树斌就有些惨不忍睹。

责任追究往往是愈底层愈倒霉,特别是侦查审讯人员,而负有决定权的人,只是象征性的惩罚,比如赵作海案最后是由市政法委拍板的,政法委的领导是否要担责呢?一般情况

下,作个检讨,至多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就可以了。

3、刑事辩护与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力量对比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包含公诉权)、审判权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这三权属于公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辩护。辩护权属于私权。

在中国的法律架构中,公权比私权不知要强大多少倍。在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还要大打折扣,使中国律师处于一种力量和作用式微的地位。侦查机关是既要防犯罪嫌疑人,也要防律师,从律师会见当事人一事上就看的很清楚。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讯问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侦查机关认为还没有锁定口供之前,是不会批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怕律师会教当事人一招,给侦查机关做口供带来困难。即使做过几次口供,仍然不放心,坚持陪同会见,看律师会对你的当事人说什么。只有当案子到法院,至少是检察院提审之后,律师才可以自由会见,大概公权力已经认为,这时候你们律师已经翻不了天了。自从李庄案发生以后,刑辩律师更是如履薄冰,把自保放在第一位,这样肯定会影响辩护的质量。

3月24日我写了一篇博客《岂能将律师锁在“大笼子”里会见当事人》,诉说我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经历。

有人问我: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我实话实说:第一、要看你对律师抱什么样的期待,如果你希望靠律师能够把检察院、法院摆平,那么至少请我这样的律师,没用;第二、要看是哪一类的案子,黑社会的案子由政法委管、法轮功的案子由610办管,你想叫律师作无罪辩护,没用;第三、一般的案子请律师肯定比不请律师好。这个月初,我接了一个松溪县故意伤害的案子,通过阅卷,我发现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于是给松溪县法院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请求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也接受法院的建议,撤诉了。8月16日松溪县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我的当事人很满意。退一步说,即使辩护目标没有实现,当事人的亲属还可以通过律师会见,及时了解自己失去自由的亲人的情况,表示一下亲情。换言之,外面的人要了解里面的人,里面的人要了解外面的人,只有通过律师才能实现。

4、政法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关系

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办案是中国特色之一。比如黑社会的案子,政法委定了调子的,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哪家还会说“不”。今年1月份,我为武夷山市杨××为首的涉黑案的被告人辩护。关于“涉黑”的罪名,所有的律师都作无罪辩护,但有什么用呢?我们律师认为,杨××犯罪团伙还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正如该集团的“老大”杨××在庭上自我辩护时说:“我算什么黑社会?我把人家打了,事后还要向人家赔礼道歉!”二审终审判决后,我当事人的父亲挂电话对我说:“早知道请律师没有用,我就不请律师了!”我放下电话,赶紧翻一下案卷,看一看“聘请律师提示”当事人是否有签字,因为在该提示中已经白纸黑字写明:律师不做胜诉的承诺。

我举的第三个案子是文强案。

文强原是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司法局局长。2010年2月2日-6日开庭,2010年4月14日一审判决。4项罪名: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限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限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1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起诉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认定1211万余元)。经最高院核准,于7月7日上午9时执行死刑。文强被执行死刑只十分钟,重庆街头就有人挂出横幅:“文强死重庆安”,我推想挂横幅的,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老百姓在得到文强被执行的消息时,来不及印横幅,横幅肯定是预先就得到消息提前准备好的。

文强案的知识点

1、涉黑案的定义、黑社会与保护伞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3年-10年,其他参加的,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10年。

2、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定刑:

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5-10万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以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④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减半量刑。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中国特色的罪名:国外该罪名是以财产申报制度为前置条件、立案标准是30万元、刑法修正案七:由5年提高到10年、举证责任倒置-违反“疑罪从无”原则)

4、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法定刑:①3-10年;②有五种严重情形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5、数罪并罚:①吸收;②相加后在总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2008年-2009年我曾经去过武夷山监狱探监六、七次,回来之后写了一篇博客《武夷山监狱见闻》,放在我的个人网站上。我陈述在武夷山监狱的所见所闻后,感叹:“从剃光头、不让送书、不准送毛衣之外的衣物、每月只准在规定的某天里见半点钟以及会见的环境看,监狱的管理还是缺乏人性化的。”

有一位网友评论说:“监狱不是人呆的地方!是的,我在医院工作,也曾接诊监狱生病的犯人,所以我感慨:人不能失去自由和健康!”

而另一位网友则有相反的看法:“监狱不是疗养所,其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限制接见本身就是惩罚的一种,武夷山监狱押犯近3千,设想不控制接见需要多少的设施和消耗多少的警力来确保接见的安全,他们是社会的罪人,本身就不值得浪费过多纳税人的钱,会同情他们,那是他们犯罪还没没犯到你和你家人头上,或者说就是滥爱!”我估计这位网友是监狱警。

据我了解,犯人剃光头并没有什么规定,但是实际上,人一到看守所,头都被理光了,除非是象成克杰、陈希同、陈良宇这样级别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许象文强这样知名度太高的案犯,因为他们还要在审判时上电视,如果剃光头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像。

讲完了,言责自负,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与讨论。谢谢!

2010年8月24日下午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l)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

法律知识宣传材料

法律知识宣传材料 1.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4、什么叫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常见的相邻关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B.书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 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C) A决定立即立案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D)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普法教育宣传资料

普法宣传教育 [摘要]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影响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二是法律能否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普法来说,第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容易实现,而对第二个方面,则不仅要求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乡村自治组织真正发挥自治职能,能够为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控制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能性的抵制;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分,基层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总是在法制建设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导者,国家究竟应站在什么样的角度来看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 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规则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国家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家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接受。 例一:周广立现象 周广立是山东阳谷县一个只有五年级文化的农民,1995年9月周广立在赶集的时候遇到县法院正进行《行政诉讼法》实行五周年的法律宣传,当时县法院在大街上摆了3张宣传桌,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在咨询一个有关计划生育的罚款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回答后,便代理了这一案件并且最终胜诉。自此以后,他成了一个免费为当地村民代理民告官官司的“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胜诉率达到90%以上。1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20题) 一、判断题(50)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罪。() 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办理某乙故意伤害案时,接受了本案受害人丙送来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乙的父亲丁有权要求甲回避。() 5、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7、毒贩甲和乙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某公安局侦查员摄录下来,摄有毒品交易过程的录像带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9、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0、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1、只要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当收集,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则可以不收集。() 13、某因涉嫌抢劫被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某,因某的同伙王某在逃,M县公安局可以侦查过程需要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 14、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告知。() 1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批准。() 1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是否派员在场,由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 17、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查阅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1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由其本人聘请,不能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19、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0、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普法小知识

1\遵守法纪,从我做起! 2、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3、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4、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5、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6、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7、法治建设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8、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9、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10、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11.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2.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3.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14.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5.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16.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18.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9.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20.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21.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22.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3.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24.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25.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26.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27.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28.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29.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30.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31.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32.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33.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34.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35.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3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37.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38.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39.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40.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41.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5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决定。 3、犯罪嫌疑人权自行书写供述。 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5、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的,应当经准许。 7、证据应当具有、和三个特征。 8、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负责人批准。 9、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0、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 二、判断题(15分)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5、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9、通缉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措施。() 10、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单项选择题(20分)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是:()。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B、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协同作战 C、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由公安机关负责。 A、批准逮捕 B、提起公诉 C、预审 D、审判 3、下列刑事案件中,()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A、虐待案件 B、重伤害案件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D、侵占案件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5、()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A、公安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6、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7、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进行讯问。 A、立刻 B、12小时内 C、24小时内 D、48小时内 8、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送看守所羁押。 A、立即 B、在12小时内 C、在24小时内 D、在48小时内 9、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进行 A、女民警 B、女民警或者医师 C、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 D、女工作人员 10、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 A、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B、必须用搜查证才可以进行搜查 C、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进行搜查 D、可以进行搜查,但事后应补办搜查证 四、多项选择题(20分) 1、(),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 C、互相制约 D、互相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普法知识宣传

普法知识宣传 1.目前我国实施了几个五年普法规划? 答:我国从1986以来,已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创建活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什么是“六五”普法? 答:“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六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六五”普法的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11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检查验收阶段。 4.“六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实践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服务社会的水平,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5.“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治并举,同步推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全民参与。 6.“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广安”建设,推进依法治市。 7.“六五”普法对象包括哪些? 答:全市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 8.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观看电视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律师、法律热线12348进行咨询。(7)观看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普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乡村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普法网站。(12)中、小学生参加法律课、听法制讲座等。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B)。 A、贪污贿赂犯罪 B、非法拘禁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1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 B、立案 C、接受 D、侦查 16、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C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7、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C)。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8、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B()。 A、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 D、不能开庭 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证人 D、司法机关 20、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 )。 A、被害人陈述 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21、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B)。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被害人陈述 D、被告人供述 2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

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学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小养成道德好习惯 一、“爱国守法”是公民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 国家法令是每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同学们熟悉的我们宋代的“青天”包拯(包公)曾说:“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意思是,制定好法律条文之后,人们所应该遵守的准则和规范也就随之而明确了,那么就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国家了。这便是所谓的“法行则国治”一个国家治理得好不好,其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种社会秩序是否良好。这也是国家、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接受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社会公德、学校的各项纪律,只要是正确的,我们都要遵守,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法制的社会、一个安定的社会。 二、“明礼诚信”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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