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诉复习重点

刑诉复习重点(必考)一、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附带民事诉讼:又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罪的一项审判原则。
5、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8、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9、指定辩护:是指在遇到法定情形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情形:么有钱;盲聋哑;未成年;精神病;判无期,判死刑。
二、简答题:1、逮捕的条件:我国逮捕分为法定逮捕和酌定逮捕。
具体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法定逮捕: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特殊情况: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重点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
(双重)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自诉人: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6、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7、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
8、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9、优先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就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10、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11、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当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2、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3、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地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
1.立案阶段:指刑事案件开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收集
和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进行登记。
2.审查起诉阶段:指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
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等程序,最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有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1.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包括搜查、抄袭、拘捕、传唤、扣押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和法
定权力范围。
2.证据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书证的认定方式、物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1.侦查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辩论权、辩护权、质证权等,确保被告人有公正的审判。
3.证据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证人和证据的措施,如保护证人
的身份、保护证人的安全等。
四、非诉讼解决方式:
五、特殊程序: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罚执行程序:
八、上诉程序: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刑事
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讼考试重点1.管辖,各机关上下级关系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律师辩护辩护人的范围:P145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P16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提起回避的主体、适用的对象回避的主体:回避可以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还可以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提出。
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和参与侦查的所有人员。
4.证据种类。
分类,主要是掌握种类和分类的标准。
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和食物证据;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种类和分类的标准:证据种类划分依据的是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这种划分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对证据种类所作的划分。
5.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刑事诉讼法 复习重点总结
(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整理的,不知道全不全,可能与笔记不完全一样天平倒向弱者:1、在司法裁判中,法庭应当给予控辩双方同样的平等地对待。
2、但是,实践证明,控辩双方难以在对抗能力和论辩水平上势均力敌,这就导致形式对等而实质不对等,不是真正的公平。
3、具体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即使受到辩护的帮助,也仍与公诉方处于天然不对等。
4、所以,应该遵守天平的原则,司法裁判者适当干预,给予弱者特殊的权利,给予强者特殊的义务,来设置实质平等的制度,这样是平等武装的原则体现。
5、在具体制度之中,比如谁举证谁主张的原则在一定时候是有例外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1、自然正义的法则,即法官不能处理任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后来引申为一个基本理念即法官在控辩双方中间保持中立:4点。
3、因为法官若是与案件产生了利害关系,就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难以保持超然和中立,最后都然人难以信服,产生怀疑,无论审判结果正当与否。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1.第一个正义是实质正义,第二个正义是程序正义。
也就是说:…。
2.因为,首先,延迟的正义使得利害关系人长时间陷入讼累,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其次,长时间推迟容易使得当事人感到利益被国家忽视,人格尊严被轻视。
3.但是这不意味这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可以过于急速。
因为:必要防御与证据展示、司法理性(辩论、评议。
正义根植于信赖:1、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公众就难以对结论产生尊重。
2、法院应该有一套固有的公正标准,这种标准不能只是体现在结果之中,不然会失去公信力。
3、审判公开原则比较典型体现了这一格言,判决书说理,3点(用推理说服产生公信力,对社会负责,当事人知情权、参与的结果听取双方的陈述:1.裁判者在作出裁判之前,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来演变为公平审判原则,发展了诉权理论,即获得审判的权利,因为没有诉权,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那么就根本不能成其为权利,维护诉权对于双方有效参与、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有很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第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面前人人
平等、认罪认罚制度、法定证据原则等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刑事诉
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环节相互衔接,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
查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
性至关重要。
第四,辩护权和辩护人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保障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扮演
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第五,量刑和司法救济。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程序,确保
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判决错误的救济措施,保障了被错判的人权利的追求。
第六,司法警察权力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维护刑事诉讼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第八,附则。
刑事诉讼法的附则部分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灵活性和
适应性。
它允许一些情况下的特殊程序和特殊规定。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环节,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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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
7.公开审判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要公之于众。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其能够依法自我进行保护,又能够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含义:(l)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11.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管辖1.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l)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2)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五)回避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与案件或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
适用回避的四种情形:(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无论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都应由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和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辩护与代理1.辩护人。
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是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刑事诉讼代理。
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代理可分为三种:公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七)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他们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2.取保候审。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
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依法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拘留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且,拘留人犯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人犯后,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逮捕。
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人犯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采取逮捕的条件是:(l)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是指刑事裁判确定以前的全部诉讼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证实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三个特征:(l)客观性。
(2)相关性。
(3)合法性。
2.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l)人证和物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责任问题。
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谁就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