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建设基本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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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_T654-2016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建设规范

DB12_T654-2016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建设规范

ICS07.060A 47DB12天津市地方标 准DB12/T 654—2016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weather modification fixed operation sites2016-09- 27 发布2016- 11 -01实施,> t,—*_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辉、郭晓军、宋薇、王兆宇、王婉、陈超、段丽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建设规范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和建设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固定作业点的新建或改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QX/T15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术语QX/T 22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防雷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作业站点fixed operation site有固定建(构)筑物、指挥设备、观测仪器、作业装备、作业平台等的作业点3.2射击平台 launch platform固定作业站点内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而修建的高炮或火箭作业区。

4选址要求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避开航路、航线、城镇、油库、重要电力设施、铁路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b)视野开阔,出炮口弹道上不应有障碍物(电杆、电线、树木、建筑物等)。

5建设要求5.1总体要求5.1.1建筑物组成建筑物应由炮库、临时弹药库、值班室、休息室、射击平台和其他附属设施组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新兵办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33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兵团和师市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兵团、师市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团场负责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武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师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师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DB51∕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

DB51∕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

ICS 07.060A 47 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T 1223—2011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2011-04-20 发布2011-05-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固定作业点设置 (1)5固定作业点建设 (2)6人员要求 (2)7日常管理 (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作业流程 (4)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指挥流程 (5)前言目前,我国无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为规范固定作业点的标准化建设,增强科学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归口。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设置、建设、人员要求、日常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固定作业点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7mm高炮防雹增雨作业安全技术规范QX/T17-2003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技术规范DB51/T855-2008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系统年检规范DB51/T977-2009建筑物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DB51/T980-20093术语和定义3.1人工影响天气weather modification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过程进行人为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3.2作业点operating spot地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点。

3.3固定作业点fixed operating spot有固定建(构)筑物、设备、观测仪器、作业装备、作业平台等的作业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防暴建设规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防暴建设规范

201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防雷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雷电防护的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站点和备用作业站点的雷电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以下简称固定点)专门用于存放、操作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存放弹药的固定场所。

包括:装备库、临时弹药库、作业平台、值班室、休息室等。

3.2临时弹药库(以下简称弹药库)用于作业期间短时间存放人工影响天气炮弹、火箭弹的专用场所。

3.3作业平台专门用于作业时放置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的场地。

3.4备用作业站点(以下简称备用点)按照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求的长期备用场所。

3.5雷电防护(以下简称防雷)为避免或减少雷击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对被保护对象所采取的适当的防护措施。

3.6120122防雷装置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的装置,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3.7直击雷闪击直接击于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3.8组合型电涌保护器(SPD)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电涌保护器,其特性随所加电压的特性可以表现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或电压开关型和限压型皆有。

4防护原则4.1作业站点雷电防护应保证装备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2防雷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弹药的安全参数。

5防护要求5.1直击雷防护5.1.1作业站点弹药库的直击雷防护,应按GB50057-2010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具体做法见GB50057-2010第4.3条。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时,应建立安全保障系统,做好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九条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数据统计,提炼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活动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存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应在一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

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

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50多年的历程,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作业规模和水平的事业,为新疆农牧业的防灾减灾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新疆的经济建设,进一步提高新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科技水平和效益,规范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的标准化建设,新疆维吾尔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工作。

1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建设标准为了做好全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水平,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建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建设规范DB 65/T3286—2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2001修订版)、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新疆维气象局测函〔2009〕248号)要求,同时要结合新疆已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际情况践行建设。

在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方面,要严格遵循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发〔2003〕56号)、新疆维吾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新疆人民政府令第82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火工品包装、运输、贮存安全要求GJB 2001—1994、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 15745—199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等的要求。

2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的建设总体要求根据各项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各基层作业点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1)占地面积。

地面固定作业点占地面积应根据当地的天气、气候、地形特征等实际情况可安排在300~2000m 2之间,呈正方形或长方形。

2)作业方向。

根据对新疆历年来的天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业方向一般以正西、西北、正北面为主。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天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原则: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依法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统一领导,地方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

2. 职责:a)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b) 批准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c)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指导和推动。

d) 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的科学技术安全。

四、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管理1. 项目审批:a) 申请人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启动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计划、背景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b)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拒绝。

2. 项目监督:a)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监督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操作、环境影响等。

c) 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项目实施、责令整改、撤销批准等。

五、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1. 技术研究:a)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控性。

b)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技术应用:a)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应当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

b)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c)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工影响天气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2.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国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规程DB41_T 2302-2022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规程DB41_T 2302-2022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基本要求、计划制订、作业准备、作业实施、应急处置、作业结束、信息填报与作业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高炮、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274—2018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点安全射界图绘制规范GB/T 39782—2021 人工影响天气高炮作业点安全射界图绘制规范QX/T 18—2020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炮检测规范QX/T 99—2019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全操作要求QX/T 15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术语QX/T 165—2012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炮安全操作规范QX/T 297—2015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QX/T 472—2019 人工影响天气炮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493—2019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547—2020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地面作业空域申请和使用规范DB41/T 1977—2020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公告规范3 术语和定义QX/T 1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用高炮、火箭等地面作业装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或机构,简称作业单位。

3.2指挥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的人员。

[来源:QX/T 151,8.6,有修改]3.3作业人员操作高炮、火箭等作业装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

[来源:QX/T 151,8.7,有修改]14 基本要求4.1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装备应年检合格,并按照装备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4.2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弹药应通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指定单位的验收,并处于使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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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增雨防雹地面作业点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安全性,促进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根据《37mm高炮防雹增雨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17-2003)和《高炮人工防雹增雨作业业务规范》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化固定作业点(包括高炮、火箭)标准
(一)作业点设置宜避避开航路、航线、城镇、油库、重要电力设施、国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作业点场地应视野开阔,出炮口弹道上不得有障碍物(电杆、电线、树木、建筑物等);周围应设立警戒标志和允许射击方位标志(作业安全射界图);路通、电通;距离居民点500米以上。

卫星云图和气象雷达回波图能够有效覆盖;增雨作业点应设置在主要影响区上风方,防雹作业点应设置在有保护价值的冰雹出现频数最多的冰雹路径和冰雹源地上。

(三)作业点通信必须要有有效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以无线电台通信为主、普通电话(手机)通信为辅。

(四)作业点防雷应安装防雷设施并能安全覆盖整个作业点(特别是弹药库),防雷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即:有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书。

(五)作业点建设按照“两库两室一平台”和附属设施的要求建设。

两库:高炮(火箭架)库房和弹药库房。

高炮库房和弹药库房,墙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屋面为钢筋混泥土整体浇灌。

高炮库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0m2(7×3),高炮进出库路面坡度要≤15度,有金属卷帘门;弹药库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m2,要有防火、防潮、防盗、防静电等措施,即:与日常生活的用火用电有安全隔离、有安全合理的通风孔、有安全防盗的铁门和双人双锁、火箭作业人员要有释放静电措施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力购买弹药保险柜,达到弹药存放“双保险”,在作业期间减小县级弹药周转库的安全压力)。

1、高炮作业点的炮库与值班室可以是同一间房(两用),即在作业期间,高炮安置在作业平台上后,该库房可作值班室用,在非作业期间把值班室的内部设施移走,该库房又可保管高炮。

2、火箭作业点或高炮作业点在非作业期间不存放高炮的,可不建高炮(火箭架)库房,但每年作业结束后,高炮(火箭架)应入异地专用库房保管,不得露天放置。

两室:值班室和休息室。

值班室和休息室宜采用砖混结构,屋面为钢筋混泥土整体浇灌;值班室建筑面积12—15m2(高炮点两用情况≥20 m2);休息室建筑面积20m2(±20%达标);配置必
要的办公桌椅和休息床铺。

一平台:有平整夯实的作业平台。

平台面积不小于30 m2,高炮上下平台的路面坡度要≤15度(斜坡长度与平台高度之比4:1);平台不宜远离值班室,应保持在作业人员能听清相互呼叫的范围内;发射装置安放要稳固,高炮炮脚要有减震措施,火箭架要有合格的释放静电的金属导线接地。

附属设施:作业点应修建有厨房、厕所等;作业场地周围修建有封闭式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作业点要路通、电通、水通。

(六)作业点人员配置高炮作业点的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火箭作业点的作业人员不不少于3人,每个作业点应有1人任炮长(点长),并且持证上岗。

第三条固定作业点(包括高炮、火箭)达不到标准化固定作业点建设标准的,应进行不断改造、完善,严格对照标准,建设为标准化固定作业点。

第四条标准化固定作业点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施工方案要按照正规法律程序报批,在当地相关部门备案并加以保护。

第五条火箭流动作业点标准
(一)火箭流动作业点,应按照当地的天气和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科学规划,作业点设置、作业点场地、作业点通信符合相关
要求,作业点防雷:火箭架要有合格的金属导线接地(接地电阻值达标)。

(二) 用于开展流动作业的车辆和火箭架必须经过年检和日常维护、检修,禁止无证驾驶车辆和车辆“带病”行驶,使用合格的火箭发射架。

(三) 每一辆流动作业车只能最优化的预选作业点≤5个,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除外,如人工增雨扑灭森林火灾等。

(四)每个流动作业点(车)的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持证上岗。

(五)每个预选作业点都必须有作业安全射界图。

(六)车载式火箭发射架作业点,在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做到:车辆货厢与驾驶室之间有安全隔离钢板;有车辆专用警告牌,防止无关人员或其它车辆靠近;装箱弹药有防雨措施;车内杜绝火源;作业人员都有释放静电措施;有专人看护现场;车辆有降雨后的防滑措施。

(七)活动式火箭发射架作业点:火箭发射除了满足车载式火箭发射架作业的相关要求外,活动式火箭架在地面上固定要足够稳定,作业人员要躲避在安全掩体内进行火箭发射。

第六条弹药只能存放在弹药库,码放做到“一垫五不靠”,不超(2米)高、平稳整齐码放;现用现开箱(封),当天开箱后没
有使用完的弹药,需要原样放回箱内存放,防止炮弹底火药盘(引信)受潮出现哑弹,火箭弹意外发射等;禁止使用废旧弹,必须另行存放;起爆引信性质不同的弹药及废旧弹和其它杂物不能共存一库房。

作业点主体建筑平面图(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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