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资料
刑法法律知识讲座

《刑法》法律基础知识讲座一、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例如:抢劫、杀人、放火、盗窃、贩毒等。
2、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例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
3、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为了体现教育、挽救、爱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见《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周岁的计算方法案例:某甲,初中学生,十六周岁,一天某甲和几个同学一起到同班同学乙家里经营的旅店玩。
当天晚上,有几个喝醉酒的男青年来到旅店要开房入住,在开房的时候,其中一个醉酒青年某丙呕吐,吐在地上的污物散发一股酒臭味。
某甲他们几个同学就有人说“好臭”,呕吐的男青年听到了,就厉声质问“谁说好臭?”,因此双方一起争执继而打架,某甲不够某丙打,于是就往外跑,某丙见状就追了出去,在外面两人又继续打斗,某甲体力处于弱势不够某丙,于是他拿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某丙的大腿刺去。
这一刺刚好刺中了某丙腿部的大动脉,某丙血流如注,由于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本讲堂将围绕刑事案件的性质、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
二、刑事案件的性质1. 定义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案件。
2. 特点(1)犯罪性: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刑事案件的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3)国家追诉性:刑事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1. 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人际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刑事案件的起诉1.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扭送、举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专题讲座刑法

•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 着手行为已经充分流露出犯意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 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 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个行人砸
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B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 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起因: (1)自然力量 (2)动物侵袭 (3)非法侵害 (4)人生理、病理的需要
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有义务的人》( 军人、消防员、干部)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 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 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D )
D.意外事件
3 、故意犯罪的形态
•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
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各种犯罪形态。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
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定性
关键是看其主观方面。
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本身不能 决定其行为的性质, 如准备刀具,法律上 没有规定"预备罪", 用来杀人则是故意杀 人罪的预备,用来抢 劫则是抢劫罪的预备 。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授课老师:徐燕平授课时间:2011年6月23日授课地点:教学楼参加人数:305人授课专题: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授课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母法条第1条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关法理一般认为,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同时,刑事诉讼是一种由一系列诉讼行为连接起来的动态锁链,这些行为必须由有关机关和个人实施。
根据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作为审判职能惟一承担者的人民法院;二是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即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陈永生刑诉讲义..

第一章导论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最基本方面。
马克思曾经形象地论述道:“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保障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2.保障正确适用法律。
3.保障案件裁判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刑事诉讼有自己的独立价值:1.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
2.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保障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度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是子法,宪法是母法。
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紧密。
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宪法的测振仪,是宪法的适用法。
“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应用之宪法(Angewandtes Verfassungsrecht)、宪法之施行法(Ausführungsgesetz zum Grundgesetz)、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宪法的测振仪(Seismograph der Staatsverfassung)或法治国的大宪章(Magna Charta des Rechtsstaates)。
”1德国学者罗科信先生指出:“团体(即国家——引者注)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振器。
该项政治现实同时亦表示着,每一项政治结构上的重大变动都将带动刑事诉讼的修订。
”2法国学者斯特法尼先生甚至认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正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解决个人之间的冲突。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讲座(3篇)

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知识,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提高大家对刑事法律的认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本讲座将围绕刑事案件的法律知识展开,旨在为大家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讲座内容一、什么是刑事案件1. 定义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
2. 特征(1)违法性: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
(2)犯罪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3)应受惩罚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1. 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起诉或审理。
2. 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审理。
4. 审判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依法执行刑罚。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1. 辩护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 代理代理是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刑事案件的证据1. 证据的种类(1)物证:物品、痕迹等。
(2)书证:书面文件、视听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鉴定人依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
2. 证据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五、刑事案件的刑罚1. 刑罚的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023年刑事诉讼法学习解读讲解稿

2023年刑事诉讼法学习解读讲解稿
本次讲解将围绕2023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以下是本次讲解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不允许逆反悖离;
- 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必须坚守公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枉法;
- 独立自主原则: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影响、压力和贿赂;
- 公开审理原则:刑事审判必须在公开场所进行,公开审判的内容、结果和理由,应当在法定程度内公开;
- 司法保障原则: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切实维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 立案阶段: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是否立案;
- 侦查阶段: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书;
-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犯罪案件进行审理;
- 执行阶段: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
2023年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
-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
- 加大对涉黑涉恶、毒品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
- 调整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 增加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正确有效的运用,对于维护国家法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引言刑事诉讼法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遵循几个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起诉必须基于法律依据,证据必须合法获得,并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
3.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刑事犯罪的责任和刑罚都必须依据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1.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侦查阶段侦查是指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
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将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和嫌疑人,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3.起诉阶段一旦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一旦起诉,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并依法判断嫌疑人的罪责。
4.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庭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阶段。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庭前准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5.判决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并确定相应的刑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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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时间:2010-08-24 20:57:15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讲课的题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普法知识讲座》,为了使大家有兴趣听并且听的进去,我想以案释法,只举三、四个著名的案例,仅就这些案例中涉及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作一些解释。
还要特别声明一点:因为角度不同,我是从执业律师的角度,从我个人认识的角度去谈这些案子的,有些看法与官方的观点,与主流媒体的观点,不尽一致,请大家多加理解与包涵。
我举的第一个案子就是3.23惨案。
去年坊间有流传,为了提高南平这个地级市的知名度,南平市的决策层曾经有过一个计划:将南平市更名为武夷山市,将原县级武夷山市更名为崇安区。
现在这个计划被郑民生打破了,自从3.23惨案发生之后,南平的知名度已经超过了武夷山。
这个网络幽默,说明了3.23案件的影响巨大。
我简单地回放3.23案件的全过程:3月23日7时25分许,原马站社区医院医生郑民生持刀在南平市实验小学大门口行凶,造成小学生8死5伤的惨剧。
3月24日,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民生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3月27日,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民生提起公诉。
3月28日晚10时许向郑民生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民生上诉。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对郑民生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5位法官到南平市看守所对郑民生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4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上午9点6分,郑民生被执行枪决。
上个星期五,市司法局召开“3.23案件律师自愿服务团总结表彰大会”,市局e局长披露:市里本来准备召开全市3.23案件表彰大会,后来怕影响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才决定不开了,改为各部门自己开。
我们中国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任何的悲剧都要以喜剧结尾,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
好,现在回到3.23案件涉及到的知识点。
1、刑事诉讼三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侦查:从逮捕算起一般2个月,可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审判: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可再延长1个月。
在实践中,超期限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一个普通受贿的案子,从立案到终审判决要一年到一年半,但是3.23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执行死刑只用了36天,真正做到“速审、速判”、“从重从快”。
各阶段分别由哪个部门负责: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案子由国安局负责、贪污受贿的案子由检察院的反贪局负责。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
审判阶段-一般案子:一审县级法院、二审中级法院,重大案件: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省高级法院。
比如郑民生的案子,一审由南平中院审,二审由省高院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援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市司法局凭着政治敏感性于3月25日抽调了18位律师组成律师自愿服务团,为3•23特大凶杀案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准备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就是十八位律师之一,但是我抽到一个下下签,分配给我的服务对象是伤情最重的张××小朋友。
因为我对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法律认知程度、家属圈的复杂程度估计不足,结果不仅没有完成任务,还被张××的担任过县公安局局长的爷爷臭骂了一顿:“昨天来了一个狗屁律师,拿着这样的诉状叫我们签字!”其实诉状不是我写的,是司法局组织的律师团统一制作的,而且诉状写的也没有什么毛病,只是没有全面反映被害人家属的要求,比如“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之类,所以才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
结果在场的司法局领导立即答应,诉状可以改过,你们有什么要求都可以写进去,此时,对方更觉得我是狗屁律师,领导都说可以写,你却说不能写。
但是,当我一肚子委屈,按照被害人家属的意思改写好诉状后,他们还是不肯签字。
直到3月28日晚上9:30中院的副院长才下达撤退的指令,只好带着1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到南平市看守所向郑民生送达。
3、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为他指定律师。
郑民生没有聘请律师,中院就应当为他指定律师,否则程序违法。
但是南平律师没有人敢当郑民生的辩护人,这究竟是说明南平的律师爱憎分明,还是胆小如鼠?还是律师辩护的压力太大,普通老百姓对于律师辩护不认可?“象郑民生这样的人有什么好辩护的”,已成普遍共识。
于是市司法局只好从福州聘请了两位律师。
从专业的角度看,我认为郑民生的辩护律师没有尽到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通过与公诉人的抗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郑民生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本案唯一的抗辩点,作为郑民生的辩护律师怎么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对郑民生进行精神病鉴定?从法院庭审的情况看,郑的精神是有些问题的,他一直重复:“是我的叶姓女友与警察勾结,想把长沙谋杀案栽在我头上,他们要抓我。
”郑有妄想狂的症状。
网络上疯传:3月26日郑民生已经被押往福州做精神病鉴定,可是庭审中合议庭却没有出示有关郑民生精神病鉴定的结论。
是因为郑民生没有做过精神病鉴定,还是已经做了,但是4月8日开庭时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再或许是鉴定结论使合议庭面临尴尬?如果是来不及作出,何不等到鉴定作出时再开庭?如果鉴定已经出来,难道可以不管结论如何,都要“格杀勿论”?当年美国的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欣克利就是因为经过鉴定有精神病而免于刑事处罚,欣克利要是在中国难逃一死。
4、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南平开庭,开庭只一个小时,当庭就作出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我因为关注此案,4月21日在百度上输入“郑民生死刑复核程序”一行字,在南平市公安局的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今天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五位法官到南平市看守所对郑民生进行死刑复核,市看守所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我推测:第一、最高法院五位法官在二审作出裁定之前就已经到南平,否则他们21日不可能出现在南平市看守所;第二、最高法院法官的公文包里可能随带加盖有最高法院公章的核准对郑民生执行死刑的裁定书,郑民生能够赶在5月1日之前被执行。
结果郑民生4月28日被执行死刑,因为根据规定,死刑复核作出后七日内必须执行。
郑民生被处决了,13位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怎么解决?能不能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死亡的每位赔偿40多万元,受伤的,只判已经发生的医疗等费用,但是该判决书因为郑民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没有实际意义。
目前13位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请北京的著名律师郝劲松代理民事诉讼,要求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市实验小学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于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起诉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对于实验小学的起诉受理了,也开过庭,但尚未作出判决。
我个人认为,学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估计被害方胜诉的机率不会很高。
我个人认为郑民生案件有两种效应。
第一种效应诱发了一系列校园凶杀案。
从3月23日至5月12日,短短的50天,全国发生了六起校园凶杀案:①3月23日清晨,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操刀挥向早起上学的孩子们,8人死亡,5人受伤;②4月12日广西合浦杨姓男子砍死2人,砍伤5人,死者中有一位8岁小学生;③4月28日13时左右,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再发血案,陈康炳持刀砍伤该校15名学生和1名老师;④4月29日9时40分左右,徐玉元持刀闯进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31人,其中学生28人、老师2人、保安1人;⑤4月30日7时40分,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后点燃汽油自焚。
⑥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12日上午8时左右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
犯罪嫌疑人吴焕民(48岁)是林场村四组人,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后面的五起与3月23日凶杀案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性?换言之,3月23日凶杀案是否成为后五起凶杀案的诱因?今后还会发生类似的校园凶杀案吗?第二种效应扬言“要做郑民生”成了解决矛盾的一种常用的手段:①3月26日当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到南平市第一医院看望3.23案件受伤的学童时,遭遇一女子下跪喊冤:“如果我女儿的问题不处理好,我也要去杀人!”;②3月29日谢××故意伤害案开庭时,被害人的母亲在最后陈述时激动地对审判长说:“如果不判处谢××死刑,立即执行,我也要去杀人!”;③4月底南平市××××果畜场的法定代表人王××堵住了市委书记雷春美,塞给雷书记一封信,称:“判决书生效已经十年,我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不要逼我做第二个郑一刀!”雷接信后,立即叫身边的副书记过问此事,尽快解决此问题;④5月份,我接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给两位欠款户发律师催款函,之后接到其中一位的电话:“我一个月只一千多块钱,一下子怎么能还得了,不要逼我做郑民生!”债权人说要做郑民生,债务人也说要做郑民生。
“郑民生”已经成了一种法力无边的符号!如何防范再次发生校园凶杀事件?5月12日,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紧急视频会议。
会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说:“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得犯罪份子不敢对孩子下手,防得犯罪份子不能对孩子下手。
”5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凤凰卫视访问时表示: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源;我们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于是我们看到小学与幼儿园设“警察与保安”双岗的奇特现象。
我个人认为:加强校园的安保是必须的,但是设双岗,尤其是让警察到校园站岗能长久吗?能普及到所有的学校,包括农村的学校吗?看来回答是否定的!校园安保的问题主要是靠学校解决,从安全教育、从管理制度、从人员经费、从与家长的配合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